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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某某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召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40508507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召县城关镇影院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程庄镇汪楼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召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40508507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召县城关镇影院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程庄镇汪楼自然村184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1日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东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南召县城关镇影院街经营礼品回收店,回收烟、酒等物品。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刘某某将其收购的卷烟以略低于国家卷烟批发价的价格销售给南阳市商户宋振才、南召县城关镇商户杨宏涛、安从杰等人。截至案发,刘某某销售给宋振才卷烟2万余元,销售后杨宏涛卷烟2千余元,销售给安从杰卷烟2千余元。2015年3月16日,南召县烟草专卖局在刘某某经营的礼品回收店内查获云烟(软珍品)、玉溪(软)、苏烟(软金砂)等17类卷烟共计133.9条,按其销售价格计算为39663.126元。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测,其中部分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价值3000余元。以上,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合计6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振才、杨宏涛、安从杰的证言;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南召县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案件查扣卷烟明细表、李松玲建行卡交易记录清单、河南省2015年在销卷烟、雪茄烟批发价格目录、烟草公司文件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交纳,强制交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涉案卷烟133.9条予以没收,由保存单位(河南省南召县烟草专卖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  景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