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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方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229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诈骗2015年3月26日被抓获,3月30日被刑事拘留,4月8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229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诈骗2015年3月26日被抓获,3月30日被刑事拘留,4月8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丹、周永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辩护人董彦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被告人方某某虚构其有堂哥在郑州一建公司上班,通过其堂哥出国打工可以省很多钱的事实,编造办理保险、签订合同、订火车票、飞机票等多种借口让王某某、李某某、程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等五人给其汇钱,骗得程某某、张某某、孙某某三人各5800元,王某某11900元,李某某11750元,共计41050元后,方某某失去联系。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方某某,宣读了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程某某、孙某某、张某某陈述,出示了存款凭证复印件、调解协议书、收到条、临时羁押证明、抓获经过、案发经过、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特征,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虽诈骗数额较大,但在一审前能够主动退赃,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配合侦查,如实坦白,有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方某某虚构其有堂哥在郑州一建公司上班,通过其堂哥出国打工可以省钱,王某某、李某某、程某某、张某某、孙某某遂让方某某为其五人办理出国务工事宜。方某某编造办理保险、签订合同、订火车票、飞机票等多种借口让王某某、李某某、程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等五人给其汇钱,共计41050元,后方某某失去联系。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家属退出赃款46150元,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方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4月的时候,我和濮阳县的王某某、程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准备去外蒙打工,当时因为签证的问题没有去成,那时我家里人给我打电话要钱,我手里没有钱,就想怎么弄点钱,我在上网的时候看到网上有很多的出国中介公司发布了去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的出国信息,但是费用很高,我就骗王某某、程某某、张某某、孙某某说我有一个堂哥在郑州一建上班,是个技术员还是个带班的,郑州一建在马来西亚有工程,我堂哥有办法把我们带到马来西来的工地上打工,而且费用不高,他们说考虑考虑。2014年4月底的时候,我们一起去山东省的一个地方打工,他们又问我去马来西亚的事,我说风险肯定有,去不去他们自己考虑,当时他们都说想去,还有他们濮阳县的一个老乡李某某也说想去,我就跟他们说去马来西亚办理签证的费用需要4500元左右,他们可以先交一部分押金,剩下的钱我什么时候要,他们什么时候给我,护照也要都给我,后来他们把护照都给了我。2014年5月份左右,我跟他们联系说我问好了,可以通过我堂哥的关系去马来西亚,我让他们每个人先交押金,我记得好像是1500元,2014年6月份前后我让他们把剩下的钱汇给我办理签证。2014年7月份前后,我跟他们联系说出国需要体检办理健康证,每个人的费用是400元,他们每人都给我汇了400元。过了半个月左右,我跟他们联系说出国需要买个人保险,每人的费用是500元,我记得我跟程某某、张某某、孙某某说钱不够,保险费是600元,他们后来每人又给我汇了100元钱。过了几天,我又联系他们说需要办理技能证书,每人400元,这个钱有的给了有的没给。2014年7月底前后,我跟他们联系说需要买郑州到深圳的车票,每人400元,我跟李某某说我手里没钱了,让他多给我汇点钱,多出来的算是我借他的,等走的时候再还给他,他当时给我汇了1500元钱。2014年10月份左右,我跟他们联系说准备买飞机票走,机票每人2200元,当时好像只有王某某给我汇了2200元,程某某、张某某、孙某某说没钱了,让把钱先垫上,我说我也没钱,如果他们没钱就等有钱了再说,我就和王某某、李某某先走,李某某也说没那么多钱了,给我汇了700元左右。过了几天,王某某说他可以先把程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的机票钱垫一部分,剩下的让我垫上,他好像给我汇了300元。2014年8月份左右,我跟李某某联系说他的手续都办好了,机票也订了,问他走不走,他说他自己不走,我说退机票要扣350元,他就给我汇了350元,走之前还要签一个合同,需要交2000元押金,我还以买飞机保险给李某某要了400元钱,还借了李某某500元钱,他还给我汇了100元钱,我记不清是因为什么给我汇钱了。2014年11月份左右,我手里又没钱了,我就跟王某某借了700元钱。后来他们一直给我打电话问我什么时候走,我就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他们逼得急了,我就换了手机号码,他们就没再联系过我。程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每人给我了5900元,王某某给我了12300元,李某某给了我11450元,一共是41450元左右,我有两张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这些钱都寄到这两张卡上了。这些钱我寄给我媳妇30000元左右,我自己花了10000元左右。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5月份,我和子岸乡孙河沟村张某某、孙某某、程某某、方某某在山东乳山打工时,准备再去外蒙务工,因为劳务签证一直没有签下来,就去不了,方某某跟我们说别去外蒙了,去马来西亚吧,他堂哥方X俊是郑州一建公司的技术员,现在在马来西亚,他堂哥能通过郑州一建公司的名义带我们去马来西亚务工,国内的费用自己出,另外每人交4000元押金,没有其他的费用,这个事他帮忙办理,当时我们几个人都同意了,我们就把护照都交给了方某某,然后都回山东了,当时李某某也在山东。收麦的时候,我们都回家了,方某某联系让每人交2000元的押金,还把他的农业银行卡的账号用短信发过来了,我和李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程某某每人都给方某某汇了2000元,因为押金是4000元,后来方某某打电话给我说把钱汇够,还说在那边要跑这个事,让多汇一些。2014年6月14日,我拿了3100元,张某某、孙某某、程某某每人拿了2500元,一共是10600元,我汇给了方某某,李某某的钱是他自己汇的。收完麦子以后,我又去山东打工,后来又去了大连,这期间我和方某某一直在一块,他说手续还没有办好,让等电话。在大连的时候,方某某说办理保险交了600元钱,他替我垫上了,我就给了他600元。有一天晚上10时左右,他接了一个电话后跟我说他堂哥和郑州一建公司的老板从马来西亚回郑州了,他明天12时之前必须赶到郑州签合同,然后他连夜就回郑州了。隔了两天,他又回到大连,他说我们几个手续都办好了,合同也签好了,等电话通知走就行了。10月底的时候,方某某打电话说要去深圳跑这个事,不能让他一个人出钱,让我再出点钱,我就于2014年10月29日、11月12日共给他汇了1200元。后来他又打电话说要定机票,我又给他汇了2200元,2014年12月30日,我分两次又给他汇了2800元。钱汇完以后,他说到腊月二十五就能走,但后来给他打电话,他的手机就关机了,就一直联系不上了。2015年4月1日,方某某的二哥和四哥找到我,并让我通知李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程某某,按我们损失的钱赔偿了我们,赔偿了我12000元、李某某11750元、程某某5800元、孙某某5800元、张某某5800元,因为我们被骗后一块去信阳找过方某某一次,花了不少路费,又给了我们每个人1000元差旅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