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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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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3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3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8月份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大屯村的住处,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司光磊吸食冰毒。

2014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大屯村的住处,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郭某某、张孝勇、“黑儿”吸食冰毒。

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大屯村的住处,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郭某某、张孝勇吸食冰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事实如下:

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大屯村的住处,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司光磊吸食冰毒。

2014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大屯村的住处,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郭某某、张孝勇、“黑儿”吸食冰毒。

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大屯村的住处,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郭某某、张孝勇吸食冰毒。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张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某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南阳市看守所释放证明及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刑二初字第24号判决书各一份。

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09年6月30日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9月20日刑满释放。

(3)蒲山分局出具的张某某抓获经过。

证明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2015年1月15日民警在南阳市明山路将张某某抓获。

2、勘验、检查笔录

(1)蒲山派出所调取的张某某住处平面图、照片及在张某某家中搜出白色可疑物称重的照片。

证明民警在张某某家搜出毒品的过程及张某某家中摆设情况,该情况与郭某某、张孝勇等吸毒人员描述一致。

(2)蒲山派出所民警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

证明在张某某家中搜出白色可疑物的事实。

3、鉴定意见

(1)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宛)公(刑)鉴(毒)字(2015)025号。

……案情摘要:2015年1月15日,张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抓获,在其住处查获到嫌疑毒品;检材和样本:白色晶体…检验意见:所送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证明张某某家中藏有毒品的事实。

(2)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宛)公(刑)鉴(毒)字(2015)026号。

……案情摘要:2015年1月15日,张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抓获,在其住处查获到嫌疑吸毒工具;检材和样本:粉色塑料管…检验意见:所送检材中检处甲基苯丙胺。

证明张某某家中藏有吸毒工具的事实。

4、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1)蒲山分局对张某某的尿样样本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

证明经尿检,张某某结果呈阳性。说明张某某系吸毒人员。

(2)对张孝勇的尿样样本提取笔录及检测结果。

证明经尿检,张孝勇结果呈阳性,说明张孝勇系吸毒人员。

(3)对郭某某的尿样样本提取笔录及检测结果。

证明经尿检,郭某某结果呈阳性,说明郭某某系吸毒人员。

(4)吸毒人员郭某某辨认笔录及辨认说明各一份,时间2015年3月23日,地点南阳市看守所。

证明民警准备好与被告人张某某年龄相近的不同男性正面照片12张,随机摆放后,郭某某准确指认出张某某。

(5)吸毒人员司光磊辨认笔录及辨认说明各一份,时间2015年3月23日,地点南阳市看守所。

证明民警准备好与被告人张某某年龄相近的不同男性正面照片12张,随机摆放后,司光磊准确指认出张某某。

5、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某证言:

……我去张某某大屯村的家里吸过三次毒品。第一次是2014年12月份上旬一天晚上,我在张孝勇家,张孝勇让我联系点毒品吸,我说联系不来,要不给张某某打电话,去他那玩(即指吸食毒品)。于是我就给张某某打电话,说了吸食毒品的想法。张某某就让我去他大屯村的家里。张孝勇也要跟我去,于是我和张孝勇俩人从他家出来,走到中州路上,坐出租车去张某某家。走到独山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东苑小区门口,我的朋友“黑儿”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独山大道,“黑儿”问我干啥去哩,我说去张某某那,“黑儿”说他也去,让我等着他,于是我和张孝勇在东苑小区门口那等着“黑儿”,“黑儿”开着一辆红色马自达3型轿车,到东苑小区那里拉上我和张孝勇就去了张某某大屯村的家里。到那后张某某家里没有别的人,张某某拿出些毒品,我和张孝勇、“黑儿”还有张某某就在客厅里吸食了一克多冰毒。…“黑儿”和张某某也认识。…这之后大约隔有一星期左右的一个晚上,我在张孝勇家,张孝勇给我说再去张某某那玩玩(指吸食毒品),于是我给张某某联系后,就和张孝勇打出租车去了张某某大屯村的家里,我和张孝勇在客厅北侧那个卧室里把张某某给的约一克冰毒吸食了。…2014年12月22号或23号那几天,一个下午我打出租车到南阳市杨家后坑张孝勇家,在他家吃过晚饭后,我和张孝勇又打出租车去张某某大屯村家里,张某某拿出一些冰毒,我和张孝勇、张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

(2)证人张某乙证言:

2014年12月上旬一天下午郭某某到我家。当晚,郭某某打电话联系张某某,说想去他家吸毒,张某某同意后,郭某某和我一起离开我家…“黑儿”开车过来拉我俩去张某某那。…我和郭某某、“黑儿”到大屯村张某某家里后,在客厅里张某某拿出来约一克冰毒,我们四个人坐在客厅里都吸食了……这次后大约有一星期时间,于2014年12月中旬一天下午,郭某某到我家,当晚我俩又坐出租车去了大屯村张某某家。到张某某家后张某某拿了些毒品让我和郭某某吸食……。

(3)证人司某某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