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刑一初字第163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甲,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刑一初字第163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甲,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某甲,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附带民事原告人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6日14时许,在邓州市九龙乡白庙村张某乙所开的茶馆内,被告人张某甲酒后与同村村民沈某甲为打牌发生口角,继而引起厮打。厮打中,张某甲手持菜刀将沈某甲背部砍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沈某甲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投案自首,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甲诉称:其因琐事与被告人张某甲发生口角,被告人持刀将其砍伤,构成轻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其受伤后为治疗花去医疗费数万元,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1万元。为此提供了医疗费票据5张,显示费用25000.6元,邓州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显示建议术后12-18个月取出内固定,术后一年内注意休息,避免体力活动;车辆买卖协议及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证明被害人沈某甲有车辆及驾驶经营条件。

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对民事部分辩称其已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甲30100元,沈某甲诉求过高,其愿意依法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14时许,在邓州市九龙乡白庙村张某乙所开的茶馆内,被告人张某甲酒后与同村村民沈某甲为打牌发生口角,继而引起厮打。厮打中,张某甲手持菜刀将沈某甲背部砍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沈某甲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4年12月12日到邓州市公安局九龙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被害人沈某甲系农业户口,其在2012年11月为营运购买有货车一辆。其受伤后在邓州市中心医院住院52天,花费医疗费25000.6元,被告人张某甲已支付其医疗费25000元。经南阳理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6月7日司法鉴定,沈某甲之伤残程度构成伤残九级,后续治疗费用大约需柒仟元左右。沈某甲为鉴定花费82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正侧面照片及户籍证明,证明张某甲生于1972年5月17日,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情况的事实。

2、报案证明,证明沈某甲被张某甲砍伤后于2014年5月27报案的事实。

3、投案自首证明,证明张某甲于2014年12月12日下午,由家人陪同到邓州市公安局九龙派出所投案自首的事实。

4、证人张某乙证言:昨天中午我们营里有人待客,中午喝些酒,吃罢饭他们几个到我茶馆打牌,后来不知道为啥沈某甲和张某甲吵起来了,吵着吵着又打起来了,用拳头对着打,张某甲打不过沈某甲被按倒在地上打,人们上去捞开了。捞开后,沈某甲站在我茶馆后门跟,他爹沈某乙在跟说他。张某甲说“我走行不行”,沈某乙说“你走那边走”。后来张某甲就从我后门进去了,我们想着他要从我院里往前边去走哩,谁知道突然看见张某甲手持菜刀从院里跑过来,那阵沈某甲在后门外头坐着,谁都不防张某甲拿着刀到沈某甲跟砍,照沈某甲背上砍了两刀,沈某甲往麦地里跑,没跑多远沈某甲被麦地绊倒了,张某甲撵到跟但是没有再砍。后来我们营里的张某丙过去说说,他俩从麦地出来,沈某甲身上在流血。我都赶紧找个车,让张某丁把沈某甲往医院送,张某甲都也走了。

5、证人张某丁证言:2014年5月26日下午两点多,我在白庙张某戊家的茶馆里喝茶。张某甲和沈某甲也在茶馆里打牌,张某甲喝点酒说话不好听,说着说着他们两个都站起来,张某甲拿了小椅子打沈某甲,但是没有打住,反而被沈某甲推倒后抓住脖子按在地上,他们两个在地上撕抓,沈某甲他爹沈某乙上去拉开了。沈某甲站在茶馆后门,张某甲要从后门走,沈某甲不让他从那走,我过去把沈某甲拉开,张某甲从后门进到茶馆里,不一会张某甲又从茶馆后门出来,手里掂了一把菜刀说了一句啥,就过去朝沈某甲肩膀砍去,沈某甲拿了小椅子挡了一下,然后就赶快往南边麦地里了,跑了十几米就摔倒了,张某甲掂着刀过去又砍了一下,不知道砍住没有。沈某甲又起来往南跑了几米,他们两个在地里撕抓,我让张某丙过去拉架,他俩从麦地出来,沈某甲身上在流血。我赶紧让张某戊找车,然后和他一起把沈某甲送往邓州公疗医院。

6、证人沈某乙证言,2014年5月26日下午三点左右,我们在张某戊家的茶馆里喝茶。我儿子沈某甲和张某甲等人一起打牌。他们两个都站起来,用手推对方。张某甲顺手拿了小椅子打我儿子,被我儿子用手架住了,没有打到身上。我儿子把张某甲手里的小椅子夺下来,掐住张某甲脖子把他按倒在地上。我赶快过去把我儿子拉开了,问他怎么回事,我儿子说张某甲欺负他。过了几分钟,张某甲说他要回家,谁也没防备张某甲跑到茶馆前面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回来了,上来就在沈某甲肩膀后面砍了一刀,沈某甲就往南边麦地里跑,沈某甲跑到地里绊倒了,张某甲又上去不知道砍了几刀。过一会儿他们两个都从麦地起来了,我就赶快出去找车,周围人帮忙把他们送到医院里了。

7、被害人沈某甲陈述:2014年5月26日下两点多钟,我在白庙张某戊家的茶馆里喝茶打牌,张某甲也在茶馆里玩,我们一起打牌。张某甲喝点酒说脏话,我说他说话不好听,他就和我抬杠,我们就开始争吵,张某甲拿起一把小椅子打在我胳膊上,我抓住他身体把他摔倒在茶馆门口,在他肩膀上打了几拳,周围人过来拉架,把我们拉开说说就算了。我在茶馆坐着,张某甲跑到茶馆前面屋里拿了一把刀过来,朝我背上砍了一下,我想站起来,他又给我背上砍了一下,把我砍爬在地上。听见有人劝说他别再砍了,他就不砍了,随后的事我流血太多记不清了。他在我住院的时候,托我哥沈某丙还有张某甲他老婆先后总共送有二万五千元的医药费。张某甲的兄弟跟我哥沈某丙在一块好,他跟我哥打电话想私了,但我不同意,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所以我还没出院我哥都不管我们的事了。

8、被告人张某甲供述:那天中午我们喝些酒,吃罢饭又到张某乙茶馆后边打牌,我和沈某甲,还有问我叫老爷的张某丙在一桌打牌,因辈分问题我和沈某甲争吵,沈某甲上来捞住撕抓我,又抓住我脖子把我按在地上打我,开始有人捞,到后来人都不捞了,我也没还手的力气了,沈某甲才起来,他爸沈某乙也在跟,看着他打我都不吭气。我起来之后到张某乙的茶馆厨房里,看见菜刀在他案板上搁着,我拿到手里回到后门外头,看见沈某甲在外头坐着,我都往他跟去想吓唬吓唬他,谁知他又上来夺刀,我都朝他背上砍,砍了之后沈某甲往茶馆后头麦地里跑,我都在后边撵,撵到地里沈某甲倒在地上,我到跟前一看他背上有血都没再砍他了。后来我们还一块从地里回到茶馆,然后我把刀扔了回家了。

9、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证明沈某甲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