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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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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振铎、张全提、何伟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董明、陈德强、刘仁、李东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刑三终字第0003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振铎,男,生于1949年12月,系南阳市诚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发房产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刑三终字第0003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振铎,男,生于1949年12月,系南阳市诚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发房产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申建国,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全提,男,生于1965年9月,系诚发房产公司赵营项目部拆迁办主任。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文黎照,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伟东,男,生于1972年1月,系诚发房产公司赵营项目部拆迁办职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荣晖,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明,男,生于1965年2月,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姚长军,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德强,男,生于1973年2月,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学会,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仁,男,生于1990年3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石闯,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东虎,男,生于1987年8月,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戈戈,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生于1983年8月,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男,生于1991年12月,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生于1991年2月,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魏某某,男,生于1994年1月,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78年5月,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生于1982年7月,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振铎、张全提、何伟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董明、陈德强、刘仁、李东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高某某、张某甲、魏某某、杨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南宛刑初字第6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振铎、张全提、何伟东、董明、陈德强、刘仁、李东虎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珂、铁蔚丽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胡振铎及其辩护人申建国,原审被告人张全提及其辩护人文黎照,原审被告人何伟东及其辩护人赵荣晖,原审被告人董明及其辩护人姚长军,原审被告人陈德强及其辩护人赵学会,原审被告人刘仁及其辩护人石闯,原审被告人李东虎及其辩护人赵戈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诚发房产公司赵营项目部负责承建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办事处商苑街城中村拆迁改造工程,商苑街城中村拆迁工作事实上由诚发房产公司赵营项目部主要负责,被告人胡振铎为诚发房产公司副总经理、赵营项目部负责人,被告人张全提为赵营项目部拆迁办主任,被告人何伟东为赵营项目部拆迁办工作人员。2013年1月份以来,由于商苑街拆迁进度缓慢,该项目部受到诚发房产公司通报,为尽快完成任务,胡振铎、张全提、何伟东商议由何伟东负责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对不愿拆迁的住户实施威胁、打砸,逼迫拆迁户尽快拆迁。何伟东通过被告人董明纠集被告人陈德强、刘仁、李东虎等人多次对商苑街不愿拆迁的住户采取砸门窗、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迫使居民拆迁。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1、2013年1月份,因未能与住户张某乙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胡振铎、张全提、何伟东商议后决定由何伟东召集人员教训被害人张某乙。何伟东找到李豫川(已不起诉),由李豫川纠集人员,何伟东向张全提报告后,经胡振铎审批以协调费的名义从诚发房产公司支取6000元交给李豫川,其后何伟东为纠集的人员指明张某乙的住所。1月2日18时许,何伟东所纠集的人员窜至商苑街,因未见到张某乙,遂将张某乙的红色海马面包车窗玻璃砸烂,又将张某乙家的玻璃砸碎。经鉴定,张某乙家的财产损失为716元。

2、2013年4月份,胡振铎、张全提、何伟东商议,由何伟东纠集人员对住户尹某甲进行恐吓、殴打。何伟东与董明商定需经费4.5万元,何伟东向张全提汇报后,张全提又向胡振铎汇报,经胡振铎同意,签批了2万元前期经费。何伟东将该2万元交给董明,并向董明指明被害人尹某甲的住址。其后董明找到被告人杨某某,将2万元交给杨某某,由杨某某纠集人员实施殴打。董明向杨某某指明尹某甲的住处,杨某某与周忠(另案处理)联系,周忠又联系了文炳臣、邢学鹏(二人另案处理),4月17日下午,杨某某驾车与被告人李某甲、邢学鹏、文炳臣到达商苑街附近,由李某甲等三人对尹某甲进行跟踪。当日20时许,杨某某与周忠联系后,周忠又与王某甲联系,让王某甲及另一男子(身份不详)参加,经与杨某某商量后,决定由王某甲及另一男子对尹某甲实施殴打。当日22时许,尹某甲骑摩托车到达商苑街,文炳臣、李某甲、王某甲及另一男子乘坐邢学鹏驾驶的长城越野车进行跟踪,王某甲及另一男子进入尹某甲房内对其进行殴打,二人将尹某甲打倒后,逃离现场。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尹某甲左侧肋骨多发骨折、椎体棘突骨折,均已构成轻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