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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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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水生贪污、职务侵占、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刑终字第31号 原公诉机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漯河市郾城区沙北办事处(以下简称沙北办事处)孙庄村党支部书记兼孙庄村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刑终字第31号

原公诉机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漯河市郾城区沙北办事处(以下简称沙北办事处)孙庄村党支部书记兼孙庄村村委主任,中共党员。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1982年9月15日被漯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胡建宏,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漯郾刑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孙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漯刑三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4)漯郾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永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胡建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贪污

(一)2010年8月17日至2010年9月17日,漯河市郾城区沙北办事处分3次将310.3484万元漯阜铁路拆迁补偿款打入以孙某某名字开户的孙庄村账户,被告人孙某某作为原沙北办事处孙庄村党支部书记兼孙庄村村委主任,利用协助沙北办事处发放漯阜铁路拆迁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指使村出纳周某某(另案处理)将黄河路以南漯阜铁路建设拆迁补偿款专项资金分多次共计260万元转入孙某某个人账户,并让周某某给其10万元现金,随后用于个人消费,将公款挥霍。后孙某某通过虚列建房工程款支出等手段将账目填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⑴转账支票、进账单、付款通知、记账凭证、收款收据、孙某某银行交易明细、账目记录本、银行卡交易明细、中国银行POS交易明细清单、孙某某个人出入境查询结果、收条、孙庄村现金账证明沙北办事处分3次将310.3484万元拆迁补偿款打入以孙某某名字开户的孙庄村账户,周某某将拆迁补偿款专项资金分多次共计260万转入孙某某个人账户,周某某给孙某某10万元现金,孙某某随后用于个人消费。后孙某某通过虚列建房工程款支出等手段将账目填平。

⑵沙北办事处2013年3月1日证明:2010年在漯阜铁路拆迁过程中,沙北办事处以借款形式支付给原孙庄村支部书记孙某某175万元,用于支付孙庄村在淞江路以南、黄河路以北、京广铁路以东孙庄生态园区及附近建筑物补偿,但是一直未结算;另支付给孙庄村委会310余万元,用于支付黄河路以南漯阜铁路建设拆迁补偿,该310余万元当时未兑付,沙北办事处要求孙庄村委会妥善保管,不准私自动用。

⑶沙北办事处孙庄村委会2013年3月5日证明:原孙庄支部书记孙某某个人在漯阜铁路沿线违章建设的房屋位于黄河路路北的孙庄示范园区北墙外面。

⑷漯河市郾城区沙北街道办事处2014年10月14日证明:经查阅郾城区漯阜铁路建设指挥部拆迁调查登记表,沙北街道办事处黄河路南漯阜铁路规划线内,无孙某某及其家属房产。

⑸拆迁调查登记表证明孙某某在孙庄生态园有自有建筑。

2、证人证言

⑴证人李某某(沙北办事处财税所所长)证言证明,沙北办事处分三次拨付给孙庄村共计310余万元拆迁款。

⑵证人周某某证言证明将拆迁补偿款分多次转账给孙某某个人账户260万元,并给孙某某现金10万元。

⑶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其为孙某某个人和孙庄村送砖的账已结清,为孙庄村出具的4张收据,共计266.4384万元,实际上并没有领取。

⑷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其在为孙庄村盖房时,用过王某某的砖共计90万元,已结清。

⑸证人孙某甲、孙某乙、李某某、周某某证言证明孙某某为了得到国家拆迁补偿款,决定让村委在示范园区的西半部临近京广铁路处建了一片违章建筑。孙某某个人在园区北边墙外也购买了村里的土地盖了房子。

3、被告人孙某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沙北办事处将310.3484万元拆迁补偿款打入以孙某某名字开户的孙庄村账户,其作为漯河市郾城区孙庄村党支部书记兼孙庄村村委主任,利用协助沙北办事处发放漯阜铁路拆迁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指使村出纳周某某将拆迁补偿款专项资金分多次共计26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并让周某某给其10万元现金,随后用于个人消费。

(二)2010年9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让其弟弟孙某乙填写拆迁奖励表,冒充在拆迁范围内有被拆迁房屋,套取拆迁补偿款260800元,归孙某某个人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拆迁奖励情况表、银行卡交易明细、账目记录本、现金账证明,孙某乙填写了260800元的拆迁补偿款,后由孙某某领取。

2、证人证言

⑴证人周某某、孙某某、孙某乙证言证明,2010年9月18日,孙某某让其弟弟孙某乙在村委办公室找到周某某和孙某某填写260800元的拆迁补偿款,后周某某和孙某某将钱取出给了孙某某。沙北办事处等上级人民政府开会多次说过要求村干部积极配合政府在漯阜铁路建设项目中的拆迁相关工作,以保证漯阜铁路拆迁及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给付孙某某260800元就是从沙北办事处拨付给孙庄村的漯阜铁路拆迁补偿款中支付的。

⑵证人宛玉萍、宛文党证言证明2010年12月31日孙某某通过宛玉萍向宛文党借过30万元,七、八个月后,孙某某将30万元还给了宛文党。

3、被告人孙某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与证人周某某、孙某某、孙某乙证言内容基本一致,但辩称其为村里办事,借了宛玉萍30万元,后将该款归还了宛玉萍。

二、职务侵占

(一)2009年4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让孙庄村村委委员周某某、李某乙、孙某乙、孙某某出具一份证明,证明村委出资73万元购买沙北办事处家属楼的门面房8间(位于黄河路中段路南,东临博士汽修),在出纳周某某将73万元购房款支付给孙某某后,孙某某并未购买门面房,而是将该73万元非法占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⑴李某乙、孙某某、孙某乙、周某某所签字的证明,2009年4月15日孙庄居委会出资73万元购买孙庄乡政府家属楼(原孙庄二号楼楼下)的门面房从东向西8间(位于黄河路中段路南,东临博士汽修)。

⑵记账凭证证明,孙庄村委会购买门面房出资73万元。

2、证人证言

⑴证人孙某某、周某某、李某乙、孙某乙证言证明,村委会出资73万元购买门面房,该款经周某某的手给孙某某,由孙某某出面购买,但不知孙某某最终是否购买,村委会没有收取过房租。

3、被告人孙某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该73万元交付给对方后,由于其它原因又将73万元退还给其本人。以前孙庄村委会借他的钱,他用这73万元抵账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