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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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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陆某甲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灵刑初字第215号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卿某某,男,1966年10月11日生。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3年7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石龙分局兴龙派出所抓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灵刑初字第215号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卿某某,男,1966年10月11日生。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3年7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石龙分局兴龙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同年4月12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被告人某甲,绰号老敏,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广西灌阳县公安局新街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灌阳县看守所,同年5月5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三灵检公诉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卿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僧龙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卿某某,被告人陆某某、陆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卿某甲因向卿某某借钱未果,于2013年7月6日凌晨0时许,纠集王某某及被告人陆某某、陆某甲等人在灵宝市豫灵镇金地辉煌KTV门前持砍刀、匕首等工具,将卿某某头部、左侧大腿部、左脚踝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卿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2014年7月14日,卿某某的损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卿某某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陆某某、陆某甲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要求被告人陆某某、陆某甲爱赔偿其医疗费26704.05元、误工费14451.36元、护理费927.36元、营养费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交通费360元、护理人员住宿费4040元、残疾赔偿金16950.68元、鉴定费78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共计95863.45元。

另查明,卿某某受伤后被送往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8天,花去医疗费26704.05元、交通费360元、护理人员住宿费40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陆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卿某甲、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卿某某的陈述,证人熊某某、熊某甲、蒋某某、陆某乙等人的证言,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残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陆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陆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某、陆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陆某甲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卿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卿某某要求被告人陆某某、陆某甲赔偿经济损失,理由正当,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卿某某要求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陆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陆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被告人陆某甲的刑期自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4月23日止。)

三、被告人陆某某、陆某甲与卿某甲、王某某共同承担(2014)灵刑初字第2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内容: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卿某某医疗费26704.05元,误工费1098元,护理费927.36元,营养费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交通费360元,护理人员住宿费4040元,共计33849.41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