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204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1月22日到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至同年1月27日被临时羁押在山西省太谷县看守所,2015年01月27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4日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宁华、孙文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周某甲、展某某、张某甲等人商议采购河南省濮阳第一河务局所辖黄河大堤国槐树苗木事宜。2015年1月8日,由胡某某与祝某某等人签订了苗木购销合同,并约定次日开始挖树。2015年1月9日,胡某某在与周某甲多次联系未果、未取得周某甲和濮阳第一河务局许可的情况下,明知该树木可能不卖,却仍然收取祝某某等人订金后,由祝某某组织民工盗挖国槐树。在盗挖过程中被河南省濮阳第一河务局职工发现,并当场抓获郭某某、祝某某等人。经鉴定,被盗挖20棵国槐树价值30000元。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宣读了证人周某甲、祝某某、展某某、张某甲等人证言,出示案发经过、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苗木买卖合同、手机短信照片复印件、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以支持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周某甲、展某某、张某甲等人商议采购河南省濮阳第一河务局所辖黄河大堤国槐树苗木事宜。2015年1月8日,由胡某某与祝某某等人签订了苗木购销合同,并约定次日开始挖树。2015年1月9日,胡某某在与周某甲多次联系未果、未取得周某甲和濮阳第一河务局许可的情况下,明知该树木可能不卖,却仍然收取祝某某等人订金后,由祝某某组织民工盗挖国槐树。在盗挖过程中被河南省濮阳第一河务局职工发现,并当场抓获郭某某、祝某某等人。经鉴定,被盗挖20棵国槐树价值3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到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盗挖国槐树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胡某某供述:我平时倒卖各种苗木,赚中间的差价,后来因为树苗生意不景气,于2014年后半年,我就有了盗窃树苗的想法。2014年10月份,我在QQ群里发了信息,说要国槐树,周某乙给我回信说他有,我们就认识了。2014年12月份,我给他打电话说要槐树,周某乙说他找到了两、三千棵这样的树,货没问题。我来山东郓城后联系了客户展某某,第二天上午周某乙和一个姓张的人开车过去了,我们四个开了两个车去黄河大堤看树,走到山东黄河大堤一个限宽的地方,周某乙朋友的车碰坏了,他的朋友就回去了。我和周某乙就坐着展某某开的面包车去看树,过了东明黄河大桥,来到黄河大堤上,周某乙就让我看黄河大堤上的国槐树,他说随便看、随便挑。我和展某某看了一个下午,天快黑的时候回去,在山东郓城的一个饭店吃饭时周某乙给他下午一起去的姓张的朋友打电话,那个姓张的过来说看货了就得给钱,说要5000元,我就把展某某喊出去借了他八、九百块钱,凑够了1000元。吃过饭算账的时候,我把钱给周某乙了,我说这就算说好了,过几天就挖树,周某乙具体找人挖树,说完就走了。我给周某乙的1000元是挖树的定金。又过了两、三天,山东省郓城的张某甲找我看树,我就带着张某甲和他的两个朋友去了黄河大堤那里看树,张某甲看后问我这树能不能挖,我就给周某乙打电话问能不能挖,周某乙说你放心挖吧。之后,郭某某说要树,郭某某联系了祝某某,祝某某联系的客户还是张某甲介绍的四川那两个人,郭某某问我能挖不,我说我和我朋友托关系在河务局跑好的,这路要修,能挖。祝某某问我能挖不,我说我和我朋友托关系花了几十万在河务局跑好的,并且已经挖过了。我和祝某某、郭某某签了一个合同,然后祝某某找了工人,决定第二天挖树,第二天早上(具体几号记不清了)我和郭某某、祝某某还有四川的两个客户一起到黄河大堤那里,等了一会工人来了。我说你看上哪棵随便挖,然后给祝某某要5000元定金,祝某某给了我2500元,我就给周某乙打电话,没通,后来郭某某、祝某某打电话说派出所的来了,出问题了,我害怕就跑了。挖树前我给周某乙打电话联系了,周某乙说找不到人挖树,我说不用他找人挖树,我和客户已签了合同,周某乙同意了。挖的树是河务局的,周某乙说大堤修路要把树挖掉,他跑好关系了。 挖树前一天,周某乙手机一直关机,快晚上的时候,我用别人的手机给他打才打通,我说我和人家已签了合同,不会有问题吧?周某乙说:我这边肯定没问题。我说明天早上早点过来把定金给你,别出啥岔子,周某乙说放心吧,绝对没问题。晚上八、九点回到宾馆我不放心,又给他打电话让他早点过来,周某乙说你放心吧肯定没问题。第二天早上,周某乙没有去,我给他打电话打了几个没有打通,当时觉得工人已经过来了,一边挖一边联系周某乙,当时觉得树便宜,抱着侥幸心理,没有想到周某乙会骗我。我当时不知道周某乙是不是他的真名,后来被抓住才知道他叫周某甲。 2、证人周某甲证言:我与胡某某是在一个苗木qq群里面认识的,我从事采购苗木工作,注册了一个网页,网页上登记的姓名是周某乙。2014年11月底前后,胡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有路边站着的槐树吗,要个样品照片。我说打听打听吧。当时我的同行张某乙说到黄河大堤上面拍吧,很多槐树。我和张某乙开车接了胡某某和一个姓展的,我们四个人开了两个车去黄河大堤上看树,走到鄄城县卡口那里张某乙的车被水泥墩碰坏了,我就和胡某某、姓展的三个人过东明黄河桥往东走了四、五公里,在大堤上拍了几张槐树照片。胡某某说这样的树卖的时候给他说,很多客户要,我说行。我们回去在一个小饭店吃饭时,张某乙过去,张某乙说车碰坏了,还要加油,再说要不要货两可,得拿两个钱。胡某某把姓展的叫到外边,凑够了一千放到饭桌上,吃过饭张某乙把钱拿走了。今年过了元旦,胡某某打电话问我黄河大堤上面的槐树卖不?我说我给你问问,最多三天时间,这也不是哪个人说了算的。我就自己开车到黄河大堤上面看,修剪树的工人两个工人说这树是归河务局,不卖。后来胡某某给我联系问树的事,我说别慌我三天之内问问,他说已给人家说三天之后就挖树了。我说你别慌,我落实了之后再说。第二天晚上七八点,胡某某说工人找好了,客户到了挖树的地方就给定金,我说没说好卖呢,我这边没有跑好你不能挖。他说你这不坑我吗。他把电话挂了。第二天早晨他给我打电话说了一句“我们人就到了挖树的地方”,我说你别慌还没说好哩,他把电话就挂了。等到了八点左右,挖树那个人给我打电话问我认识胡某某吗,我说认识,他说胡某某让他在黄河大堤上挖树,我说树不卖你们怎么挖了,他说胡某某收了两千定金跑了,我说赶快报警,他说派出所的已经来了。挖树前一天,胡某某给我发了信息和微信,我记得我看到一个信息,内容是:我工人都找好了,人家工地上等着要货,我也不是好惹的……。我没有答应过胡某某把黄河大堤槐树卖给他,我只是答应给他问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