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三终字第0004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小项,男,1971年11月出生。系被害人汤某某之夫。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静,女,1992年11月出生。系被害人汤某某之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2002年6月出生。系被害人汤某某之子。 上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玉雷,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国勇,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跃东,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人董向阳,男,1990年3月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3日在方城县被抓获,同年12月24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取保候审。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向阳交通肇事及附带民事原告人王小项等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镇刑初字第0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小项、王静、王某某不服,以原判适用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计算错误为由,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不服,以逃逸符合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