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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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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文龙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襄刑初字第166号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龙,男,生于1997年3月27日。 辩护人徐占民,男,生于1975年2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住襄城县山头店乡孙庄村。系被告人徐某龙父亲。 指定辩护人孟庆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襄刑初字第166号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龙,男,生于1997年3月27日。

辩护人徐占民,男,生于1975年2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住襄城县山头店乡孙庄村。系被告人徐某龙父亲。

指定辩护人孟庆华,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院未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龙及其辩护人徐占民、孟庆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4日下午,盛世皇朝KTV老板刘某某(另案处理)驾车到襄城县曙光路西怡心小区其岳父家时,将其车辆停放在该小区居民李某某家的车库门前影响到李某某的正常通行,后刘某某发现其车胎气被放,怀疑是李某某所为,遂纠集被告人徐某龙及赵某某、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到西怡心小区将李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属轻伤。徐某龙之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且系主犯。徐某龙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徐某龙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徐某龙的辩护人辩称徐某龙系未成年犯罪,又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4日下午,盛世皇朝KTV老板刘某某(另案处理)驾车到襄城县曙光路西怡心小区其岳父家时,将其车辆停放在该小区居民李某某家的车库门前影响到李某某的正常通行,后刘某某发现其车胎气被放,怀疑是李某某所为,遂纠集被告人徐某龙及赵某某、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到西怡心小区将李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属轻伤。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徐某龙主动到襄城县公安局茨沟派出所投案自首。诉讼过程中,徐某龙等人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150000元,被害人李某某对徐某龙等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龙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赵某某、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崔某某、郭某某、刘某甲、徐某某、孙某某、马某某、崔某甲、刘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襄城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李某某在襄城县人民医院住院证及病历复印件、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款条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龙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徐某龙犯寻衅滋事罪成立,予以支持。徐某龙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徐某龙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徐某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从轻处罚。徐某龙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徐某龙的辩护人依据上述理由建议对徐某龙从轻处罚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樊高峰

审判员  李淑亚

审判员  薛宝龙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伟涛

襄城县人民法院量刑评议表

案由:被告人徐某龙寻衅滋事一案量刑表

案号:(2015)襄刑初字第166号

简要

案情2014年7月4日下午,盛世皇朝KTV老板刘某某(另案处理)驾车到襄城县曙光路西怡心小区其岳父家时,将其车辆停放在该小区居民李某某家的车库门前影响到李某某的正常通行,后刘某某发现其车胎气被放,怀疑是李某某所为,遂纠集被告人徐某龙及赵某某、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到西怡心小区将李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属轻伤。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徐某龙主动到襄城县公安局茨沟派出所投案自首。诉讼过程中,徐某龙等人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150000元,被害人李某某对徐某龙等人表示谅解。

法定刑5年以下基准刑量刑起点有期徒刑2年基准刑24个月确

刑根

刑量刑情节规定减少或

增加基准刑本院增加或减少基准刑具体加、减刑理由加减幅度主刑罚金刑未成年未成年-20%-20%-50%未遂犯-10%-30%中止犯-50%-80%

或免罚从犯-10%-70%

或以上累犯+10%-40%自首-5%-50%

或免罚自首-30%立功-5%-70%

或以上坦白-10%-30%或20%以下当庭自愿认罪-10%以下前科劣迹+20%以下

被害人过错20%-30%或

20%以下退赃-20%-30%或20%、10%以下积极赔偿-10%-40%或

5%-30%以下积极赔偿-20%犯罪手段+30%以下其他酌定情节累计重处或轻处的量刑情节总和拟定宣告主刑24x(1-0.2-0.3)x(1-0.2)=9.610个月拟定宣告附加刑罚金刑剥权宣告刑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判决结果被告人徐某龙犯寻衅滋事一案,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