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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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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匡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35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匡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35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贾建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5月24日晚上,被告人匡某某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小王沟村胡庄组解保朝家香菇棚,盗走一辆铁板车、一台香菇袋打孔机还有半截铁梯子及一盘黑色电缆。后经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价值630元。案发后已追退被害人。

2、2014年农历9月份的一天深夜,被告人匡某某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小王沟村大王沟组王太光家老宅,将老宅屋内放置的水泵和浇地用的水管及一个白颜色的塑料大桶盗走。后经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价值564元。案发后已追退被害人。

3、2015年1月13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匡某某搬着自家梯子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小王沟村核桃组村民翟元海家,将梯子搭在翟元海家的门楼旁后爬到翟元海家院内欲行窃,被翟元海发现后顺着梯子逃跑而盗窃未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24日晚上,被告人匡某某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小王沟村胡庄组解保朝家香菇棚,盗走一辆铁板车、一台香菇袋打孔机还有半截铁梯子及一盘黑色电缆。后经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价值630元。案发后已追退被害人。

2、2014年农历9月份的一天深夜,被告人匡某某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小王沟村大王沟组王太光家老宅,将老宅屋内放置的水泵和浇地用的水管及一个白颜色的塑料大桶盗走。后经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价值564元。案发后已追退被害人。

3、2015年1月13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匡某某搬着自家梯子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小王沟村核桃组村民翟元海家,将梯子搭在翟元海家的门楼旁后爬到翟元海家院内欲行窃,被翟元海发现后顺着梯子逃跑而盗窃未遂。

2015年3月13日南阳市公安局谢庄派出所一大队在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小王沟村核桃树组匡某某的家中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匡某某供述:大概2014年11月份吧,具体记不清,我事先到我们同村的胡庄组踩点,然后趁天黑就到该村的谢保朝家,将他们家的一辆铁板车、一台香菇袋打孔机、半截铁梯子、一盘黑色电缆偷走。还是2014年,具体啥时间记不清了,有天晚上我在同村的大王沟组偷了一家的水泵和浇地用的水管及白色塑料大桶一个。大概2015年1月份吧,一天凌晨两点多,我事先看好同村的翟老海白天没有在家,所以就打算到他家行窃,我当时搬着梯子从他们家门楼上爬上去,刚进院子还没有偷着东西,翟老海就从屋里出来了,我就赶紧爬上他们家的房顶顺着梯子往下跑,后来老海撵上来用东西朝我身上拍了两下,不过我还是跑了。就是在下梯子的时候手被梯子上的铁丝也不知道啥东西划破了左手食指,手当时流血了,血应该沾到梯子上了,我搬着梯子跑的慢,眼见翟老海快撵过来了,就把梯子扔下自己逃跑了。我见翟老海报案,警察到现场提取了梯子的血迹,所以我干脆贼喊捉贼报案,谎称自家的梯子被偷,自己的血在被偷前沾到梯子上。

2、被害人陈某

(1)被害人翟元海陈述:2015年1月13日大概两点十分左右的时候,我听见院子里面有狗叫,我们也没敢拉灯,我妻子看见大门的门楼上有个人影就赶紧喊我,我起来从屋里出去拿把铁锨就往房子上走,上去房子后我就看见有个人准备从门楼上往下面顺着梯子爬,我就用铁锨朝那个人的肩膀上夯了两下,他估计是蹬梯子滑了就摔了下去,他背着梯子顺着路就开始往南跑,我赶紧进屋穿个外套顺着路往南追,不过没追上,就在距我家100多米的位置发现了一个梯子,梯子上面还有血,路面上也有,后来我就背着梯子回家了。

(2)被害人解某某陈述:2014年5月24日夜里我家香菇棚里面刚买的香菇袋子打孔机、打孔机上还有一个电机、一盘白颜色的电线、一盘黑颜色的电线、一个钢管焊接的一头带挂钩的梯子、十几袋香菇袋、一个改装过的手推车全部被盗。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4年大概阴历9月份的一天早上8点多,我去大王沟西组的老房子后发现大门的门锁被撬了,屋里放的浇水用的水泵、白色大塑料桶、水管都不见了。

3、鉴定意见

(1)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检验报告(2015)0148号鉴定意见书:检材上所检出的血迹是嫌疑人匡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

(2)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宛龙价证鉴(2015)040号鉴定结论书:高新牌8马力水泵鉴定价值380元、9.6米(直径7cm)水泵用水管鉴定价值144元、白色塑料桶鉴定价值40元。以上鉴定总金额为人民币564元。

(3)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宛龙价证鉴(2015)038号鉴定结论书:香菇袋打孔机一台鉴定价值为400元、铁制手推车鉴定价值120元、钢管焊接梯子鉴定价值80元、铝芯4mm电线鉴定价值30元。以上鉴定总金额为人民币630元。

5、书证

(1)人口信息、前科证明

证实被告人匡某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有犯罪记录。

(2)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3)指认现场照片

(4)刑事判决书

证明2005年11月1日被告人匡某某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1000元。

(5)到案经过

证明南阳市公安局谢庄派出所一大队2015年3月13日在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小王沟村核桃树组匡某某的家中将其抓获。

(6)谢庄乡掘地坪村民委员会证明

证明被告人匡某某供述放其家中一辆破旧电动车系掘地坪村于小庄张小耀偷来的,张小耀(外号)户籍名为张跃星,已于2014年8月份去世。

(7)南阳市公安局谢庄派出所注销证明

证明张跃星的户籍因死亡已经注销。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匡某某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匡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匡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数额、前科、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匡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