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宁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8月26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蔡某某酒后窜至渠村乡后园窑厂,闯入田某某所居住的房间,顺手掂起田某某房间内床头桌上的电水壶,将田某某头部砸伤,接着对田某某进行了殴打,后经法医鉴定田某某的伤为轻微伤。在蔡某某开车离开窑厂,行驶至窑厂北东西路上时,蔡某某与在后园窑厂北开办猪场的罗某丁(61岁)相遇,蔡某某下车与罗某丁厮打,罗某丁之妻李某某(62岁)在拉架时被蔡某某抓住头发拉倒在地,并被蔡某某殴打。渠村派出所人员出警时,蔡某某对出警人员吵闹。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蔡某某并宣读了其供述,被害人田某某、李某某、罗某甲陈述,证人罗某乙、罗某丙、徐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田某某伤情鉴定,案发经过,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持电水壶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且无故殴打老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当庭辩解自己将田某某打伤是事实,但指控与罗某丁厮打并将李某某拉倒在地是无中生有,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2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窜至渠村乡后园窑厂田某某所居住的房间,顺手掂起田某某房间内床头桌上的电水壶将田某某头部砸伤,而后对田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田某某头部及左眼损伤为轻微伤(民事部分双方自行和解)。蔡某某开车离开窑厂行至窑厂北东西路上时,又与在后园窑厂北开办猪场的罗某丁(61岁)、李某某(62岁)发生争执,继而厮打。渠村派出所民警出警时,蔡某某对出警人员吵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蔡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8月26日自己与朋友在一起吃饭时喝了一口白酒,饭后我与妻子去我的藕坑灌水路过田某某所在的窑厂,我就去问田某某为啥开车撞我的事,说着说着吵开了。我妻子在中间拉,不知怎么田某某就碰住我妻子了,我拿起旁边桌子上的电水壶向田某某不知是砸还是投了一下,打他头上了,田某某跑了我没追上。我就将我妻子抱到车上去医院。走到砖机西边遇见养猪场罗某丁家人出来,他们在路上不给我躲路,我就将车停下,罗某丁说你撞我干啥,我下车还没来得及说啥,罗某丁就抓住我胸口的衣服,他妻子抓住我肩膀的衣服,他儿子秦某往我脸上打了一拳,将我的鼻子打流血了。我就急了,罗某丁与他妻子都拉着我,我就往一边一甩,将拉我的人甩开了。我就在路上找东西与他们打,我想着去徐某某饭店拿东西与他们打,但没有去,他们一家人都跑了。我就在路上骂他们,没多久派出所的人就来了。 2、被害人田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8月26日晚10许,我睡觉时外面有人把我居住的房间门跺开,蔡某某与他媳妇两个人就进入我的房间,我就从床上坐了起来。蔡某某他媳妇进来就抓住我两只手,还没等我反应过来,蔡某某就抓起我床西侧桌子上开水的电水壶朝我头上砸了过去,一下子把我的头砸流血了。之后蔡某某又在我房间的地上拿起一个铁把的锤子。这个时候,蔡某某的媳妇已经不再抓我手了,她一直挡在我与蔡某某之间,蔡某某就用锤子从他媳妇头上朝我砸过来,我就用手一挡,砸到我右手面上了,把手面给砸流血了。我从房间跑出来到西面邻居罗某丙的房间门口敲她的门,蔡某某一直在后面追着打我。我拍了两下她的门之后又跑到我的房间门口,蔡某某在我房间门口朝我左侧耳部打了一拳,把我打倒在地上,而后对我拳打脚踢。等我起来到我房间里把手机拿出来蔡某某还是继续追着我打,我跑到我居住的那房子南面的砖坯子架里面,打电话报警。我不知道蔡某某为什么打我。蔡某某和他媳妇开了一辆面包车去的,他们进到房间一句话没有说就打我。蔡某某他媳妇挡在我和蔡某某中间就是不想让我还手打蔡某某。因为她怀孕了,我怕碰住她了,我只有从房间跑出来,他们俩就在后面撵。后来我听说蔡某某打我以后从窑厂出来又把罗某丙他爸妈及弟弟给打了。我头部被砸了一个约五公分的伤口,右手手面被砸了一个大约有一平方厘米大小的伤口,左眼下面发黑,是被蔡某某打的那一拳,腰部是被蔡某某打倒在地后给踢伤的。蔡某某打我的时候看样子喝了不少酒。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8月26日晚,我与丈夫罗某丁、儿子罗某戊一起说话时,我二女儿罗某乙回来对我们说窑厂打架了,我和丈夫罗某丁、儿子罗某戊一前一后跑着就出去。从猪场大门出来时看见东西路上停着一辆面包车,车灯亮着。这时罗某丁已经走到跟前,秦某已经到了东西路上的小桥上,我听见蔡某某他打着喊着骂人。等我走到后,我看到蔡某某一只手按着罗某丁,另一只手抓着秦某头发,我过去拉架,蔡某某就抓住我的头发把我拉倒地上,朝我的右腿上踢了几脚。当时秦某还劝蔡某某,叫他二舅,不要再打他爹娘,蔡某某根本就不听还一直打。后来附近开饭店的二省把我拉起来,蔡某某的媳妇下车,她拉住我的手一直在哭,还一直说蔡某某“你个傻种,打咱国某,国某。”二省拉住蔡某某时,蔡某某还喊着要掂刀杀我们全家。后来蔡某某就跑着去了二省的饭店,也不知道掂菜刀还是铁锨,这时我们就回猪场了,到猪场后我们就关住大门没敢再出去。在蔡某某去掂菜刀的时候,二省还说让我们快点跑,再不跑蔡某某回来要杀我们全家。蔡某某是我丈夫他亲三弟的小舅子,我们与他没有矛盾,平常关系很好,我们不知道他对我们下手这么狠。我现在头疼、腿疼、肚子难受。我不知道蔡某某怎么打的打罗某丁和秦某,后来听说田某某也被打伤了。我家人没有打蔡某某。 4、被害人罗某丁陈述证实2014年8月26日晚10时许,我与我妻子李某某、儿子罗某戊在猪场说话时,我二女儿罗某乙去后对我说蔡某某打田某某咧,窑厂有俺大女儿的股份,我就出来朝窑厂方向去看看。我在前面走,罗某戊在后面跟。走到窑厂北面的东西路上看到从东向西开过来一辆车,这车快走到我跟前时,我看那车的劲像是要碰我,我就往南边路边土地堆上靠。这车走到我跟前,吱哇一声站住了。蔡某某下来车就抓住了我的心口得(衣服)开始搡达我,大声嚎我“你咋啦。”这时我儿子秦某就走到了,秦某就叫他“二舅”,蔡某某就朝俺秦某脸上打了一巴掌。这时李某某就走到了,李某某就朝蔡某某的脸上打了一巴掌。蔡某某抓住李某某的头发把她按倒在地。李某某一倒地,当时蔡某某还抓着我的衣服,把我也给带倒在地上了。这时,猪场东面饭店的二省出来了,二省把蔡某某拉住了。蔡某某就想去二省的饭店里掂刀,二省跑的快把刀藏了,他从饭店里面掂了一把铁锨出来。在他去掂刀掂铁锨的时候,我们一家三口就回我们猪场了,到猪场把门从里面关住了。派出所的人来之后,他还在那儿吵吵有一个多小时。我当时左边肋部疼,现在贴了贴膏药好些了。李某某的腿上不知道是他踢的,还是在地上磕的,反正也是疼。蔡某某在那儿还骂着说要杀我们全家之类的话,我们没有理他。蔡某某是俺三弟他媳妇弟弟。不知道为什么打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