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刑一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轿车沿邓州市白牛乡九江公园西边道路自南向北行驶时,将行人厉某甲轧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秦某某驾车逃逸。经邓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秦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自动投案,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到案证明,证人秦某某、厉某乙证言,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尸检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