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302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能够在执业医师考试期间向考场内传递试题答案为由骗取文挚一现金5000元。 2010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够办理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为由骗取庞立勤现金3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能够在执业医师考试期间向考场内传递试题答案为由骗取文挚一现金人民币5000元。 2010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够办理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为由骗取庞立勤现金3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5月10日退还被害人文挚一现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5年5月5日退还被害人庞立勤现金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人王某某人口基本信息表一张。 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某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公安机关出具的前科证明一份。 证明:未查询到王某某有违法犯罪记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一份。 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4)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王某某收条2份; 证明:王某某骗取文挚一、庞立勤现金时给二被害人所书写的欠条及所留的身份证复印件。 (5)收条两份, 证明:2015年5月5日、5月10日王某某分别退还受害人王祖波现金三万元,退还齐伟现金五千元。 2、辨认笔录 (1)辨认人王祖波辨认笔录及说明一份。 证明在该笔录中王祖波明确指出了被告人王某某。 (2)辨认人徐庆辨认笔录及说明一份。 证明:在该笔录中徐庆明确指出了被告人王某某。 3、证人证言 (1)证人齐某证言: 2010年9月10日我来南阳参加医师执业资格考试,我爱人文挚一陪我一起到中原技校看考场时,听别的考生讲有收到手机信息,称专门有人提供答案,传递试卷信息为考生作弊,我就和专门作弊的人联系,联系了好几个号码,有些收费太高了,有些感觉不太牢靠,后来联系到15838448080…我和我爱人文挚一在2011年9月10日晚上8点钟在理工学院见到机主,这个人自称叫王某某,还给我们看他身份证的复印件…在理工学院我们说好给他一万元现金,考不过退钱,先付五千元,考过再付五千元,考不过只退四千五百元,我们约定后就回去了。9月11号早上七点半左右我和文挚一在提前约好的医专门口见到王某某,王某某从医专院内出来,并说在医专院架线,见面后文挚一给王某某五千元钱,王某某拿了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复印件背面给我们打了收条,然后给了我传呼机和充电器,并教我们怎么用传呼机作弊…我9点钟在中原技校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11点出考场,在考试中我什么信息也没接到(考试中我携带了王某某提供的传呼机),出考场后我们就给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说他忙着,具体咋说我也记不清,是文挚一给他打的电话,后来文挚一和王某某联系多次要求王某某退钱,王某某要么是手机打不通要么就说退,后来干脆手机不通成空号了……。 (2)证人王某乙证言 2011年9月份左右,我小姨庞立勤打电话给我,称他在南阳参加几次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考了几年都没有考过,后来通过农校一位教师认识一个叫王某某的人,说花钱能办来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称证书是真的,网上可以查询,王某某要八万元,庞立勤想办一个助理医师执业证书,让我和王某某联系…(见面后)王某某当时对我说他们前期工作已经做好了,如果要办证的话需要先付四万元…后来在2010年11月11日的时候我在我工作单位楼下的邮政储蓄给王某某转了三万元…王某某给我打了收条…我把钱给王某某后一直是通过电话联系,王某某一直说在办理中,直到2011年春节过后和他联系不上了,我在市区找他,后来在永安路与中州路找到他,他说正在温州办着证,我让我内弟徐庆和他一起到温州去办,结果到温州后,乐青县卫生局说王某某办的信息是假的…王某某办的是有一个红皮证书,还有几张像是档案之类的表格,上面还盖有印章,这些东西王某某也让我看了,内容我记不清了…从乐青回来后王某某说他再从新办手续,开始的时候我还能联系上他,过有二个月电话也打不通了,他永安路的暂住处也搬了,我还按王某某给我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面的地址到淅川县金河镇北沟村去找他,也找不到他,听说是移民到外地了,后来就再也找不到他了…三万元钱是我小姨庞立勤的,庞立勤转到我账户上,我又转给王某某的……。 (3)证人徐某证言: 王某某办证的事我听姐夫王祖波和我讲过,说证已经办成了,到永嘉县那边卫生局过个户就行了,他拿有庞立勤的临床医学助理医师资格证和三张工作调令介绍信之类的证明,我和王某某到永嘉县坡塘镇卫生局,结果人家说资格证和证明全是假的,当时王某某对我和庞立勤说他拿的版本是2005年的,浙江永嘉的版本是2010年的,他说给他三个月时间,他到五月份把升完级的相关手续拿来再办,结果到今年五月份根本就找不到他的人…我听王祖波说王某某办证要78000元人民币,后来陆续给王某某三万元……。 4、被害人文某一陈述 2010年9月10日,我陪爱人齐伟来南阳考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听别的考生说,有人提供答案,传递信息专门为考生提供作弊并称负责考过,考不过退钱。后来联系到一个人自称叫王某某,说考试要一万元,给传呼机,考不过了退钱,我和他搞搞价,后来说先给五千元,考过了再给五千元,如果考不过退四千五百元,谈好价格后我就走了。第二天早上五点半左右我给他打电话,王某某说在师院门口等我,我和我爱人齐伟到师院门口给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从师院里边出来,我们见面后我给了王某某五千元钱,王某某拿出他身份证复印件,在复印件背面给我打了收条,然后给我传呼机和充电器,并教我怎么用传呼机作弊…结果到中午11点齐伟出考场也没见人和我联系,我给王某某联系也打不通电话,齐伟出考场后说在考试中什么也没接收到…我就和王某某联系,让他退钱,王某某让我下午给他联系,我下午再打王某某电话成来电提醒了,考完试我多次打王某某电话一直打不通,到9月底的时候打通了,王某某称考试卷子答案源头出事了,说这几天忙,等忙完退钱…后来就再也联系不上王某某了,王某某的电话一直是来电提醒,现在成空号了……。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