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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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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召刑初字第108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女,1967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1196707201524,汉族,初中毕业,经商,住南召县云阳镇世纪花园小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召刑初字第108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1967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1196707201524,汉族,初中毕业,经商,住南召县云阳镇世纪花园小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瑞、书记员魏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某某于2009年10月份承包了南召县云阳镇第二高中食堂,加工、销售油饼,2013年春季以来,贾某某在加工油饼的面粉中添加“泡打粉”。2014年9月17日,南召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南召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贾某某销售的油饼进行抽检,经洛阳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抽检的油饼中铝的残留量为290mg/kg,高于GB2760_2011《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的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洛阳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报告及相关书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制作油饼的过程中不按国家规定标准在面粉中添加“泡打粉”,致使油饼中铝的残留量严重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贾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贾某某所居住的社区进行考察,考察机关认为对贾某某使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贾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

二、禁止被告人贾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产、销售食品及相关活动。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王志钦

审判员  郝 磊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