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16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某(曾用名侯太),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城。因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郑州市铁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6月2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方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裴雅娟,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 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方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某,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13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侯某某以方城县拐河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李某甲计划生育超生为由,向方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举报其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后李某甲找到李某乙等人向侯某某说情,要求其不要再举报李某甲,侯某某称李某甲给其4万元钱不再举报其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后在李某乙等人协调下,李某甲给侯某某20000元,被告人侯某某不再举报李某甲的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二、2014年的时候,被告人侯某某参加方城县中合矿业有限公司基建工程竞标失败后,到方城县国土局举报方城县中合矿业有限公司竞标过程违规,占地手续不齐等问题,致使方城县中合矿业有限公司不能顺利施工,后中合矿业有限公司找到该村村支书秦某某让其从中协调,侯某某称要是该公司不给其四五万元钱的话,还继续举报。后经过多次协商,方城县中合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给侯某某20000元价为其便不再举报的条件,随后侯某某没有再继续举报该公司。 原判认定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李某甲的爱人在拐河街卖化肥时,我从他化肥店过时,见 李某甲的爱人肚子大,想着李某甲准备要三胎。2013年5月份我到县纪检委信访室反映李某甲超生之事后,李某甲就央拐河街的李丙找我说和,不让我再上县纪检委告李某甲,我对李丙说:“坡,这事你别管了,我就想整整李某甲。”李丙给我一件酒,别的东西我记不清楚了。随后我又到县纪检委继续反映李某甲超生的事,没有过几天,李丙和李某甲拿着两件饮料等物品到方城县城关镇金谷花园我家看,给我赔礼道歉,李某甲把李丙、我、我村石小孩(又叫石某某)喊到一起,在方城县县城请我们吃了一顿饭;当时我也没有表态。随后我又到县纪检委追问李某甲超生之事,李某甲委托我村姚太申到我家说和,随后我又到县纪检委追问李某甲超生的事,李丙、我村支书秦山和石小孩三人一起到我家(拐河镇崔庄村),最后李丙拿20000元给我并说你跑前跑后的也不容易,看着李丙和秦山的脸气,就接着这20000元了,李某甲在拐河镇一家伊斯兰饭店安排一桌,再次给我赔礼道歉。我考虑一圈说情脸面我就不再追问此事了。李某甲是拐河镇政府工作人员,要不是他拿20000元和委托他人说和,我继续追着县纪检委,让县纪检委处理李某甲。2013年11月份的时候,首钢公司在办理选场修路时侯没有办理手续,我和李某戊一起到方城县土地局信访办反映此事,有时是我一个人去的,好几次都是一名叫陆霞的工作人员接待的。竞标失败后,秦某某协调首钢公司在方城县财政宾馆请我和石某某吃了一顿饭另外又给了我们20000元钱了事,其中姚金钟着急出门办事,给他2500元,剩下的钱我放着。 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2013年5月份时候,侯某某到方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举报我计划生育超生,我为了息事宁人,找到李某乙(小名李丙)一起开车到方城县裕州北路与北环路交叉口处见到了侯某某,我给了侯某某价值2000多元的烟和酒,然后我让李某乙私下问问侯某某想怎么私了举报我的事,我在车上等,李某乙到车上给我说侯某某说光送礼品不行,没有1O万8万元钱这个事说不成,我就对李某乙说要钱太多了我们先回去吧。又过了几天,侯某某一直在方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举报我,迫于无奈,我又和方城县拐河镇拐河街的李某乙买了价值1000多元钱的礼品一起来到了侯某某位于方城县教体局东侧侯某某的家中,当面向侯某某赔礼道歉,晚上又请侯某某吃了一顿饭,又花了300多元钱。我想着侯某某举报我的事就这样算结束了,谁知道过了没几天侯某某继续到方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举报,我迫于无奈找到了方城县拐河镇崔庄村的姚太申让他和李某乙一起到侯某某位于方城县拐河镇崔庄村的家,当姚太申和李某乙带着价值1000多元钱的礼品到侯某某老家说事时候,侯某某还是非要钱不可,最后经姚太申和李某乙从中做工作,侯某某答应以40000元整人民币私了,不再举报我计划生育超生的事情。后来我让李某乙和秦某某一起拿了20000元钱到侯某某家给侯某某以后,侯某某没有再举报过我。 3、证人证言 (1)证人秦某某证言 2013年5月份的时候,李某甲找到我说我们村的侯某某举报他计划生育超生的事情,他通过关系协调后,侯某某提出拿钱了事,李某甲找管事的人最终说的侯某某提出的价钱是40000元钱。我和李某乙一起找到和侯某某关系比较好的人石某某(又名石小孩),在侯某某的家谈的时候,侯某某说‘这点钱我要是要了,算我欠东西,你们要是想管了,得拿多少多少’,后来我们看侯某某嫌钱少就又接着和他谈,最后经过再三做思想工作,侯某某同意了20000元钱的价格,并当场接了钱,当时他还同意尽快到方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把举报李某甲的材料要回来。2014年的时候首钢开始在我们村修路,侯太以首钢公司违规占地为由开始上访,我为了大局稳定就劝侯太不要再上访,到时候首钢公司开始基建的时候你承包点活挣点钱算了。侯太在没有竞标成功后就又开始了上访,致使首钢公司这一重大项目无法进展,为了我村和镇里经济发展,就又找到侯太谈,后来经过了解我知道侯太竞标时候花了几千元钱,我就给侯太说我跟首钢公司谈谈看能不能给你点钱,你就别再上访影响首钢的生产了,后来侯太让我给首钢公司说说给弄个4、5万,我不同意,侯太说不行还上访。2014年4月份的时候,侯太又给我打电话说问首钢公司要钱的事情怎么不说了,不行我还上访去,后来我给首钢的负责同志联系了以后,一起到了方城县财政宾馆,在饭局上首钢公司的财务经理拿了20000元钱通过我递给了侯太,从那以后侯太再也没有上访过首钢公司。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