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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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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三终字第0005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晓朋,男,1971年5月出生。2013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三终字第0005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晓朋,男,1971年5月出生。2013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勇,河南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晓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08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晓朋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南刑三终字第00090号刑事裁定:撤销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4)镇刑初字第085号刑事判决书;发回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镇刑初字第01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晓朋不服,提起上诉。

原判认定: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张晓朋在经营其个人镇平县小世界家电超市期间,利用高息回报的手段,非法吸收王某丙、闫某某等200余户339笔资金5343296元,截止2008年,未兑付资金为49141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晓朋的供述,被害人杨某某、徐某某、王某甲、闫某某、高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等人的陈述,收款收据,还款协议,南阳福盛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晓朋违反有关规定,向不特定的人吸收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辩护人提出大量借据或还款协议是张晓朋父亲张英培生前所借,张晓朋出于替父还款而换票承担还款责任的意见,经查证该款项有70笔,合计1086725元,应予扣除;涉及审计报告款项23笔,金额389100元,该款项由于系张晓朋父亲张英培所借,予以扣除;范朝有等共16笔,金额279300元是交给张晓朋父亲张英培,应予扣除;审计报告第450笔,张德鹏2014年8月28日证实,自己的125200元是借给张晓朋的,谢忠晓为担保人,应属民事借贷关系,应予扣除;审计报告第407笔唐朝阳115万元,不是作为储户收取高息,应属民事借贷关系,应予扣除;根据被害人陈述,审计报告第32笔王荣5700元含700元利息,第44笔马振华2600元含600元利息,第74笔张培生15000元含7000元利息,第232笔张国庆5800元含2800元利息,第309笔张艳23000元含14000元利息,对于利息部分共计25100元应在张晓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额中扣除。经查各被害人将款项存于张晓朋处,由张晓朋加盖镇平县小世界家电超市的印章,用于家电超市的经营,在镇平县小世界家电摩托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晓阁被刑事处罚时,并未涉及张晓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款项,且镇平县真诚家电超市系张晓朋个人独资企业,借款系张晓朋个人行为。据此,以被告人张晓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上缴国库;限被告人张晓朋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退赔被害人张瑞祥13000元,张小宾19000元,张长阁9000元,张长杰4000元,张长卫10000元,张永元6000元,王德增22550元,王荣5700元(含700元利息),李庆安70000元,李新中40000元,李先伟20000元,闫照贤34000元,李先红44000元,张廷长10000元,张银普3000元,马振华2600元(含600元利息),张少川6000元,张雪7000元,姜旭波31000元,杨重刚5000元,梁涛林25000元,高月俊30000元,丁红香9000元,木龙5000元,张建玲6000元,张英举63040元,张永明28000元,孙海强20000元,洪刚珍28000元,梁志清6000元,徐某某29000元,张立华10000元,徐恒胜11000元,张培生25000元(含7000元利息),刘龙俭16000元,王某甲49000元,刘娟17000元,刘梦泽800元,刘翠15500元,张小玲10000元,张中玲8000元,李丽10000元,张英科43000元,张风芝12250元,张英杰35000元,张书春5000元,黄念春16000元,洪冬清4000元,房焕荣70000元,王玉琢50000元,张仁贵23000元,张圆圆13000元,张小果3000元,张仁武10000元,洪增连37000元,洪长春15000元,洪铁柱30000元,张兆树4000元,辛梅芬7000元,张彦宾6000元,王新勤10000元,高荣改36000元,任新春5100元,李天桂5720元;王玉霞4050元;李荣义8000元,李丰臣35200元,李克冰4000元,李景瑞10000元,李晓瑞92000元,张西群13000元,张廷信13000元,高中献6700元,洪卫9000元,高红义2500元,王中杰18400元,洪有臣10500元,高增显10500元,范德林29700元,范中华18000元,黄秀彬14300元,闫东菊5600元,张党军47000元,张明显1100元,张天宇2000元,张喜春4000元,黄长海8000元,范朝有31000元,李举安6000元,周华五7900元,刘翠平3500元,安有良1500元,张银河30000元,张香梅30900元,梁天虎8000元,梁建顺5000元,黄永红7000元,李国珍20000元,赵堂博3000元,赵朝5000元,周富5000元,徐永科20000元,王瑞2300元,马红瑞4500元,谢牛朝5000元,高喜朝11000元,范富长8000元,长香20000元,黄道龙11000元,高丰莲12000元,张国庆5800元(含2800元利息),张英满70000元,张书华39000元,张建10000元,江飞40000元,王其峰10000元,周宏伟10000元,李念先19500元,李飞10000元,李雷1500元,李琼10000元,安庆民31000元,安连三12000元,刘丙玉9200元,李现克10000元,郭小朋3000元,郭朋燕10000元,高丰梅45950元,李文钊10000元,张华康30000元,高宏富21600元,汤文策10000元,汤文祥10000元,辛照三6800元,徐改连7000元,苏永音6700元,张桂月72313元,张文静20000元,王翠玉25000元,尚小改1000元,尚向亭2000元,尚金改7000元,尚合亭1500元,尚瑞党11000元,尚向亭30000元,周恒庆12000元,杨秀勤22000元,张国杰14000元,张金成5700元,刘富桂44000元,李永生4400元,张文峰22000元,张道容24000元,李天宾6000元,魏书有45000元,张艳23000元(含利息9000元),高喜旺19000元,赵小六70000元,刘克40000元,梁雷60000元,刘迪150000元,范明军7000元,李应甫20000元,李海银16000元,高月许22000元,李龙文73500元,李万桥32000元,周海军17000元,王红献44000元,沙欧6000元,徐永成9000元,张长先20000元,闫云合31000元,王某乙27000元,王秀峰6000元,王辉34000元,范宗耀2000元,张万超13000元,闫海哲4000元,马玉献15000元,闫某某50900元,张荣满3000元,张荣侠10000元,张白玉17000元,洪铁柱70000元,高月琴268563元,吕建飞270000元,门天珍100000元,高月州6000元,闫金平5400元,赵喜华1000元,闫清香4400元,张书文40500元,张书平24000元,李波7000元,李晓14500元,张英震10000元,张瑞乾10000元,高天文10000元,马桂欣47500元,马振华2600元,马润泽2000元,马桂森12500元,马桂申2300元,马大鹏5000元,辛春付5000元,张晓凯9000元,张晓芳4000元,王新胜2200元,王红娟1000元,申万平20000元,申宗民55000元,张会龙25000元,王改荣10000元,王某丙32000元,马桂林44850元,黄书珍20000元,高月平43620元,闫金泽75000元,闫金生27500元,闫秀珍23900元,高月川10700元,高志刚26000元,高志国44500元,马振国196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