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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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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庄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325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325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和霍某某、孙某某、郭某某(三人已判刑)四人去南阳市阳光钻石KTVB35房间唱歌,因服务生领四人至B36房间后又将其调换至B35房间,四人认为系被害人孙某甲、邱某某、王某某等人抢占了B36房间,遂心生不满,持玻璃烟灰缸、易拉罐啤酒、啤酒杯等物进入B36房间对孙某甲、邱某某、王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其中霍某某将孙某甲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孙某甲的伤情构成重伤,邱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庄某某到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其犯罪事实,提请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和霍某某、孙某某、郭某某(三人均已判刑)四人去南阳市阳光钻石KTVB35房间唱歌,因服务生领四人至B36房间后又将其调换至B35房间,四人认为系被害人孙某甲、邱某某、王某某等人抢占了B36房间,遂心生不满,持玻璃烟灰缸、易拉罐啤酒、啤酒杯等物进入B36房间对孙某甲、邱某某、王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其中霍某某将孙某甲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孙某甲的伤情构成重伤,邱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庄某某到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庄某某与霍某某、孙某某、郭某某因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孙某甲、邱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得到了赔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庄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庄某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被告人庄某某无前科。

(3)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庄某某主动到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一大队投案,到案后供述了案件的事情经过。

(4)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了民事赔偿部分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5)南阳市卧龙区法院(2015)宛龙刑初字第051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霍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刑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孙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刑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郭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刑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2014年6月11日23时左右,我和朋友孙某甲、智某某、张某某吃饭喝酒后,与司机邱某某一起来到南阳市卧龙路阳光钻石KTV唱歌,我因为喝晕了,在KTV唱歌时不知道怎么回事就被人打烂了头部,那天晚上我喝太多酒,到房间没一会酒劲就上来了,对方咋进来咋打的我们,我没有一点意识了,清醒过来的时候,邱某某和孙某甲都坐120走了。后来听说对方是三个男的。我的头部被砸伤,左肩膀和左腿被砸青,邱某某头部被砸伤,孙某甲头部受伤诊断为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2014年6月11日23时左右,我和孙某甲、智某某、王某某、邱某某去南阳阳光钻石KTV唱歌,我们四人将要进B36房间时,有三个男的也进了这个房间,服务生对那三个人说房间是我们订的,那三个男的就走了。过了一会那三人中的一个把我们房间门撞开,对那几个陪酒的公主吵吵,我们也没理他们,对方就回去了。过了一会那三个人进到我们房间,一个人拿着罐装啤酒一下子就砸在坐沙发中间位置的王某某头上,后来这三个人一起用玻璃杯砸王某某和邱某某的头部,其中一个男的又用玻璃烟灰缸把孙某甲的头砸了一下,孙某甲当时就倒在地上了,这三个人砸完后又把王某某按在地上踢了几脚,又拿罐装啤酒砸了王某某两下,其中一个人还想进到房间里面打我和智某某,被他的同伙拉走了。……不知道对方为什么打我们……对方是三个男的,都是20多岁,个头都在170左右,身材都偏胖……拿烟灰缸砸孙某甲的人,我没看清楚是哪一个。孙某甲、王某某、邱某某的头部被砸伤,孙某甲诊断为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

(3)证人智某某的证言,

2014年6月11日晚上,我和同事孙某甲、张某某与南阳服务站的王某某、邱某某一起吃饭、喝酒,然后去阳光钻石KTV唱歌,当时我已经有点喝晕了,意识不清了。到KTV后服务员领着我们进了房间,过了一会儿,进来两三个人开始打王某某和孙某甲,我看见有人拿易拉罐啤酒砸王某某头,有人拿着不知大什么东西砸孙某甲的头,打了一会这两三个人就跑了,我发现王某某、孙某甲、邱某某三人头都被打破了,张某某就报了警,我不知道对方为什么要打王某某他们。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4年6月11日晚上,我在阳光钻石KTV四楼当班,有几个男客人进了B36房间,过一会领班带几个客人也进了B36房间,领班说让先进房间的那几个客人换了旁边的B35。后看到B35房间的几个客人进到了B36房间,过了一会儿我听到里面有吵架和砸杯子的声音,之后我就喊着刘经理过去看,看到一个客人头被打流血了。

(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4年6月11日23时许,我在阳光钻石KTV四楼当班,服务员李某某叫我说B36房间可能发生争吵了,我就去看,看到从B36房间出来三个男的,其中一个对着里面的人踹一脚,旁边两个男的就喊着他走,我和另一个经理贾某某进到B36房间,看到里面非常乱,地上都是碎玻璃杯,有一个男客人一脸血,后警察和120就来了。

(6)证人贾某某的证言,当晚这三名男子来后就直接到的4楼,服务员把他们引领到B36房间,后来有五个男子由服务员领着也到了B36房间,这才知道前面那几个人进错房间了,然后服务员把前面的三人领到了B35房。当时是刘某某通知我B36有人打架我去的,去后没看见谁打架,只看见B36的一个客人头上流了不少血,听刘某某说是B35房间和B36房间的客人打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