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19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清玉,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方城县。因交通肇事于2014年9月2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清玉犯交通肇事罪,于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方刑初字第56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玉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刑初字第56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红灿 审判员 王成金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