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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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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207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某,女,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因涉嫌诈骗2015年2月22日被抓获,同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县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207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某,女,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因涉嫌诈骗2015年2月22日被抓获,同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份,被告人严某某伙同贵州省水城县保华乡一道坪村李某甲(已判决)、濮阳县胡状镇前胡状村李某乙(另案处理)预谋后,以让严某某在与被害人张某某结婚为由,骗取张某某现金23000元;后严某某在与张某某共同生活期间,以其母亲摔伤、女儿离婚等名义又多次骗取张某某现金共计6000元。案发后,严某某退还张某某6000元。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严某某,宣读了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徐某甲、徐乙等证言,出示了辨认笔录及模板照片、银行存款明细、同案人刑事判决书、退赃笔录、谅解书、无前科证明、案发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以支持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请求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严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辩称自己只得了11000元。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底,贵州省水城县李某甲(已判刑)伙同濮阳县胡状乡李某乙(另案处理)预谋后,邀合被告人严某某到濮阳县,由李某乙以结婚为名将严某某介绍给濮阳县胡状镇新白仓村张某某共同生活,骗取张某某23000元;严某某与张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又以其母亲摔伤、女儿离婚等名义骗取张某某现金共计6000元,后借故返回贵州省水城县。案发后,严某某退还张某某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严某某供述,证明自己和老公离婚后,在水城县打工时认识了李某甲。李某甲和李某乙说给自己介绍个退休工人过日子,如果合适就一起生活,不合适的话和对方生活3个月就想办法脱身,剩下的李某乙来负责,还说过3个月就不负法律责任了。自己就和李某甲、李某乙来到濮阳,李某乙介绍了张某某给自己,当时自己嫌他年纪太大,李某乙说老头有钱,让自己和他生活3个月就走,自己就同意了。见面当天张某某给了李某乙钱,给钱时李某乙、李某甲在场,自己在外面房间,给过钱后李某甲汇走了,具体汇多少不知道。后来听张某某说他给了李某乙23000元。自己和张某某前后共生活了3个月左右,中间回贵州有十多天,回贵州后李某甲给了自己5000元钱。后来李某乙给自己联系,说张某某老去找他,让自己回濮阳,还说不回不行,现在不回要负法律责任的,自己就回了濮阳。自己和张某某生活期间,以女儿离婚打官司、母亲摔伤、父亲去世等借口共向张某某要了6000元钱。这些事情都不是真的,自己父母都去世很多年了,编谎话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张某某钱。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明自己因与儿子关系不好,想找个老伴在一起生活。2013年2月28日,胡状集李某乙给自己介绍了严某某,自己看她长得挺漂亮就同意了。当时李某乙说要27000元,女的要20000元,他要3000元的介绍费,另还需4000元什么钱没说清。自己同意第二天送钱,当晚就把那个女的领回了家。第二天中午,自己取了23000元在李某乙家给了他3000元钱,给严某某20000元,并说剩下4000元钱一个月内给她,给钱时李某乙、严某某、严某某的表妹都在场。后来严某某直接把钱汇走了。严某某和自己一起生活期间,分别借口给孩子交学费、她妈摔断胳膊、闺女离婚需要诉讼费等借口多次给自己要钱。最后说她爸喝安眠药要回家,自己又给了她1500元,她走了就再没回来。算上中间她回贵州老家的一个月,严某某共和自己一起生活了3个月。

3、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2月份自己结识李某乙后,二人商议由自己从贵州带女子去濮阳骗婚,为不被怀疑,李某乙要求骗婚的女子到濮阳要过够三个月才能离开。后来自己的亲戚严某某离婚了,让给她介绍对象,自己就把和李某乙商议的情况告诉了她。严某某同意后,自己就和严某某随李某乙坐火车到了河南濮阳李某乙家。路上李某乙让自己假扮严某某的表妹,好骗别人的钱。过了两天李某乙给严某某介绍了一个当地的老头,对方在李某乙家给了严某某20000元钱,给了李某乙3000元。之后李某乙给严某某要了1000元钱给了自己,当天自己就坐车回家了。严某某在濮阳与那个老头生活了3个月就回了贵州,从此没再回濮阳。

4、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2013年农历正月份,新白仓村张某某让自己给他介绍个女的过日子,自己就和贵州省水城县的李某甲联系,说濮阳有个退休的老头,想找老伴,若有带过来。过了二十天左右,李某甲带了两个女的到自己家,当时张某某和八公桥镇一个老头都在,张某某相中其中一个,当天就把女的带回家了。第二天张某某和那个女的一起到自己家,当着自己的面给了那个女的20000元钱,又给了李某甲3000元的路费。中午自己和李某甲、张某某、水城县那个女的在饭店一起吃了饭,张某某和那个女的走了,李某甲自己回贵州了。过了一段时间,张某某说那个女的走了一直没回来,让自己帮忙联系,自己就给李某甲联系让那个女的回来,打过电话过了几天那个女的就回来了,后来过了一、二个月又走了。那个女的为什么回家自己不知道,李某甲说那个女的是她表姐。

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农历年后,自己大哥张某某和一个女的共同生活的事自己知道。中间女的走了一次,又回来,一次有20多天,两次加起来共同生活50多天。听说他被那个女的骗走钱了,具体骗走多少不知道。那个女的年龄有四十七、八岁,身高有1.60米左右,白白的,尖嘴下颌,长头发,染的棕色头发,体型中等,外地口音。

6、证人徐某甲、徐芬证言,证明徐某甲和严某某已经离婚,严某某的女儿徐芬和其丈夫没有闹过离婚打过官司。严某某父母亲已去世一、二十年了。

7、辨认笔录及模板照片,证明经张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翟聚生辨认,严某某即是2013年3月份与张某某共同生活的女子。

另有李某甲、徐芬银行存款明细、调解协议书及收款条、谅解书、同案人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严某某被羁押情况证明、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亦印证了上述事实。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