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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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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智东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15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智东,男。 辩护人黄丽,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智东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15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智东,男。

辩护人黄丽,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智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智东及辩护人黄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20日下午5时许,常某联系被告人王智东欲购买冰毒后,在南阳市张衡路与仲景路交叉口往西路南的加油站处见到王智东,预先支付给王智东200元毒资。

2、2014年11月20日晚9时左右,王某某到被告人王智东家中以100元购得0.3克左右冰毒,并在王智东家中使用王智东的吸毒工具将所购冰毒吸食完。

3、2014年11月20日晚10时左右,李某、席某某到被告人王智东家中吸食毒品后,李某付给王智东现金200元购得0.46克冰毒。

2014年11月20日晚10时左右,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民警在王智东居住的南阳市中州村道内将王智东抓获,从其怀抱的女儿身上查获冰毒6.47克。经检验,从李某、王智东女儿身上扣押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王智东、李某、赵某某、常某、王某某、席某某尿检结果甲基安非他命均呈阳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智东多次贩卖毒品,且贩卖甲基苯丙胺7克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智东第一次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智东承认自己吸毒但否认有贩卖毒品的行为。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按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说明当天被告人的整个行动轨迹都是掌控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贩毒,却没有搜查记录能够证实在王智东的家中有称重的工具和毒资现金以及吸毒工具。仅有的几份吸毒人员的证言证据没有其他证据的佐证,不能认定被告人有贩卖毒品行为。故认为王智东持有毒品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当场被查获的6.47克毒品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是有贩卖的目的,故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罪不成立,王智东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王智东被抓获后的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20日下午5时许,常某联系被告人王智东欲购买冰毒后,在南阳市张衡路与仲景路交叉口往西路南的加油站处见到王智东,预先支付给王智东200元毒资。

2、2014年11月20日晚9时左右,王某某到被告人王智东家中以100元购得0.3克左右冰毒,并在王智东家中使用王智东提供的吸毒工具将所购冰毒吸食。

3、2014年11月20日晚10时左右,李某、席某某到被告人王智东家中吸食毒品后,李某付给被告人王智东现金200元购得0.46克冰毒。

2014年11月20日晚10时左右,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民警在王智东居住的南阳市中州村道内将王智东抓获,从其怀抱的女儿身上查获冰毒6.47克。经检验,从李某、王智东女儿身上扣押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王智东、李某、赵某某、常某、王某某、席某某尿检结果甲基安非他命均呈阳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1、王智东的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证实王智东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且无犯罪前科。

2、王智东到案经过

证实办案民警2014年11月20日下午、晚上跟踪监视王智东,发现王智东当日接触的人员情况及被传唤到派出所的经过。

3、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扣押决定书、从王智东怀抱幼女身上搜出的毒品照片及王智东怀抱女儿身上查扣毒品称重照片

证实2014年11月20日从王智东处扣押疑似毒品6.47克,但王智东拒绝签字的事实。

4、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收缴物品清单、从李某身上搜出毒品的照片及从李某处扣押毒品称重照片

证实2014年11月20日从李某处扣押疑似毒品0.46克。

5、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现场尿检照片

证实2014年11月20日,王智东、赵某某、席某某、常某、王某某、李某尿检结果甲基安非他命均呈阳性。

6、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实赵某某、席某某、常某、王某某、李某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7、上缴毒品单据

证实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上缴王智东涉毒案件中缴获的甲基苯丙胺6.93克。

8、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宛)公(刑)鉴(毒)字(2014)283号

委托单位: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

送检日期:2014年11月24日。

检材和样本:(1)白色晶体(李某身上查获的);(2)白色晶体(王智东女儿身上查获的)。

检验意见:所送(1)、(2)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9、辨认笔录

王某某、常某、李某、赵某某辨认出王智东是卖给其毒品的人。席某某辨认出王智东,自己和李某在王智东家吸食过毒品。

10、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某证言

昨天下午到晚上我开着车拉着王智乐出去了一趟,王智东因为涉嫌贩毒被公安机关布控了,所以我也被带到派出所了。我吸毒。2014年11月20日下午五点多钟,王智东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拉着他出去办个事。我当时有事就说不行,他说不急等我一会儿。后来他又给我打电话,我就开车到工业路发改委门口那里接上他,接上他之后他说去张衡路,于是我就开车拉着他来到张衡路快到独山大道路南的加油站时,他说让我将车停在路边等他,他下去之后大概几分钟就又上车了,他去干什么了我不知道。上车之后我又拉着他来到张衡路与老光武路交叉口,他让我在路南等他,他下车了。这次等了大概十来分钟他还不过来,我给他打电话他说坐别的车走了,让我到柴庄路口那里去接他。之后我就开车来到了柴庄路口,等了一会王智东过来了。我说你干啥去了,他说借钱去了,我说给你没有,他说给了1500。之后王智东让我开车拉着他到北京大道与中州路交叉口。到了之后我说饿得慌,我就到路东的“炒面王”饭店去报饭了,他说去找个人。于是我就去饭店,他出去了。我报完饭饭还没有做好王智东就拐回来了,之后我俩就吃饭。吃晚饭之后我就开着车将王智东送到了中州村的家中,在他家中坐了大概十来分钟我开车就走了,后来在路上被警察抓住了。昨天我拉着王智东出去的时候在车上他给了我40元的车费。王智东让我拉着他刚开始他说出去办个事,我也没问,后来他说去借钱,我也不知道具体干什么,但是肯定和毒品有关。我从王智东那里购买过冰毒,第一次大概是一个月前的一天晚上我给王智东打电话问他有没有冰毒,他说得联系联系,我说没钱要100元的。他说100元太少弄不来,不行自己也要100元。买200元两人分分。后来我在南都宾馆门口等着他,过了一会他过来了。王智东在南都宾馆门口的台阶上用烟盒分给我了大概0.3克的冰毒。购买的冰毒我后来回家吸了。大概10天前我因为没有钱就问王智东有没有,给我点吸吸,他说自己那里也不多。于是我就开车到工业路中州村附近的道口,王智东给了我大概0.2克的冰毒,我们没有提钱的事。这些冰毒我后来回家吸了,最后一次是前天晚上在家吸的。我和王智东认识不到一年时间,他家住中州村,较胖,后来知道他吸毒了,于是就联系的次数多了。大概一个月前我看出来王智东好像在“出货”,于是我就问他是不是在干,他说没有,之后我也没有再追问,反正是干这的谁也不会承认。我不知道王智东的冰毒是从哪里购买的。我是用自制的“冰葫芦”吸毒的。经南阳市梅溪分局具有毒品检测资格的非本案办案民警检测,我的尿液样本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我对该检测结果没有异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