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杜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马刑初字第00004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住焦作市。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4年8月25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马刑初字第00004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住焦作市。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4年8月25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公诉刑诉(20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延期审理一次。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秋叶、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陈某某(另案处理)以个人名义与山西榆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承运烧碱到山东东岳能源交口肥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11年11月份至2013年7月份,陈某某个人运输4929217.8元,其他散户运输13650194.64元,共运输18579412.44元。陈某某为了开具运输发票,联系焦作某运输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经理任某某(另案处理),任明知运输公司只有普通货物运输资质,该运输业务也不是由该公司承运,为了单位利益,仍为陈虚开运输发票282张(其中修武税务发票106张,新区税务发票176张),票面金额为18579412.44元,虚开税款数额为899845.11元,致使国家税款损失548301.51元。

被告人杜某某作为某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在发票税收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审核出运输公司虚开176张运输发票问题,致使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30778.46元。

案发后运输公司退回赃款330778.5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有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被告人杜某某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杜某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无意见。

经审理查明:

陈某某(另案处理)以个人名义与山西榆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承运烧碱到山东东岳能源交口肥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11年11月份至2013年7月份,陈某某个人运输4929217.8元,其他散户运输13650194.64元,共运输18579412.44元。陈某某为了开具运输发票,联系焦作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运输公司,另案处理)经理任某某(另案处理),任明知运输公司只有普通货物运输资质,该运输业务也不是由该公司承运,为了单位利益,仍为陈虚开运输发票。被告人杜某某作为某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在发票税收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审核出运输公司虚开176张运输发票问题,致使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30778.46元。案发后运输公司退回赃款330778.5元。

在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前,办案人员到税务局找到该局领导,要求通知杜某某到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后杜某某到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向办案人员交代了涉嫌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明:其以个人名义与山西榆社化工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其到运输公司开运输发票282张,自己承运有492多万元,剩下的1000多万是给其他承运人开的。任某某电话通知其到运输公司配合检察院调查山西榆社化工公司运输及发票情况,其明知该情况,主动按约来到运输公司配合。

被告人任某某供述,证明:陈某某自己运输业务,从山西榆社化工公司到山东肥美公司运输烧碱,陈某某来运输公司开运输发票,提供有运输协议,运输公司给陈某某开运输发票282张,这样开一是因为给当地创收,另一个是政府可以返款的情况。其告知陈某某检察院调查发票的的事,约陈某某至运输公司。

证人杜某某证明:由于自己在税务机关工作量大,没有审查出运输公司开的176份运输发票是代开的情况。

4、证人郝某某证明:陈某某在山西榆社化工公司承运烧碱,陈某某自己开具运输发票,同时公司也让陈某某给其他运输户开票,公司给陈某某一些费用,大概是几个点左右。

5、证人杨某证明:除了陈某某的业务,还有其他的运输户承运公司到山东肥美公司的运输业务,他们都开不出运输发票,物流中心就找陈某某,让他给我们提供运输发票,我们给他支付运费。其中陈某某个人运输有4929217.8元,其他的1000多万是帮助其他运输户开具的。

6、证人刘某证明:同杨某的证明一致。

7、证人王某某证明:陈某某找的公司经理任某某,经任某某同意后,运输公司给陈某某开具有282张发票,陈某某给公司按点交钱,但是公司给税务局开的点还高,因为可以赚取政府的返还,运输发票上写的是烧碱的情况。

8、证人杨某甲证明:同杨某的证明一致,运输公司开具282张运输发票的情况。

9、证人李某某证明:运输公司不具有承运危险物品的资质,282张运输发票是公司开具的,是前任开具的情况。

10、证人常某证明:对运输公司的管理平时是由专管员杜某某负责的,主要审核该公司的车辆、所运吨数、运费等是否超过每月的限额、该公司的发票使用情况和该公司的收入、所纳税款是否匹配,并对该公司所开运输发票的存根联进行审核。

11、证人李某甲证明:运输公司是三阳中心税务所管辖的,税收管理工作员的工作是按照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管理工作员制度来执行的,以及运输公司具有自开票资格的情况。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任某某、陈某某的年龄情况。

13、证明和公务员登记表,证明:杜某某公务员身份的情况。

14、运输公司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明:运输公司是普通货运资质。

15、焦作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文件,证明:任某某是运输公司经理以及职责情况。

16、焦作新区税务局文件及自开票审核表,证明:2012年12月31日焦作新区地方税务局成立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工作领导小组,2012年12月,杜某某和常某在运输公司自开票年审申请表上签字同意的情况。

17、焦作新区地方税务局证明,证明:运输公司开具的176张发票是从该局办税服务厅领取,应纳税款运输公司已足额缴纳。

18、焦作新区地方税务局证明,证明:运输公司开具176张发票,开票金额共计11688284.84元,应纳税共计398570.52元,实际缴纳398570.52元的情况。

焦作市地方税务局情况说明,证明:282张发票,运输公司在修武辖区开具发票106份,金额6891127.6元,合计纳税222583.42元;在新区开具发票176份,金额11688284.84元,合计纳税398570.52元的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