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91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刘智毅,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钰,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蛟、张玉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蛟及其辩护人刘智毅、被告人张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张海蛟、张钰、田焘(另案处理)预谋利用找人代还信用卡欠款进行诈骗,由田焘提供诈骗所需的信用卡、费用、手机,并和张海蛟一起配合张钰。然后田焘通过陌陌网联系到在网上发布代还信用卡欠款信息的被害人李菲、刘名峰夫妇,让他们代还信用卡欠款5万元,田焘支付手续费。15时许,田焘让张钰去南阳市华恩大厦找李菲、刘名峰夫妇办理此事,经过讨价,被害人代还5万元,张钰支付手续费480元。还款后,被害人要刷回代还的5万元时,发现卡已被挂失,随抓着张钰报警。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张海蛟、张钰的供述、被害人刘名峰、李菲的陈述、证人赵静的证言、书证、物证,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海蛟、张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海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张海蛟的辩护人提出:1、指控被告人张海蛟参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本案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未实际取得犯罪款项。3、如果认定被告人张海蛟构成犯罪,张海蛟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偶犯、初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钰辩称:我第一次过去(华恩大厦)确实有诈骗的目的,后来打电话过去我没有诈骗的目的。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张海蛟、张钰、田焘(另案处理)预谋利用找人代还信用卡欠款进行诈骗,由田焘提供诈骗所需的信用卡、费用、手机,并和张海蛟一起配合张钰。然后田焘通过陌陌网联系到在网上发布代还信用卡欠款信息的被害人李菲、刘名峰夫妇,让他们代还信用卡欠款5万元,田焘支付手续费。15时许,田焘让张钰去南阳市华恩大厦找李菲、刘名峰夫妇办理此事,经过讨价,张钰支付手续费480元,李菲、刘名峰夫妇代还5万元。当刘名峰将5万元转入被告人张钰提供的开户名赵静卡号6259064180455330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后,要刷回代还的5万元时,发现卡已被挂失,随抓着被告人张钰报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物证:
(1)二被告人的户口登记表一份,证实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钰系当场抓获,经讯问供述同案张海蛟的电话号码,公安民警通知张海蛟接受讯问,并将其抓获。
(3)2014年11月10日扣押决定书及转账凭证2张
证实作案使用的银行卡及流水情况
2、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1)检查笔录两份,证实被告人张钰被抓获后,身上有一张作案用的银行卡,无外伤;张海蛟被抓后身上无财物、无伤痕。
(2)辨认笔录,证实张钰、张海蛟分别在王洋的见证下辨认出同伙田焘。
3、被害人陈述
(1)刘名峰陈述:
今天下午三点多,我在华恩大厦店里,我妻子李菲接到一个电话后给我说有人让代还信用卡欠款5万元,手续费等那人来了再商量,后来我妻子走了。等一会来一个20多岁的男子,说给我妻子说好了还信用卡欠款5万,500元手续费有点多,能不能少点。我说480元,他同意,把一张中行卡给我,我用POS机查询该卡正常使用,我在查询时,男子一直拿着手机发短息,我查后他拿着卡离开了。我等一会看他没来,就给我妻子打电话,让她给对方联系一下。等有二十分钟左右,男子回到店里给我500元,让我代还信用卡欠款5万元,我通过民生银行转后,用POS刷回时,POS及提示该卡已经被挂失。我问男子时,男子说不知道,边打电话边往外走,我就紧跟着他并给我妻子打电话,我控制着男子不让走,我妻子回店里后又查询,还是已经挂失,我们就不让男子走,并报警。对方账号是6259064180455330,开户名是赵静。我妻子在陌陌网上发布的代还信用卡信息,留的联系号码。
(2)李菲陈述
今天下午三点多,我在店里接到13213775983电话,问是不是代还信用卡欠款的,并问让还5万多少手续费,费用能不能少点。我让他到店里面谈,我告诉刘名峰后我走了。等一会刘名峰给我打电话说查完卡后那人又走了,让问问还办不,我就又给那人联系,他说要500元手续费得给他爱人请示。又等了20多分钟,刘名峰给我打电话说带还信用卡欠款后刷不出来了,让我赶紧回店里。我回到店里再次刷卡,POS机提示卡已被挂失。我就问这男子要钱,他说没有,于是我就报警。我在陌陌网上发布了这个信息,他们才给我联系的。
4、证人证言
证人赵静证言:
田焘是我大伯子哥,我有一张中行卡在他手里使用,他说工地有时急着用钱,有张卡方便,我就给他了。这张卡这个月我通过手机挂失了,具体几号忘了。挂失后田焘往这张卡上转过5万元。因为银行给我发短信了。田焘去年借我六七万一直没还,我一直催着他还,他说可以先给点。我感觉田焘办事不牢靠,不挂失害怕他再把钱取走了,所以收到银行短息后就立即挂失了,另外也不想让他再用了。挂失时,银行问是否需要补办,我就补办了一张。之后我给田焘联系他一直关机。
5、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钰的供述和辩解:
前天我约张海蛟吃饭,下午五点左右我们在蓝钻KTV见面,吃饭期间张海蛟说:有个事,说违法也不违法,就是黑吃黑。我问怎么回事,他说就是用信用卡找人代还款,然后把信用卡放他那里,让他自己刷,等钱打过去了,再把信用卡挂失,用补办的卡把钱取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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