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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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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210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房某某,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盗窃2015年1月12日被抓获,1月13日被刑事拘留,1月24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县人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210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房某某,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盗窃2015年1月12日被抓获,1月13日被刑事拘留,1月24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永馨、肖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2日上午,被告人房某某窜至濮阳县梨园乡前梨园村,翻墙进入刘某某家中,盗窃一条黄金项链和现金400余元。又窜至濮阳县梨园乡大兰溪村李某甲家中盗窃现金3000余元,后翻墙进入李某乙家中盗窃现金10元,被正好回家的李某乙发现将10元现金要回。经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项链价值1389元。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房某某,宣读了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陈述,出示了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濮阳市银座周大生证明、项链吊牌复印件、梨园派出所证明、领取证明、无前科证明、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房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上午,被告人房某某窜至濮阳县梨园乡前梨园村刘某某家中,盗窃一条黄金项链和现金400余元。又窜至濮阳县梨园乡大兰溪村李某甲家中,盗窃现金3000余元,后翻墙进入该村李某乙家中盗窃现金10元。经鉴定,被盗金项链价值1389元。案发后,被盗赃款280元已发还被害人李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房某某供述:证实一个星期前,我在濮阳市飞龙车站对面的时空在线网吧里认识了“某姐”,还有两个男的,“某姐”问我想不想挣钱,我说想,她说让我给他们看门,意思就是看谁家过得好,想去偷钱,让我给他们看人。2015年1月11日下午3时40分左右,我去时空在线网吧,“某姐”和那两个男的也在,“某姐”问我明天哪有集,我说梨园有集,他又问我哪一家爱放现金,我说我姥娘家和梨园集有放现金的,梨园集有一家屋子很好,我姥娘家有开药铺的,她说明天咱们去吧,并说明天上午8时左右在梨园集西边乡一中收麦子的地方等我,我就同意了。1月12日早上我到梨园乡一中时,他们已经在那等着我了,我领着他们去了梨园集上,他们去了一户人家偷东西,后来“某姐”放我口袋里了一条金项链。我又领着他们去了大兰溪李某丙家的药铺,“某姐”让我拿着手机装着打电话看人,我就往南走了。过了二十多分钟,他们还没有出来,我就进到李某丙家了,他们正在堂屋一个床上翻,我找了把剪子递给“某姐”,“某姐”把桌子上的抽屉弄开,偷出了几张老版5元的纸币,塞到我袄左边的口袋里了,又给了我一对耳环,还有一些绿色的馍票,还有一沓新版1元的纸币,她装到她自己口袋里了,我们从李某丙家出来后,我又领着她们去了李某丙女儿家,那两个男的抬住我,我翻墙进到院子里,我进了西屋彩钢房里,一个缝纫机上有个小包,包里有10元钱,我给“某姐”说一共10元钱,他们不管我,就走了。因为墙太高,我也出不去,过了一会儿,大门响了,我赶快藏到西屋一个衣柜里了,李某丙的女儿回来发现了我,然后把我带到北边麦地里,后来公安人员就来了。

2、李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1月12日上午,我在家做饭,我母亲回到家发现她屋里的被子和枕头被拉开了,抽屉也被撬开了,我父亲发现他放在抽屉里的老版纸币没有了,大概有380元左右,我回到我屋里发现我的抽屉也被拉开了,又看了看床头柜里的包和立柜里的包,发现里面的钱没有了,一共是2700元左右。后来邻居叫我母亲,说我姐姐家抓了个偷东西的,家里少了10元钱,偷东西的是个女孩,她姥姥家是我村的。房丽纳在我家盗窃的东西都不值钱,手玉镯的加工费是50元钱,手玉镯不是真玉镯,耳钉不知道是什么时候买的。

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12日上午,我家被盗了一条项链,还有400多元钱。我购买项链的发票找不到了,项链是2014年9月份在濮阳市联华商场周大生店里买的,当时花了不到2000元钱,被盗的项链比较细,克数是4.79克,项链的图案是满天星的图案。

4、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1月12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我下班回到家,发现我家厨房的门和东屋的门都开着,我在西屋缝纫机上放的包也开了,我想把包放到柜子里,发现纳纳坐在柜子里面,她承认偷了我家10元钱。后来我弟弟来了,说他家也被偷了。

5、证人李某丙证言:2015年1月12日房某某把我的抽屉撬开,偷走了老版100元2张,5角的纸币36张,新版1元的纸币有一捆,1元的老版纸币有20多张,3张老版的2元纸币,老版的10元纸币有5张,老版的5元纸币有5张,5角的硬币和1元的硬币有多少我记不清楚了,一共大概400元左右。

6、价格鉴定结论:证实周大生金项链鉴定价格为1389元。

另有梨园派出所证明、被盗项链名牌、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领取笔录、案发经过、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房某某犯盗窃罪成立。部分盗窃系未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房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房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某、李某甲4789元(其中280元已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戴文顺

审判员  马东丽

审判员  王东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