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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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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壮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54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壮,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壮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日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54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壮,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壮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光宇、惠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1日晚上,被告人李壮出资在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C座登记2610房间住宿,并提供毒品、容留孙某某、王某某、彭某共同吸食。2014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壮及吸毒人孙某某、王某某、彭某在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C座2610房间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0.82克。经对李壮、孙某某、彭某、王某某进行尿检,结果呈阳性。

2014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壮在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2610房间门口交给杨某毒品三小包,约定杨某将其中二小包共0.85克卖出后给付李壮400元,另一小包0.36克作为李壮付给杨某的好处费。2014年11月12日凌晨,杨某在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锦海之星酒店内以每200元的价格将二小包毒品卖给吸毒人李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杨某身上查获毒品三小包及李某某给付的毒资400元。从李壮、杨某处查获的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壮贩卖甲基苯丙胺0.85克,同时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壮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证实其犯罪的事实,提请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对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提出异议,辩称自己没有贩卖毒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晚上,被告人李壮出资在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C座登记2610房间住宿,并提供毒品、容留孙某某、王某某、彭某共同吸食。2014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壮及吸毒人孙某某、王某某、彭某在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C座2610房间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0.82克。经对李壮、孙某某、彭某、王某某进行尿检,结果呈阳性。

2014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壮在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2610房间门口交给杨某毒品三小包,约定杨某将其中二小包共0.85克卖出后给付李壮400元,另一小包0.36克作为李壮付给杨某的好处费。2014年11月12日凌晨,杨某在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锦海之星酒店内以每200元的价格将二小包毒品卖给吸毒人李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杨某身上查获毒品三小包及李某某给付的毒资400元。从李壮、杨某处查获的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

物证照片,证明从李壮处查获的吸毒工具、毒品0.82克的特征及从杨某身上查获的毒品3小包共1.11克的特征。

2、书证

(1)被告人李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李壮的年龄等基本情况。

(2)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宛龙刑初字第417号、(2014)宛龙刑初字第21号;

证明2010年11月2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0年11月2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3)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1月12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李壮在新华城市广场2610号房间,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民警抓获。

(4)扣押决定书,

证明从李壮处查获的吸毒工具、毒品0.82克被依法扣押。

(5)尿检结果照片、检测报告

证明2014年11月12日对李壮、孙某某、彭某、王某某进行尿检,结果呈阳性。

3、鉴定意见

(1)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宛)公(刑)鉴(毒)字(2014)272号

鉴定结论:从李壮处查获的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

鉴定人:赵海桥孙阁检验时间:2014年11月13日

(2)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宛)公(刑)鉴(毒)字(2014)273号

鉴定结论:从杨某处查获的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

鉴定人:赵海桥孙阁检验时间:2014年11月13日

4、证人证言

(1)证人彭某的证言,昨天晚上,牛某、孙某某和我一起吃饭,吃过饭他俩喊我一起打车到南阳玩。随后他俩领着我上新华城市广场C座2610房间,我想睡觉,屋子里有个人喊我说:“吸点,不瞌睡”(后来知道这个人叫李壮)。我就到卧室,看到桌子上有吸毒的工具,一个叫王某某的正在吸,吸了几口就把工具给了李壮,李壮吸了几口才把东西给我,我也凑过去吸了一口感觉头晕就不吸了。我没注意孙某某吸食没有,牛某口渴,水壶坏了,到楼下买水去了,后来他上楼到房间没一会警察就到了。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我刚回南阳,昨晚10点多,我给李壮打电话说自己没事干,李壮就说没事了去找他,随后我就到李壮在新华城市广场C座开的2610房间,进去屋里没有别人,我就在沙发上玩手机。没几分钟,来了两个人不认识的人跟着李壮进卧室了。随后我玩了一会手机就进卧室找充电器,看到李壮和那两个人在床边聊天,桌子上放着吸毒工具,里面还有毒品,就说:“还有没,我也玩玩。”就拿过去吸了两口,之后就在床边玩手机。过一会又上来一个人进了卫生间,没多久警察就来了。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今天凌晨2点左右,我跟牛某和他的朋友三人从皇路店到南阳,在路上我用QQ给李壮发信息说我比较烦问他在干啥,他就让我到新华城市广场C座26楼找他,到了后进屋闲聊了一会,李壮递给我一个插着吸管的塑料瓶,我以前听说过吸毒可以解酒,就用打火机烤着吸了两口,牛某的朋友也吸了,牛某进屋后就说口渴,我听见他说喝了一口水说苦,然后就出去买水了,刚回来警察就来了。我们刚到时就李壮一个人,后来又来了一个二十多岁的男的。我们吸食的是冰毒,工具是李壮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