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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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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0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2014年10月31日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县人民检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50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2014年10月31日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02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某某、张某甲等人(均已判刑或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电瓶、电焊机、铁锨等工具,在某厂某区位于某县庆某镇某村南1500米处Q85-1东北方向100米处的输油管线上打孔一处,后于2010年02月05日晚在该打孔处盗窃原油3.77吨,并于当晚卖给某县某乡某村的卢金忠(另案处理)。某厂某区因此遭受各项经济损失20.7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宣读了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人陈某某、张某甲、郭某某、郑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辩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原油损失证明、原油价格表、新乡输油处濮阳结算站证明及称重单、通话清单、濮阳县公安局证明、同案人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检察院指控不持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某某、张某甲等人(均已判刑)预谋后,携带电瓶、电焊机、铁锨等作案工具,窜至某县某镇某村南1500米处Q85-1东北方向100米处的某厂某区输油管线上打孔一处。2010年02月05日晚,在该打孔处盗放原油。销于滑县大寨乡卢家村的卢金忠(另案处理)。

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四、五年前,我有一辆白色的捷达轿车,没事的时候我就开车拉客。有一天我在庆祖集上开车等人,碰到了某村的陈某某,他说是在油田上偷油,他说他能找人,我就说找到人再说吧。中间隔了有一两天,陈某某和张某甲到我家找我。我们三个在我家商量盗窃原油的事。我接送一下人、看看路就行。陈某某有一个三马车可以拉三吨多油。还说我的车一天给200元,陈某某的三马车一天给400元,多余的钱每人该分多少就分多少,这样我们算是定下来了。说过之后他们两个就到集上去买管子去了。中间停了有一两天,那天晚上九点钟的时候,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今天晚上准备弄油了,你把那几个人接一下吧。”让我去接几个人。我就按他说的地点分别到李家楼村、刘湾村、庆祖集,还有某镇某寨村,一共接了四个人,都是男的,接到以后我按张某甲的意思送到了庆祖镇贯道村东头的路口旁边。他们下车后,我告诉张某甲人已经送到地方了,问他还有事没。他让我先回家,路上转一圈看有保卫组和公安上的人没。我就开车在榆林头村、贯道村和庆祖集上转了一圈,没有发现异常情况。我打电话告诉张某甲说没有发现啥情况,他就让我回家了。晚上11点多,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车装好了,让我把人送走,我就开车到那四个人下车的地方,然后把他们送走了。后来我告诉张某甲人已经送走了,问还用接他不,他说不用接,他跟陈某某去两门那边了,有事给我打电话。然后我就回家了。

我听张某甲说是在庆祖镇贯道村北边的油井上盗窃的,具体位置我不知道。这次参与的人有张某甲、陈某某,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听张某甲说有3吨多,卖了3000多不到4000元,我一分都没分到。中间隔了有三、四天,我准备到浴池洗澡。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我开车到贯道村西头见到张某甲,他让我开着车去看路,我问他三马车谁开着了,他说陈某某开着了,不用管。我们一路走榆林头、后武陵村、潘家村、越城村到两门东边的小加油站。张某甲下车后给陈某某打电话让陈某某开三马车过来,然后张某甲又给收购原油的打了一个电话,然后张某甲让我开车回家了。

2、证人陈某某证言:2010年02月05日前,在某镇某村东南输油管线上打孔盗油的参与人员有张某甲、秦连红、王广善、郭某某、郑某某和我,在打孔现场没有见李某某。张某甲出的打孔盗油的主意,他给我打的电话,我们一块在他家商量的;他准备的打孔工具。打孔时,张某甲选的打孔地点,秦连红、王广善、郭某某轮流打孔;我主要是挖坑埋管子;张某甲和郑某某在附近望风看人,有时郑某某到现场转一圈。打孔后盗油时,我驾驶我的五征三马车到现场,秦连红和王广善负责往车上放油,张某甲和郑某某在附近望风看人,有时郑某某到现场看看。去滑县卖油时,张某甲领路,我开车拉油跟着,过磅后,我开车去卸油。卖油的钱由张某甲保管。我不知道李某某在此案件起什么作用,在张某甲家商量之前,张某甲都给我说过要打孔盗油的事,他说有李某某。在张某甲家具体商量事那天晚上,我问有李某某没有,张某甲说有,并且说他给李某某打电话联系就行了。但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我没有见到李某某。在这次打孔盗油之前,我和张某甲等人在后贯道村东北一鸡棚北边井上还偷过原油,一共偷了两次。两次都是一吨多,我不知道一共卖了多少钱。第一次卖油后,我分了400元,第二次没分。参与人员有张某甲、秦连红、王广善、郑某某和我,这是我见到的人;另外,张某甲说还有郭某某和李某某,但我在整个过程中没见到他们两个。在油罐放油时,我还见到一个人,是油田上的人。这两次偷油:张某甲事前给我联系让我开车去。从井上偷油时,张某甲、郑某某望风放哨;我和秦连红、王广善从油罐中放油,另外,我还负责驾驶拉油的三马车;我不认识那个人也帮忙放油。郭某某、李某某干什么我不知道。

3、证人张某甲证言:2010年阳历年前后,陈某某和李某某开车到我家找到我,和我商量打孔窃油的事,我说打孔我不参与,但陈某某说这事他都跑好了,不用我担心,这事就算这样定了。意思是说保我没事,在我负责好我村群众的同时,开始打孔。隔了三、四天,天快黑的时候,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今天弄吧,你照顾好你村的群众就行了。当天晚上11点多,陈某某又让我到村东头,负责招呼我村的群众不干涉打孔的事。到村东头的时候,陈某某和另外一个人已经在那等我了,我问那个人是谁,陈某某说是他哥。然后陈某某让我在那负责村里的群众,他和那个人就往我村的东南地水站上去了。过了一会儿,我就看见东南方有一道一道的闪光,就是陈某某他们切割焊接出油管时焊机发出的焊光。停了一会儿,陈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弄好了,我回家睡觉了。一切都是陈某某分配的,我负责招呼我村的群众,陈某某他们几个人如何分工的,我就不清楚了。我不清楚他们在输油管线上焊接出油管时一共几个人,但我知道有郭某某,因郭某某有焊接工具、焊接技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