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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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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吴昊为玩忽职守、受贿犯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再终字第0000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吴昊,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毕业,2008年10月至今任淅川县财政局纪检组长,捕前住淅川县商圣街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再终字第0000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吴昊,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毕业,2008年10月至今任淅川县财政局纪检组长,捕前住淅川县商圣街道办事处冬青社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南阳市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淅川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4年10月13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春雨,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吴昊玩忽职守受贿犯罪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淅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南刑二终字第00207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南刑申字第00019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华、宋柯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吴昊及其辩护人孙春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一、玩忽职守的事实

被告人吴昊在淅川县财政局任纪检组长期间,主管淅川县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工作。2010年史健志、王宗三向淅川县财政局申报淅川县宏发造纸厂(虚假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被告人吴昊安排经建股股长王光晓(已判刑)具体办理,王光晓未对史健志等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也没有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就向被告人吴昊做了该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汇报,被告人吴昊未认真履行作为领导审核把关的监督职责,同意将该厂上报为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造成未投产的废旧小厂上报为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骗取国家项目奖励资金750万元。在项目资金下拨后,吴昊、王光晓在没有核实淅川县宏发造纸厂是否存在企业帐户的情况下,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到史健志临时注册的淅川县宏发纸业有限公司帐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出示、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吴昊的供述

财局经建股负责对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申报及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监管工作。吴昊作为经建股的分管领导,日常工作是要求经建股把好项目的上报关和资金的拨付关。吴昊主要是安排王光晓进行落实。2010年之前对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项目材料的审核,审核资料的真实性,看申报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该工作主要由经建股副股长王光晓具体负责。2009年10月份,局长党秀奇对吴昊说:“上面领导打招呼,说有个叫史健志的,在厚坡马王岗村有个造纸厂需要淘汰,只需要咱们走走手续,其他的他们在上面做工作。”随后吴昊告诉王光晓:“党局长交代史健志的宏发造纸厂需要淘汰,县里只需要走走手续,上面由企业具体做工作,你负责具体办理。”王光晓也同意了。后王光晓把宏发造纸厂的材料收集以后,吴昊和王光晓一起向党局长汇报,拟同意上报2010年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党局长同意上报。然后吴昊安排王光晓负责行文,淅财字(2010)5号文是其安排王光晓拟写的,淅政函(2010)2号文也是王光晓到县政府去办理的,然后逐级上报。2010年5、6月份,财政部派人来南阳核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财政局的杜宾科长给吴昊打电话,说史健志是省财政厅王伟处长的朋友,要关照好。财政部委托的是四川省投资评审组成的核查组来南阳,市财政局来的是杜宾,县里是吴昊和王光晓,吴昊让王光晓通知史健志在厚坡等候,陪同核查组一起到马王岗村去查看。看到工厂在马王岗村北,是一个院子,有七、八亩地,有废旧的生产设备。看后核查组对宏发造纸厂提出了异议,认为达不到申请淘汰的产能。后王光晓说四川有熟人,史健志一听说,立即要求王光晓和他去四川。最后吴昊让王光晓跟着去看咋样。后来王光晓他们就到四川了。

对宏发造纸厂拨款都是局长党秀奇定的,750万元拨到淅川县宏发纸业有限公司账户以后,吴昊没有监管。该款应当拨付给宏发造纸厂,后来才知道钱被拨到了淅川县宏发纸业有限公司的帐户上。在该厂申报项目过程中,吴昊也发现存在问题,但想着领导打招呼了就得给办。吴昊也认为自己有错,一是工作不扎实、不深入,致使宏发造纸厂通过了上报这一关。在审核时明知企业有问题,还让王光晓陪同史健志到四川做工作。对工作极不负责,对淘汰落后产能有失误,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光晓证言

其2008年任淅川县财政局经建股副股长,主要负责经建股的业务工作,该项工作由局纪检组长吴昊负责。在淘汰落后产能方面,经建股负责对申报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审核,并对拨付的资金用途进行监管。2010年1月份,史健志和王宗三到财政局拿着淅川县宏发造纸厂的资料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王光晓让他们找吴昊,后吴昊给其打电话说党局长同意该企业上报,让王光晓受理史健志等人的材料,其没有对这些企业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当时没感觉到是假的,也没有到实地去查看过。给吴昊汇报后,吴昊安排王光晓行文上报审核。2010年5、6月份,财政部派四川省财政厅的人员来核查淅川县宏发造纸厂,王光晓和吴昊陪同到现场,后核查组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王光晓在吴昊同意后与史健志等人到四川找老师帮忙做工作。

拨付的750万元当时也没注意到是拨到了淅川县宏发纸业有限公司帐户上,这是史健志提供的公司帐户,当时也没多想,资金到帐后怎么用的王光晓也没有再了解。

(2)证人李杭证言

其在经建股任副股长主持工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分管领导是吴昊,具体工作由王光晓负责材料的收集和审核。

(3)证人史健志、王宗三证言

2010年其将厚坡马王岗村一个废旧小工厂编造成淅川县宏发造纸厂,并制作虚假企业材料到淅川县财政局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在申报过程中,王光晓和吴昊没有问过材料的真实性,也没有到实地去检查,就将该企业上报审核。在财政部的核查组来核实后,吴昊同意王光晓和他们一起到四川找王光晓的老师帮忙做工作。后来项目通过了,共骗国家项目资金750万元。这些钱拨到了淅川县宏发纸业有限公司的帐户,后用于其他开支。

(4)证人党秀奇证言

其对宏发造纸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不清楚,是从宛财预(2010)510号文项目明细上看到淅川县宏发造纸厂的名字。党秀奇没听说过这个造纸厂,还问了吴昊、王光晓,他们说是厚坡的村办企业。吴昊、王光晓说符合申报条件,吴昊家又是厚坡的,这个企业应该没有什么问题。除了批复文件外,吴昊、王光晓还拿有预算表和资金分配意见,都是吴昊、王光晓计算的。党秀奇也在750万元预算表上签批了。

当时党秀奇对史健志的企业情况和骗取国家资金的过程不清楚。在办理该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一事中,党秀奇没有向吴昊、王光晓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打过招呼,当时没仔细看清楚拨款企业是宏发纸业有限公司就签字拨了款。

3、书证

(1)被告人吴昊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淅川县组织部文件

证明吴昊自2008年起任财政局纪检组长。

(3)淅川县财政局班子分工情况

证明吴昊作为纪检组长分管经建股工作。

(4)淅川县财政局职责证明

吴昊负责分管经建股工作,王光晓具体负责淘汰落后产能财政业务工作。

(5)淅川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及证明

证明吴昊系淅川县财政局行政编制在编人员。

(6)《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豫财建(2009)575号)

证明省财政厅对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要求市县级财政部门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企业上报资料,确保真实准确、有据可查。

(7)《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的通知》(宛财建(201O)1号)

证明淅川县财政局在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上报过程中的工作职责是认真审核企业上报资料,确保真实准确、有据可查。

(8)宛财预(2010)510号、宛财预(2010)728号文件及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指标表

证明淅川县广智源合金和宏发造纸厂2010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共拨付800万元。

(9)淅川县宏发造纸厂资金申请报告及财政局拨款给淅川县宏发纸业有限公司的拨款凭证

证明淅川县宏发造纸厂获得国家财政奖励资金750万元。

(10)宏发纸业有限公司淅川建设银行账户明细表

证明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通过县财政局打入淅川县宏发纸业有限公司建行账户。

(11)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证明史健志提供的淅川县宏发造纸厂的相关资料系伪造。

(12)淅川县财政局提供的淅川县宏发造纸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虚假综合材料

(13)宏发纸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料

证明史键志为接受套取的中央财政资金,2010年7月20日注册登记了宏发纸业有限公司,首次接受套取的款项时间为2010年10月20日。

(14)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报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的淅政(2010)2号函及淅财字(2010)5号文

证明宏发造纸厂的材料通过初审并上报市财政局审核。

(15)2010年南阳市财政局下发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通知

证明淅川县宏发造纸厂通过了项目初审。

(16)拨付资金账单

证明750万元资金拨到了淅川县宏发纸业有限公司帐户。

二、受贿

史健志为感谢被告人吴昊在淅川县宏发造纸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项目过程中给予的照顾和帮助,2011年5月份的一天,史健志借吴昊女儿结婚之机在淅川县教育宾馆送给吴昊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吴昊的供述及辩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