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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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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立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3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立,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3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立,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良英、樊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夏季一天晚上,被告人王立在自己租住的南阳市卧龙区八一路名门华府3号楼1单元1402室内,容留黄某、张某(未成年)等人吸食毒品一次。

大约一周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立在该暂住处再次容留黄某吸食毒品一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实其犯罪事实,提请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当时不知道张某未满十八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夏季一天晚上,被告人王立在自己租住的南阳市卧龙区八一路名门华府3号楼1单元1402室内,容留黄某、张某(未成年)等人吸食毒品一次。

大约一周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立在该暂住处再次容留黄某吸食毒品一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王立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刑初字第002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证明:2009年12月7日,王立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3、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民警出具的王立到案经过二份

证明:民警将吸毒人员黄某抓获后,由黄某将王立诱至家中将其抓获。

4、公安机关调取张某户籍证明一份

证明:张某出生日期为1999年11月2日,参与吸食毒品时系未成年人。

5、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提取尿液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

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于2014年12月7日现场检测王立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证实王立吸食毒品。

6、证人黄某(男,身份证号码411302198204085775,住卧龙区八一路名门华府3号楼14楼1401室)证言两份

(1)黄某于2014年12月7日在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第四大队讯问室所作笔录

……王立在名门华府时住在我家隔壁…今年九月份一天晚上,我正在王立家吸冰毒,李某给我打电话说和张某一起找我玩,我说我在王立家,让他俩直接到王立家,他俩到王立家后,看见我和王立玩剩下的冰毒在锅里放着,他俩就烤着直接吸了。之后过了四五天的一个晚上,尹果(音)、张某在王立家里玩电脑,我也进到王立家,看见吸毒的葫芦和锅在客厅餐桌上放着,他们三个刚吸了,锅里还有点,我就烤着吸了…还有一次就是三四天前,王立给我打电话说还账的事…我就到王立盛世龙源的家中,边吸毒边等着那个人,过了一会,那个人来了,我们说了一会还钱的事我就回家了……。

(2)黄某于2015年4月17日在南阳市看守所讯问室所作笔录

……(在王立家)吸过有二三次,具体我记不清了,都是去年夏天的事…反正我和张某、李某等人一起在王立家中吸过一两次冰毒,毒品、吸毒工具都是王立提供的……。

证明:黄某、张某、李某等人两次在王立家中吸毒的过程。

7、证人张某(女,出生日期1999年11月2日,身份证号码411302199911020828,住南阳市宛城区红卫村46号)证言两份

(1)张某于2014年12月10日在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四大队四中队讯问室笔录

……2014年夏天那次在黄某处吸毒,是我和李某一块去的…我和李某到了黄某位于南阳市八一路名门华府的家中…后来我和李某在客厅内坐了会,感觉不方便,后来是黄某说让我和李某先到他隔壁的王立家呆一会,后来我和李某就准备到王立家,临走时,我看到黄某拿出一小张用纸包着的毒品和吸毒工具给了李某,说是让我和李某到王立屋里面玩(吸),后来李某就拿了毒品和工具和我一块去了王立门口,我们敲了门,王立就开了门,后来到了王立屋内,我和李某、王立我们三个就准备吸毒,后来准备了工具开始吸那会,黄某给李某打来电话,李某接完电话,李某给我说黄某让我到楼下拿快递……当时我准备在王立屋内吸那会,正好李某让我下去拿快递,我没吸上。问:夏天这次在王立屋内,王立和李某有无吸毒?答:他俩都吸了,我拿快递下去那会,当时他们俩都已经吸上毒品了…(毒品和吸毒工具)都是黄某给李某,李某带到王立家,之后在王立屋内吸的……。

(2)张某于2015年4月8日在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四大队讯问室笔录

……2014年夏天的一天,具体日子我记不清,我和李某、黄某、王立一起出去办事,王立、李某和我先回到名门华府13A02(1402)王立的暂住处,王立从卧室里拿出吸毒用的葫芦和烤锅,在烤锅里还剩的有冰毒,我们三个人边等黄某回来边吸食冰毒,等了大约有一个多小时,我给黄某打电话问他什么时候回来,黄某说一会到,又等了一会,我等不到他就先走了…我走的时候王立和李某还在屋里吸毒…问:你以前在公安机关供述中说因为拿快递,准备在王立家中吸毒而没有吸上,你怎么解释?答:我在王立家吸毒都是去年的事,有时候具体情况我记不清楚……

证明:王立容留李某、黄某及自己在其家中吸毒的过程。其中第二份笔录间接证实了黄某在之后去王立家的事实,结合黄某证言可以认定黄某也参与了该起在王立家吸毒的过程。

8、证人李某(女,身份证号码411527199003080049,住南阳市人民北路南航九小家属院)证言,询问时间2014年12月10日,地点南阳市拘留所讯问一室

……问:你是否认识王立?答:认识,他是黄某的朋友,我跟他关系不熟。问:你在黄某家是否吸食过毒品?答:吸过,就吸过一次,大约距现在两三个月了,一起吸的有我和张某、黄某。问:你是否在王立家里吸食过毒品?答:没有……。

证明:李某承认在10月份左右在黄某家中同张某一起吸食过毒品,但未承认是在王立家中吸食。

9、被告人王立的供述

(1)王立于2014年12月7日在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第四大队所做供述

……我在没有搬到盛世龙源居住时候在八一路名门华府三号路一单元1402居住,我的朋友黄某在1401居住,我俩对门…大约一两个月前的一天晚上十一二点左右,黄某的女朋友张某,还有一个女的好像叫李果(音)在黄某家里玩,准备在黄某家里吸食冰毒,黄某的哥哥的孩子把门开开了,张某他们就拿着吸毒工具葫芦、吸管和锅到我家中…接着在我家里吸,我也跟着吸了一两口,把那一锅冰毒吸完…一个多星期后的一天晚上十一二点,黄某领着张某、李果又上我家里吸食毒品,因为冰毒比较少,黄某自己烤一锅吸完了,我和张某、李果都没有吸上…大约四五天前一天凌晨三四点钟,我到名门华府黄某家中找他谈事,我们说了一会话,张某从屋里拿出葫芦、吸管和锅,锅里还有冰毒,我估计是我来之前他俩在里屋吸了,我拿出火机烤锅,吸了两三口,后来就走了……。

(2)王立于2015年3月2日在南阳市第一看守所讯问室所做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