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224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晁某甲,绰号晁某乙,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犯盗窃罪,1995年9月6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1年12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1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13日被本院判处单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1月4日被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未执行)。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5年5月6日投案,当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5年4月25日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17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晁某甲、刘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晁某甲、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麦收前某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濮阳县徐镇旧车交易市场以4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晁某甲手中购买了一辆红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经查,该三轮摩托车(红色,福田五星牌,车辆型号:FT200ZH-3B,发动机号:0B0408523,车架号:LKBCHCBB3CX218896)系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鄄城镇南街五队王某丙于2012年8月13日在本胡同内被盗的三轮摩托车。经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9505元。 (二)2013年5月份某日,被告人刘某甲介绍同村刘某丙(另案处理)在濮阳县徐镇镇晁占村附近的公路上以4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晁某甲手中购买了一辆红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经查,该三轮摩托车(红色,宗申牌,车辆型号:ZS175ZH-13,发动机号:8B600310,车架号:LZSHDLZNXB8000064)系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西王楼村的王某丁于2012年10月11日在其家门口被盗的三轮摩托车。经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7124元。 (三)2013年6月份某日,被告人刘某甲介绍同村刘某乙(另案处理)在濮阳县徐镇镇晁占村附近的公路上以4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晁某甲手中购买一辆红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经查,该三轮摩托车(红色,福田五星牌,车辆型号:FT150ZH-6E,发动机号:8D300518,车架号:LKBCHCBB2DX030100)系安阳市内黄县东庄镇季村焦某某于2013年6月4日在其家门口被盗的三轮摩托车。经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8730元。 (四)2013年7月中旬某日,被告人晁某甲在濮阳县徐镇镇晁占村将一辆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濮阳县徐镇镇王楼村的王某乙(另案处理),2015年5月6日王某甲骑该车时被巡逻民警查扣。经查,该摩托车(雅马哈摩托车,发动机号12075818,车架号LBPPCJLR4C0027121)系山东省东明县菜园集霍某某被盗车辆。经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8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晁某甲、刘某甲,并宣读了证人焦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霍某某证言,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户籍证明,赃物返还证明,出示了被盗物品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晁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且多次转卖以此获利,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并介绍他人购买,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晁某甲、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麦前,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仍在濮阳县徐镇旧车交易市场以4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晁某甲手中购买了一辆红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被告人晁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赃车仍予以收购、销售。经查实,该三轮摩托车系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鄄城镇南街五队王某丙于2012年8月13日在本胡同内被盗的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9505元,现该车已发还被盗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晁某甲供述证实2013年我为了拉庄稼方便从徐镇旧车交易市场以三千七八的价格买了一辆大三轮摩托车,后来这辆车我转手卖时赚了二三百元。偿到甜头后,我又以同样方式转手共卖了三辆三轮摩托车。当庭供认那些车可能都是偷来的,没手续。买车的人我都不认识,有两次是在我村东边公路上卖的。 2、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证实2013年麦收前,我想买辆旧三马车准备拉麦,就到徐镇旧车交易市场看车。结果旁边有一辆三轮摩托挺好,试驾后感觉还不错,经过讨价还价以4000元买了下来。我给那人要购车发票,那人说这样便宜的摩托车哪里弄发票,还说你骑就是了,不会有事的。我听他这样说,已经感觉到车来路不明,但为了省钱,图便宜,就抱着侥幸心理买了下来,心想就算是赃车在家使用不会被发现。 3、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2012年8月13日下午,我将我的三轮摩托车停放在人民西路路南城镇南街五队一南北胡同内去一人家收破烂,15分钟后发现三轮摩托车被人偷走了。我被盗的一辆福田五星正三轮红色九成新摩托车,车架号:LKBCHCBB3CX218896,购车日期是2012年6月20日,价值12000余元。 另有:鄄城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盗三轮摩托车照片,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赃物返还证明等证据。 上列证据均系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质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二)2013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赃车仍介绍同村刘某丙(已判决)在濮阳县徐镇镇晁占村附近的公路上以四千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晁某甲手中购买了一辆红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被告人晁某甲明知该车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销售。经查实,该三轮摩托车系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西王楼村的王某丁于2012年10月11日在其家门口被盗车辆。经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7124元,现该车已返还被盗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晁某甲供述证实2013年我为了拉庄稼方便从徐镇旧车交易市场以三千七八的价格买了一辆大三轮摩托车,后来这辆车我转手卖时赚了二三百元。偿到甜头后,我又以同样方式转手共卖了三辆三轮摩托车。当庭供认那些车可能都是偷来的,没手续。买车的人我都不认识,有两次是在我村东边公路上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