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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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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某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刑一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甲,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乙,男,1946年5月5日出生。 被告人郑某丙,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刑一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甲,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乙,男,1946年5月5日出生。

被告人郑某丙,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指定辩护人高鹏,邓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审查,本院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原告人郑某乙、被告人郑某丙及其辩护人高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日0时许,在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张寨村老郑营组,被告人郑某丙与邻居郑某乙因宅基纠纷发生口角,郑某乙的儿子郑某甲听到争吵声赶到现场,被告人郑某丙用刀将郑某乙的头部、胳膊等处砍伤,又将郑某甲右面部砍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郑某甲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郑某乙之损伤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郑某甲、郑某乙诉称:郑某丙持刀将其二人砍伤,请求判令郑某丙赔偿二人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

被告人郑某丙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持异议,对民事部分辩称愿意赔偿,但无经济能力。

其辩护人辩称,双方因宅基地发生纠纷,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日0时许,在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张寨村老郑营组,被告人郑某丙与邻居郑某乙因宅基纠纷发生口角,郑某乙的儿子郑某甲听到争吵声赶到现场,被告人郑某丙持刀将郑某乙的头部、胳膊等处砍伤,又将郑某甲右面部砍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郑某甲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郑某乙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害人郑某乙受伤后在邓州市中心医院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6403.3元。被害人郑某甲受伤后在邓州市中心医院住院12天,花费医疗费5976.4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郑某丁证言:2013年11月30号晚上大概12点左右,我当时在家休息,听到外面噼里啪啦的有打斗声,大概持续了十几分钟,等我起来的时候就见到郑某乙躺在郑某丙家门口,头上、胳膊上都流着血,郑某甲在一旁捂住脸,手上全是血。

2.证人夏某某证言:2013年11月30日晚11点半多了,听见外面有人在吵,我和丈夫郑某丁一起出门走到南边路边。看见郑某乙在郑某丙家北边路上东头的电线杆下躺着,我看见郑某乙脸上、胳膊上都是血,郑某甲在旁边捂着脸站着。我看见郑某乙额头有个伤口,胳膊上有个伤口,手背上一个伤口,脚上有个伤口。郑某甲的右脸上有个伤口,能看见骨头,

3.证人徐某某证言:当天晚上我已经睡着了,我听见外面邻居郑某乙和郑某甲在大声说话。接着我出门站在我家门口,我看见郑某乙和他妻子,及他儿子郑某甲、郑有山和郑某甲的妻子五个人从东边过来要往我屋里进。我要拦也拦不住,郑某乙用一个电警棍朝我胸口、腹部等处捣了四五下,郑某甲被他妈拉着躺倒我家床上,我上去拉郑某甲,郑某甲的妻子上来抓我的头发,我也用手抓她的头发,然后郑某甲用脚撞了我两三脚,最后一脚把我撞倒在地。我看见郑某甲用手捂着右脸,手指缝里有血。他们说是郑某丙用刀砍伤他们的。

4.证人王某某证言:2014年11月30日11点30分我在家睡觉,郑某乙的大女儿把我家的门踢开,进屋后她就抓住我母亲的头发。郑某乙用电警棒朝我母亲胸前电了几下,郑某乙的大儿子用我家的佛像向我母亲的头上砸去,但是没有砸到。之后又用脚踢了我母亲几脚,还扇了我母亲几巴掌。郑某乙的老婆用拳头一直在打我母亲头部。

5.被害人郑某甲陈述:我脸上的伤是被郑某丙用刀砍伤的。晚上11时30分许,外面有争吵声,我就出门看看,到达郑某丙房子房后时,看到郑某丙和我父亲郑某乙在争吵,郑某丙的右手里拿着一把砍刀,左手拿着一根棍子,郑某丙的老婆也在边上站着。郑某丙的老婆徐某某一直推搡着我,郑某丙就拿着砍刀砍我爹。一共砍了四五刀,一刀砍在了眉心处,右臂三刀,脚上一刀。他将我爹砍了之后我赶紧去将其推倒,郑某丙起身后又朝我脸部砍了一刀,我从地上捡了一根棍子撵他,他拿着刀先向东大路上向南跑了。我出去的时候,看到我家厕所被捅了个窟窿,我爹和郑某丙在争吵,然后就被郑某丙砍了。

6.被害人郑某乙陈述:今天凌晨0时多,我听见家东边墙倒的声音,我起来出门口看见厕所被人扒了,我站在我家东边就骂谁他妈把我家厕所扒倒了,然后郑某丙就从他家出来和我对骂起来,我看见他手里拿把刀,另一个手不知道拿的是什么。然后我和他对骂一会儿,我看郑某丙往我这边跑,我就回我家院子里了。郑某甲听见我和郑某丙在吵,他就从家里出来,我听见郑某甲问郑某丙为啥事,我就看见郑某丙用刀朝郑某甲脸上砍了一下,我看见后就到他们跟前去护郑某甲,然后郑某丙又朝我额头和胳膊上砍了几下,郑某丙看到砍伤人就往东跑了。当天晚上天也黑,我不确定郑某丙是先砍着我,还是先砍着郑某甲了。

7.被告人郑某丙供述:当天晚上10点多,我看完电视去到我家外面上厕所,我走到家东边的山墙的厕所跟前,南边的邻居郑某乙在他家门前用个灯照我,并骂我,我就回了他一句。我刚骂完他,郑某乙就拿着手里的东西往我跟前走,我听见他手里拿着的东西噼噼啪啪响,我就知道他拿的是个电警棍。我没有理他就回家了。没一会儿郑某乙和郑某甲就把我门推开进到我屋里面,郑某乙和郑某甲不出去,郑某甲不知道拿个什么东西把我家梳妆台砸碎了,接着我推郑某乙和郑某甲出去,他俩不出去,郑某乙就用电警棍朝我头上打了一下,紧接着他又用电警棍朝我身上电了一下,然后我就往家外面跑。我就听见他们在后面喊拦住他,打死他鳖娃儿。我跑到我家东山墙的时候,我看见有两三个人在东边的路上,我就把靠在东山墙的一个棍子拿着四圈抡,抡了一会儿没人拦我,我就往营东边跑了,第二天我就坐车去广东汕头了。

8.邓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情况说明。

证明:郑某甲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郑某乙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9.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陈店派出所证明,证实2014年10月27日8时10分,抓获网上逃犯郑某丙。

另有郑某丙正侧面照及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作案工具情况说明、报案证明、到案证明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