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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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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召刑初字第124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2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1197203012038,汉族,文盲,农民,住南召县皇后乡王村村东河沟组411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5年1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召刑初字第124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2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1197203012038,汉族,文盲,农民,住南召县皇后乡王村村东河沟组411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南召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5)第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瑞、书记员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日,被告人殷某某经皇后乡辛庄村一组村民张保强介绍,与皇后乡辛庄村二组村民冯香义达成协议,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冯香义家位于本组棒槌沟里脑西南坡自己承包的山林。2013年1月1日,殷某某又与皇后乡辛庄村二组村民张峰达成协议,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张峰家位于本组棒槌沟里脑西南坡自己承包的山林。二份协议均约定,所有林木归殷某某所有,砍伐期限为二年。

2014年12月份,被告人殷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赵青坡、陈明宴、陈明义砍伐上述自己购买他人的山林,经鉴定:被砍伐林木共计立木材积39.11立方米。

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殷某某自动到南召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建旺、刘小杰、冯香义、张峰、张保强、赵青坡、陈明宴的证言及南召县皇后乡辛庄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卖坡协议等相关书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其购买的山林,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殷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殷某某所居住的社区考查,考察机关认为:对殷某某使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合考虑殷某某的犯罪动机、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王志钦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