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被告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有:认罪态度较好。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