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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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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甲,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4年12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临时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5年1月6日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甲,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4年12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临时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5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丹、周永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26日上午10时许,濮阳县清河头乡西七保寨村村委换届选举时,鲁某丙(另案处理)无故躺在西七保寨村委会西南角大喊“巡防队员打人了”,被告人鲁某甲伙同鲁某己(另案处理)等人,随即冲进选举现场,鲁某甲、鲁某己对巡防队员谢某某、孙某某进行殴打,致谢某某口唇损伤,孙某某鼻骨骨折,并带头将票箱撕毁,选票扔在地上,致使选举不能正常进行,现场秩序严重混乱。经法医鉴定,谢某某口唇损伤属轻微伤,孙某某鼻骨骨折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鲁某甲并宣读了其供述,被害人谢某某、孙某某陈述,证人肖某某、鲁某乙、陈某某等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黄河东路街道办事处筹备组情况说明,案发经过,抓获及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某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且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鲁某甲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当庭辩解自己没有在现场起哄,抢选票箱是为了保护选票,没有将选票撕毁,只用拳头打了巡防队员中的一人,没有拿凳子打巡防队员,未提交证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1月26日上午10时许,濮阳工业园区黄河路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濮阳县清河头乡西七保寨村指导、监督村委换届选举时,被告人鲁某甲等人阻挠群众进行投票选举,煽动群众冲击选举现场,抢走选票箱并将选票撕毁,且对巡防队员谢某某、孙某某进行殴打,致使选举现场秩序严重混乱。经法医鉴定,谢某某口唇损伤属轻微伤,孙某某鼻骨骨折属轻微伤(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自行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谢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6日上午,我们治安巡防大队与园区工作人员到清河头乡西七保寨村准备换届选举工作,我当时被分派到该村村委会大门口维持秩序。上午9时多,选举正式开始举行,当时有四五个年龄在二三十岁左右男子聚集在门口处,他们知道选举开始后就在现场煸动在场的村民,辱骂进入会场的村民。如果有人进入会场,他们几个就带头起哄拍巴掌,根本不听他人劝阻。选举进行2小时左右,他们煽动在场的群众往村委会院里冲,我也被人群带到了院子里面。这时我听见管区陈书记喊保护票箱,我就跑到五组票箱那把票箱放到五组的屋子里,一名穿紫色袄的男子把五组的房门踹开,把票箱给抢走踹烂,把里面的选票给撕了。而后这名穿紫袄的男子就去了一组的房间,当时一组门口有一名老头一直扯着孙某某的领子辱骂孙某某。那几名男了就在现场起哄,然后煽动群众围住孙某某。我担心现场群众打孙某某就过去劝,我刚一过去就被穿紫袄的男子用脚把我踹到了孙某某跟前,然后他朝孙某某鼻子上打了一拳,顺手又朝我头部打了一拳,我回头时他又朝我嘴巴打了一拳。我的嘴巴被打出血了,头部也起了个疙瘩。孙某某鼻子被打出血了。穿紫袄的男子用拳头打了我们二人之后就与两名穿黑袄的男子踹了我几脚。穿紫袄的男子踹开一组屋子的门,那几名男子就冲进去,穿紫袄男子抢过票箱跺了几脚,然后把票箱里的选票撒到了院子里。他们将票箱破坏之后,又在现场煸动群众跟我们闹事,把我们围堵到一组屋子里在外面辱骂我们,还有人用棍子将屋子玻璃砸碎,后用冷水泼我们。大概3个小时后,我们才得以从西七保寨村撤离。

2、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证实我在濮阳市工业园区治安巡防大队工作。2014年11月26日,我们大队接领导通知与园区工作人员去西七保寨村进行换届选举工作。上午9时选举正式开始,我被分派到该村一组票箱处维持秩序。选举一开始就听见村委会门口一直在吵闹,进来投票的村民也不怎么多,过了一会选民多起来。在投票进行到10时许,一名穿黑袄的男子从西边小门绕过来后就在会场吵闹,还煸动投票的村民。肖某某与村支书鲁某乙及管区陈书记见这情况就劝那名男子,但他一直不听任何劝告。看劝的人多了,他就顺势躺在地上大喊:“打人啦,打人啦。”这时外面的群众听见后就把村委会的大门撞开,有几名带头冲进来的男子就喊:“把票箱撕了,让他们选不成。”这几人带头冲向五组票箱,我就跑过去维护五组票箱,但他们人太多我没拦住。其中带头冲进来的穿紫袄的男子把五组房门踹开把票箱抢走踹烂,隔着窗户把选票扔了出来。五组的票箱被破坏后,那几名男子就煽动群众去抢一组的票箱,我赶紧到一组门口保护票箱,刚到一组票箱门口,一名老头扯住领子辱骂我。那几名男子就在现场起哄,煽动群众围住了我。谢某某看到后过来帮忙保护票箱,这时穿紫袄男子一脚把谢某某踹到了我面前,穿紫袄男子朝我鼻子打了一拳,又朝谢某某头部打了一拳,嘴巴打了一巴掌,随后又与旁边两名穿黑袄的男子踹了谢某某几脚。当时谢某某被打吐血了,我的鼻子被打出血了。穿紫袄男子踹开一组的屋门,带头的那几名男子跟着冲了进去,穿紫袄男子抢走票箱跺了几脚,把选票都撒到院子里。然后他们又在现场煸动群众跟我们闹事,把我们堵到一组屋子里,在外面辱骂我们,用棍子把屋子玻璃砸碎,用冷水泼我们。村支书一直在门口拦对方,好久才把对方劝走。

3、证人肖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6日,我们治安巡防大队受园区指派到西七保寨村维持选举秩序。上午9时选举正式开始,我当时在村委会大门口处维持秩序。在选举刚开始时就有四五个二三十岁的男子在村委会门口聚集,阻挠现场村民进入选举会场,还煽动在场群众。该村支书鲁某乙对他们做工作他们不听,见有人进会场就大声拍掌,有时还拉扯进入会场的村民并进行威胁。选举过半时,他们中一穿黑袄男子跑到选区小门处吵闹,并顺势坐在地上大喊:“打人啦,打人啦。”在村委会大门处那几个人听见后开始煽动在场群众,砸开村委会大门带着群众往里面冲。那几名男子冲进去后直接抢票箱,先把五组票箱破坏了,又去破坏一组的票箱。巡防队员把票箱保护到屋里后,他们砸屋门窗,穿紫袄的男子朝孙某某鼻子打了一拳,谢某某嘴部打了一拳,后冲进屋把票箱抢走跺了几脚,而后把选票撒到院子里了。他们达到破坏选举目的后还煽动现场群众与我们闹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