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漯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别名刘朋,1988年10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8810014717,汉族,初中,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8月20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毛会春,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0年3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90030447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3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10月24日到河南省鄢陵县望田派出所投案,同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樊朝阳、蔡桂平,河南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16以漯检公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常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2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毛会春,被告人常某某及其辩护人樊朝阳、蔡桂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接到张小凯(另案处理)要求帮忙购买毒品的电话后,与被告人常某某联系购买冰毒,被告人常某某联系广东中山市的赵宏亮(另案处理)后,表示同意。2014年4月12日、13日张小凯三次将共计3万元钱汇入李胜军银行卡内,并让刘某某找李胜军拿钱支付毒资,并把且毒品交给李胜军。被告人刘某某持李胜军的银行卡先取现支付给常某某1000元,之后持该卡向常某某提供的杨楚雄的银行账户转账20045元及7945元,并将从被告人常某某租住小区内拿到的冰毒交于李胜军(另案处理)。2014年4月13日凌晨,张小凯提供路费,张浩及赵小岗(另案处理)连夜开车从临颍到广州,2014年4月14日早晨,张浩、赵小岗在广东清远县高速口附近从李胜军处拿到四条藏匿有冰毒的“520”香烟,二人开车折返时,在湖北咸宁服务区东区被当地警方抓获,并现场搜查出藏匿于520香烟内的冰毒766.18克。
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1、物证:涉案毒品的扣押清单及照片。2、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移送案件通知书、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等。3、被告人刘某某、常某某及另案处理的同案犯张小凯、张浩、赵小岗、赵宏亮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等。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常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常某某辩称:刘某某给的1000元钱不是毒资,是还以前刘某某欠款,自己只是起到介绍作用,没有从中牟利,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常某某有有投案自首情况,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常某某投案后供述了上线赵宏亮的藏匿地点,对抓捕赵宏亮起了重要作用,有立功表现,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自己只是帮助介绍,没有获取利益,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某某是受张小凯委托为其代购毒品,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被告人刘某某属从犯,应从轻处罚。3、刘某某到案后主动交待常某某的犯罪行为,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常某某,应当认定为立功,应从轻减轻处罚。4、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接到张小凯购买毒品的电话后,与被告人常某某联系购买冰毒,被告人常某某联系广东中山市的赵宏亮后,表示同意。2014年4月12日、13日张小凯三次将共计3万元钱汇入李胜军银行卡内,并让刘某某找李胜军拿钱支付毒资,并把且毒品交给李胜军。被告人刘某某持李胜军的银行卡先取现2000元支付给常某某1000元,之后持该卡向常某某提供的杨楚雄的银行账户转账20045元及7945元。被告人常某某从赵宏亮处拿到冰毒,刘某某从被告人常某某租住小区内拿到冰毒交于李胜军。2014年4月13日凌晨,张小凯提供路费,张浩及赵小岗连夜开车从临颍到广州,2014年4月14日早晨,张浩、赵小岗在广东清远县高速口附近从李胜军处拿到四条藏匿有冰毒的“520”香烟,二人开车折返时,在湖北咸宁服务区东区被当地警方抓获,并现场搜查出藏匿于“520”香烟内的冰毒766.1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4月14日20时许,湖北省公安厅高速警察总队咸宁大队民警在京港澳高速咸宁服务区东区加油站巡逻时,发现储油库角落停有一辆灰色小轿车存在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同时车内有吸食毒品的塑料管等物品,在有意控制住车内二名男子后,民警对该车进行了搜查,发现该车内副驾驶座前的一个纸袋装的四条520香烟中,已拆开的两条中有四袋塑料包装的冰糖状物品和一小袋红色药丸,疑似毒品,而民警请求支援后将该案移交给官府桥派出所民警。经查,车内两名男子为张浩、赵小岗。二人供称车内的毒品是张小凯让从广东一名叫刘朋的男子处带的。
2、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及临颍县公安局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4月15日扣押了张浩随身携带的农行卡(卡号622848098856026772,)及其身份证、使用的酷派手机,手机号码15037143111。扣押了赵小岗正在使用的三星手机,手机号码13721388991。扣押了张浩、赵小岗驾驶车辆内的透明白色塑料袋装的白色疑似冰毒晶体物质四袋及透明塑料袋装的红色颗粒疑似毒品麻果一袋。2014年4月16日扣押了张小凯易百年手机一部,手机号03955586802。
3、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的出具的称量记录,查获毒品照片及称重照片。证实2014年4月15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在在张浩、赵小岗二人指证下,对其驾驶的豫KDH050轿车中的疑似冰毒和麻果分别进行称量,疑似冰毒重量分别为199克、193.7克、246.2克、130.1克,疑似麻果的重量为11.1克。物品重量为780.1克。张浩、赵小岗均签字认可称重结果。
4、咸宁市公安局理化实验室出具的(咸)公(刑)鉴(化)字(2014)022号毒品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的四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净重766.18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药片1袋净重9.53克,(共重775.71克)二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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