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15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女,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修岭,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唐河县,现住唐河县。2014年5月31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照祥,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修岭犯绑架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4)唐刑初字第5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及被告人黄修岭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及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修岭,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黄修岭与已婚妇女戴某甲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因发生感情纠纷黄修岭心生怨恨。2014年5月31日上午10时许,黄修岭一人窜至唐河县桐寨铺镇戴河村戴某甲的母亲刘某某家,因未见到戴某甲,黄修岭持刘某某家厨房内的一把菜刀劫持刘某某及其3岁的孙女戴某乙作为人质,以此要挟在外地的戴某甲中午十二点前回来与其见面,否则将杀害人质。刘某某借给戴某甲打电话之机,跳楼逃脱后电话报警。12时左右,唐河县公安局桐寨铺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经民警劝说,黄修岭将所持菜刀放下,但拒绝将戴某乙交给在场民警,公安民警强行对其实施抓捕后将戴某乙解救。经唐河县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某腰椎体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刘某某受伤后于2014年5月31日入住唐河县中医院治疗,经唐河县中医院诊断为,L1粉碎性骨折伴神经损伤,双上肢挫损伤,于2014年6月18日出院,共住院19天,支付医疗费32009.66元,出院后又支付医疗费454.5元。2014年12月18日,经南阳华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因外力致伤腰椎,伤残程度为九级。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的证据 1、书证 (1)作案工具照片一张,证实2014年5月31日,侦查员 郑力博、陈晨赴现场后对被告人黄修岭劝说,黄主动将所持菜刀交给民警. (2)被害人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照片,证实被害人刘某某受伤情况。 (3)被告人黄修岭户口复制件一份,证实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4)2014年5月31日,桐寨铺派出所出具被告人到案经过,无抗拒抓捕行为;经查询全国违法人员信息,未发现其有违法记录。 (5)2014年6月3日,唐河县中医院对刘某某就诊的诊断、手术记录相关复制件。 (6)2014年6月3日,戴某甲提供在联通公司调取所持手机号案发当时与黄修岭两个手机卡、其母亲刘某某通话记录清单。 2、证人证言 (1)证人戴某丙(系被害人刘某某的丈夫)的证言:女儿戴某甲半年前认识一个男朋友,最后分手了。事发当天在地里忙完活回家发现戴某甲的男朋友一只手抱着孙女戴某乙,另一只手拿着一把菜刀。进行劝说,黄修岭不让靠近。扬言说如果靠近就把戴某乙给杀了。就没有敢靠近。后发现妻子刘某某在大哥家堂屋的地上躺着。后来警察到场,带领警察进屋解救人质。 (2)、证人戴某丁的证言:事发当天上午在地里回家,听见黄某某(戴某戊的妻子)在喊,金亚、金亚。就到黄某某旁边,黄某某说有人要杀金亚的孙女,并让我翻到院子里瞅瞅。然后从戴某丙院子西南角翻墙进入院子里,在二楼的楼梯上发现一个男子抱住戴某乙,然后返回把大门打开到地里告诉戴某戊家里的情况。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我弟媳刘某某跑到我家就躺倒地上说“嫂子,你快去,他拿个菜刀要杀子涵,赶紧找人给他说说好话,把子涵抱过来。”我顾不住细问,就跑到他家,发现大门紧锁,敲门没动静,戴某丁路过,我让他找了梯子翻进去开门。我俩在一楼没找住人,他上二楼,我在一楼,一会儿他下来说,有个男的抱着戴某乙,还拿把菜刀,我让戴某丁找我丈夫戴某戊,我去村里喊人。从刘某某到我家直到进屋将挟持子涵的人带出来,有约一个小时。 (4)、证人戴某戊的证言:戴某丁告知我后,我到刘某某家三楼楼梯口,一个三十岁男的在打电话,一手抱着戴某乙,一手拿把菜刀。我劝他,他不理我,我出去喊戴春发我俩再次过来,这个男的抱着子涵到二楼,他见我们要上楼,就挥舞着菜刀不让靠近,我们就劝说他,他说了和戴某甲处对象,将车过户给芹芹,芹芹却开着车跑了。五分钟左右,警察赶到,我们就出来了,十几分钟后,警察将他带走。 (5)、证人戴某甲的证言:我和男朋友黄修岭都有家室,没有离婚,无法和他生活在一起。黄修岭可能认为我就是玩弄他感情,骗他的钱吧,最后导致他今天做出这样的傻事。今天上午他给我联系,到我妈刘某某家了,让我接他,我说没在家,接不了。后来我妈给我打电话,说黄修岭来咱家找你哩,你赶紧给他回个电话,要不就要出人命了。黄修岭威胁我十二点之前必须回来,否则他和戴某乙就同归于尽。我在电话里还听到戴某乙的哭闹声,我说我在西安,无法回去,黄修岭不信。黄修岭就是威胁让我赶紧回家,否则就要伤害我妈和我侄女戴某乙,他还说他也不想活了之类的话;他还问我过户给我的车是不是被我开到西安给卖了。我在电话里就一直给他解释,劝他不要做傻事。我妈在电话里就是让我赶紧回家,劝劝黄修岭不要做傻事。我的手机号是15638961100,黄修岭的手机号是13165713817,我母亲的手机号是18237715403。我在联通、移动调取当天通话记录提供给民警了。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当天上午10点多,我在家洗衣服,黄修岭敲门,我开门后,他问我女儿戴某甲在哪里,我说去油田了,他将门锁上并到厨房拿把菜刀出来,我孙女戴某乙(3岁)害怕往我跟跑,他一脚将我孙女踹倒在地,拽着我和孙女的头发拉到屋里,将我按倒在地,用刀架在我脖子上,用脚踹我胸口一脚,我挣脱起来,他又拽住我和孙女头发拽到里屋床上,他掐我俩脖子好大一会儿,后来他一手持刀,一手抱着我孙女不松手,说12点让我女儿戴某甲回来,要不将我和孙女杀了。我给女儿戴某甲打电话,我女儿说回来,但12点之前到不了家,他不同意,用拳头打我身上几下,将我打倒在地,踹我胸口,我被打的受不了,就提出给我女儿打电话,因信号不好,我从楼梯往平房顶跳到西边山墙下,逃跑后报警。我到我哥戴某戊家,告诉我嫂子,一个人要杀我孙女,她去喊人,我躺在他家浑身疼的动不了,跳下来时摔着腰了。十几分钟后警察赶到将我孙女解救。黄修岭和我女儿是男女朋友,他俩经常住在我家,我女儿怀了他的孩子,因前段黄修岭的母亲给我女儿联系,说黄修岭是骗子,给我女儿的是假离婚证,我女儿想自己被骗了,就让他将车过户给自己。从挟持到解救共两个小时左右。这件事情对我孙女以后成长有影响,希望依法处理。 4、被告人黄修岭的供述与辩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