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二终字第00026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百召,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住内乡县。2001年2月至2013年5月任内乡县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副科级)。因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3年8月2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红军,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百召犯贪污罪一案,于二О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4)内刑初字第08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杨百召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赃款120879元依法追缴。宣判后,杨百召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О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南刑二终字第001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内乡县人民法院于二О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4)内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百召仍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万庆、甄国锁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杨百召及辩护人刘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杨百召利用担任内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的职务便利,未经本单位研究同意,私自以治安大队或治安大队案件中队经费紧张为名,向内乡县财政局申请解决办案经费,七年间内乡县财政局通过灌涨镇、城关镇、赵店乡、师岗镇、瓦亭镇财政所向内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共计拨付经费6万元。在款项拨付到位后,被告人杨百召用私自加盖治安大队公章的收款收据或个人搜集的发票从各财政所将拨付的经费套出后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2006、2007年被告人杨百召从内乡县财政局骗取10000元归个人所有的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杨百召供述: 自2006年至2012年,每年年底,我个人都以治安大队名义向财政局申请经费,财政局通过乡财政所给我总共拨付了60000元经费,2006年、2007年、2008年每年拨付5000元经费,2009年、2010年、2012年每年拨付了10000元经费,2011年拨付了15000元经费。 2006年的5000元拨付在灌涨镇财政所,当时我找了5000元的河南省南阳市工商业定额发票,找到所长张某某把钱领出来。2007年年底的5000元拨付在灌涨镇财政所,当时我找了5000元的河南省南阳市体育、娱乐、服务业定额发票,找到所长张某某把钱领出来。 2、证人张某某证言: 2006年底,县财政通过我们灌涨财政所给治安警察大队拨了5千元的办案经费,治安警察大队副大队长杨百召说他过来领取。我问他有无治安警察大队的收据,他说没有,有5000元定额发票,他说他们治安警察大队花费的费用拿来报销。我看他拿的定额发票可以入账报销。就让他把定额发票给出纳张甲某,张甲某随后给他取了5千元现金。2007年底,县财政局又拨了5000元办案经费,2008年元月,杨百召又拿了5000元定额发票将钱领走。 3、证人张甲某证言: 其为灌涨财政所出纳,证实2007年1月、2008年1月份,被告人杨百召分别拿5000元定额发票到财政所领取内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经费的情况。 4、证人赵某某证言: 2003年7月至2008年5月,我主持治安警察大队的工作。按照局里规定,案件中队实行费用包干,中队长是孙叩群。如果案件中队的经费支出超过局里拨付的话,应该是由孙叩群想办法解决,公家来客了,由大队负责接待,由大队负责结算;案件中队来客了,也由大队负责接待,由大队负责结算。 5、证人陈某某证言: 2004年至今在内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案件中队工作,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杨百召分管案件中队工作,平时我们出去办案的花销就是谁花销谁报销,都是我们个人民警先垫付,然后每到月底或者年底的时候通过治安大队内勤袁某某到我们局财务报销。杨百召也垫过钱,但是按正常程序,这些钱都会通过大队内勤往财务报销。 6、证人袁某某证言: 2004年至今任内乡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内勤;大队的章由我保管,杨百召没有找我盖章到财政局申请经费。 7、内乡县财政局证明: 证实2006年经办人杨百召以治安大队请示报告形式申请解决办案经费,后通过灌涨镇财政所拨付治安大队经费5000元。 8、治安大队申请两份: 内乡县治安大队于2012年12月20日向内乡县财政局申请经费3万元;内乡县治安大队向内乡县财政局申请经费2万元。 9、记账凭证三份及发票: 证实2006、2007年年底,被告人杨百召用河南省南阳市工商业定额发票将10000元经费套出的事实。 以上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予以确认。 二、被告人杨百召于2008年从内乡县财政局骗取5000元公款证据: 1、被告人杨百召供述: 2008年12月20几号,我找到财政局局长岳书晓申请拨付经费的,说的都是队上经费不足,申请点经费等,局长也是让我以治安大队名义写申请盖上公章后,我回忆2009年、2010年、2011年我是一次性在三张空白稿纸上盖的公章,写申请时就拿出来一张,另外几年,可能是我提前盖好空白公章,到年底写申请时再拿出来。我把拨付经费的申请写好后交给杨汉林,只是在杨汉林问我经费拨到哪里时,我对他说拨到某个镇财政所,2008年的5000元经费拨在城关镇财政所;在领钱时,我让包惠恩找了一份空白的正规收款收据,我填写好后加盖内乡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公章,拿去交给城镇财政所。然后城镇财政所给了我5000元钱。 2、证人包惠恩证言: 2013年以前任城关镇财政所所长,2008年年底,县财政局通过城关镇财政所拨付5000元办案经费给治安警察大队,2009年1月7号,杨百召找到我要这5000元,我问他要治安警察大队的收据,他说没有,我说没有收据怎么能给你钱,杨百召说你把你们财政所的收款收据给我一份空白的,我拿到治安警察大队把公章盖上,存根联收据联我交给你们,我将5千元领走,记账联我拿回治安警察大队入账。说罢我就将我们财政所空白的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给了杨百召一份,第二天杨百召将盖有内乡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公章的收款收据拿到我办公室,我在收款收据上签字后,让会计李斐给杨百召开了5000元的现金支票。 3、证人刘某某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