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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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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温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60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男。 辩护人李本奇,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犯故意伤害罪,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60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男。

辩护人李本奇,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及其辩护人李本奇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9日下午14时许,杨某、韩某、马某、赵某四人到南阳市滨河路豫和堂洗脚,因琐事将豫和堂洗脚城等候区的凳子摔坏,经协商,杨某赔偿豫和堂人民币500元后,四人到滨河路等候出租车时,由于心中气愤,韩某欲到豫和堂讨要说法,被赵某三人拦住,此时,被告人温某酒后乘车来到豫和堂,下车后看到杨某等四人在互相拉扯,遂上前观看,双方发生厮打。厮打中,温某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杨某、韩某、马某三人扎伤。经法医鉴定,杨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韩某、马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温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韩某、马某的陈述、证人史西臣、赵某、黄国卫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温某的辩护人对被告人温某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温某系初犯且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也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9日下午14时许,杨某、韩某、马某、赵某四人到南阳市滨河路豫和堂洗脚,因琐事将豫和堂洗脚城等候区的凳子摔坏,经协商,杨某赔偿豫和堂人民币500元,后四人到滨河路等候出租车时,由于心中气愤,韩某欲到豫和堂讨要说法,被赵某等三人拦住,此时,被告人温某酒后乘车来到豫和堂,下车后看到杨某等四人在互相拉扯,遂上前观看,双方发生厮打。厮打中,温某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杨某、韩某、马某三人扎伤。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杨某的伤情为:1、腹部开放性刀刺伤;2、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刺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7.4条i条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韩某、马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于2015年7月9日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谅解协议约定:被告人温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杨某、韩某、马某人民币11万元。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杨某、韩某、马某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温某于2014年8月8日到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温某供述:我是来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的,我在今年3月29日,和我堂弟温东东,朋友“冯娃”一起,在滨河路豫和堂那里和别人发生冲突,对方受伤了,我也受伤了,今天我去豫和堂问问事情怎么解决,我去洗脚却挨顿打,要个说法,豫和堂的大堂经理说派出所已经立案,我就和豫和堂的经理一块到派出所了。我当时喝酒了,“冯娃”开的车,拉着我和温东东到豫和堂洗脚醒酒,到豫和堂的停车场停车时,因为豫和堂的停车场满了,我就和温东东先下车,“冯娃”去找地方停车,我见到豫和堂的停车场保安,就上前问豫和堂停车场的保安为什么不指挥停车,保安告诉我说,那几个人是来找事的,要砸豫和堂。边说边指着豫和堂的停车场靠近滨河路道牙处的地方。当时我还没问完,就有个人上来搂住我脖子,这群人就都上来打我,有人先一拳打到我下巴上,把我打倒在地,然后一群人围着我拳打脚踢,我站都站不起来了。打到我身体哪里,打了几下,我记不清了。他们围着我打了有2分钟左右,我躺在地上,见他们还不住手,就用右手摸出我放在右裤兜的小刀,躺在地上朝他们戳,边戳边站起来,站起来后,他们还打我,我跑他们追,追到豫和堂,我进入豫和堂,“冯娃”和温东东也跟着进来,这群人好像没追进来,豫和堂有后门,我就和温东东,冯娃一起从后门跑了。豫和堂后门通到锦江公寓小区,小区里有两层楼,一楼楼梯口有个水池,我就到洗手池洗洗手,随后我和温东东在小区门口等着,“冯娃”去把车开来,拉我俩到万和医院给我手看伤,我们走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事情发生后我一直在家养伤,今天我去豫和堂问问事情怎么解决,我去洗脚却挨顿打,要个说法。豫和堂的大堂经理说派出所已经立案,我就和豫和堂经理一起到派出所说明情况。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杨某陈述:2014年3月29日,我和韩某、马某坐车到滨河西路锦江公寓找我同学赵某。见到赵某后说去洗脚,赵某说他有豫和堂的卡,我们就去豫和堂了,到了店后,因为没有房间,我们就坐在休息区等,等了大概十几分钟,从外边来了几个客人,服务员直接把他们迎到房间了,韩某不愿意了,就问服务员怎么回事,说着站起来,把凳子踢翻了,凳子的称断了俩。大堂经理过来了,说凳子是红木的要求赔偿一千元,我说五百元算了,说了半天,我刷卡刷了五百元,并且把我的电话留在吧台,让有事再找我,赔了钱我们就走了,过了三四分钟,我们往北走了有十几米,后面有俩仨人在喊,我们就停下,过来三人,其中有个胖子,对我们说:“谁敲的凳子?”韩某问:“你是老板?”胖子说:“我就是。”赵某说:“钱都赔了,你们还想找事?”胖子说:“那我上你们屋把你们屋里砸砸,行不?”马某冲上去说,你想抓里,俩人就相互推,我们就上去拉,拉开后看见马某胸口流血,衣服被扎破了,马某看到自己流血了,就冲上去说:”你把我扎死吧。胖子手里拿个刀,对我们晃着说:“都别过来。”我和马某、韩某三个就去夺刀,我抱着胖子,他就朝我身上扎,扎到我腹部、胸部,胖子从地上爬起来往豫和堂跑,我们就在后面追,到豫和堂门口我们被服务员拦住,胖子跑进豫和堂,服务员搬个凳子我坐下,这时你们警察就来了,我们就送到医院了。

(2)、被害人马某陈述:2014年3月29日,赵某说咱们到门口的豫和堂一块去喝茶,到那之后我们在大厅坐着等,过了一会有人进去了,我们还在等,韩某看到之后非常生气,就把凳子踢倒了,杨某就到前台去问服务人员赔偿多少钱,最后赔了500元。我们就把韩某拉起来走了,走到豫和堂门口的时候一辆老款的奥德赛车上下来三四个人,有一个拿个匕首的人说谁在我的店闹事的,把我的凳子整坏了,在我店里把我凳子砸坏不是扇我的脸的,然后就拿匕首朝我捅来,用匕首朝我胸口捅了一下,韩某看见之后就上来拉架,他就朝韩某捅去,但具体捅了几刀,怎么捅的我记不清楚了,接着又朝杨某捅去,就是朝杨某身上乱捅,别的我现在也记不清楚了,后来又过来个男的跟他一起的,拿匕首的那个男的乱捅,也捅着他了,后来我就报警了,接着你们就来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