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95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世强,男。 被告人赵世闯,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世强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世闯犯包庇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世强、赵世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4月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赵世强无证驾驶豫R6V593号小型轿车沿南阳市南邓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卧龙区青华镇锦绣苑西时,与自南向北横过南邓路的行人罗红华、赵丹相撞,造成罗红华当场死亡、赵丹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世强弃车逃逸并将此事告诉被告人赵世闯,赵世闯明知赵世强交通肇事仍冒充是肇事者到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投案。2015年4月10日赵世强到南阳市公安局事故大队投案自首。经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责任认定,赵世强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罗红华、赵丹无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世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世闯明知赵世强是犯罪嫌疑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世强、赵世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赵世强无证驾驶豫R6V593号小型轿车沿南阳市南邓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卧龙区青华镇锦绣苑西边时,与自南向北横过南邓路的行人罗红华、赵丹相撞,造成罗红华当场死亡、赵丹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世强弃车逃逸并将此事故告诉其哥赵世闯,被告人赵世闯明知赵世强交通肇事仍冒充是肇事者到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投案。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赵世强到南阳市公安局事故大队投案自首。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赵世强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罗红华、赵丹无责任。 另查明,2015年4月10日、6月7日二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罗红华、赵丹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二被告人一次性赔偿二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67000元,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二被告人的户口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实二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及110登记表。 证实该案系13782109136于2015年4月3日19:30报案,13938960502、13849781482重复报警。 (3)被告人赵世闯的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赵世强的驾驶证查询。 证实赵世闯有驾驶证、肇事车所有人系黄某某,赵世强的驾驶证已经被注销。 (4)被告人赵世闯2015年4月3日用13849781482两次拨打110的录音转化纸质材料。 (5)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的涉案物品已经发还 (6)青华分局到案经过。 证实被告人赵世闯冒充肇事者投案,被告人赵世强以肇事者投案 (7)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8)肇事车经过卡口截图。 证实肇事者是被告人赵世强。 (9)南阳市医专诊断证。 证实赵丹软组织挫伤。 (10)尸检报告。 证实被害人罗红华因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其颅脑损伤而死亡 (11)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一份。 证实肇事车豫R6V593制动、灯光、转向性能均符合要求。 (12)事故责任认定书。 证实被告人赵世强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罗红华、赵丹无责。 (13)被害人的户口登记表、民事部分赔偿情况及被害人谅解书。 证实民事部分已经赔偿,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鉴定意见: (宛)公(交)鉴(酒)字(2015)602号:从送检的赵世闯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 证人证言: (1)证人华某某证言: 2015年4月3日晚上七点多,我儿媳对我说,她爸接个电话出去了,后来我听说出事了,就给我丈夫联系,他说在派出所一会就回来了,叫我别管,再后来电话打不通了。 证人赵某证言: 2015年4月3日晚我在外吃饭,接到李某某的电话,说他老公在青华开车撞人了,我就准备开车去看看,走到赵寨加油站口碰见赵世闯,他说去青华,我说我也去,我就拉着他去青华,拉着他走到南邓路万庄路口,碰见赵世强,赵世闯下车,我就走了。 (3)证人李某某证言: 2015年4月3日10时许,我去借了黄小芳的豫R6V593车,由赵世强开着去厚坡我娘家,午饭后,赵世强开车拉着我、我母亲、我两个侄女一起回青华,大约晚上七点半行至青华街时,我感觉突然身体猛的向前冲,我下车后一位老太太在车前倒着,小女孩也在车左边半躺着。我把小女孩扶起来给她家人打电话没打通,我就给赵小科打电话,告诉他出事了,让他来。…我也不懂法,想着我老公赵世强没有驾驶证,碰着人了比较严重,就想着让赵世闯顶替。 证人黄某某证言: 2015年4月3日,我三嫂李某某把我的豫R6V593轿车钥匙拿走,说让赵世闯开车。当天晚上八点多,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车出事了,撞着人了,问我车有保险没有。李某某还说对方一死一伤,当时车上坐着李某某娘家人,车开的不快,前方突然窜出两个人骑着自行车过马路。 4、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赵世闯供述: 2015年4月3日晚上七点多,我在家中接到我三弟赵世强的电话,他说在青华碰着人了,让我赶快去,我说没车咋去,他说等一会坐赵元庆的车。我就在门口等十几分钟,赵小科开车过来了我说去青华,让送我一下。当我们走到万庄路口时,看见赵世强及其丈母娘、两个小孩在那站着,我就下车,赵小科开车走了。赵世强的丈母娘一直在哭,我问人咋样,赵世强说可能没事。赵世强又说,他的驾驶证漏审被注销了,车是借老五媳妇的,没有驾驶证不理赔,让我去顶替一下。我当时比较犹豫,想着是兄弟哩,我就同意了。赵世强看我同意了,就让我报警,我就用我的手机13849781482打110,因为我对事故不清楚,接警人问我把我问住了,半天说不上来,我就挂了电话,我问赵世强情况后又打110,然后去青华派出所投案,按照赵世强给我说的说。…当晚八九点李某某到派出所见到我,我让她给家里捎个信…. 被告人赵世强供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