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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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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牛某某、郝某某、江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文刑初字第337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 辩护人王建军,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1年9月1日出生。 辩护人樊红英,河南衡中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2)文刑初字第337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

辩护人王建军,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男,1961年9月1日出生。

辩护人樊红英,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5年4月7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2)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郝某某江某某滥用职权罪,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建军、被告人郝某某及其辩护人樊红英、被告人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10日,滑县亿博粮油深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博公司)因未参加年审和补审,被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被告人江某某在任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驻滑县监管办副主任、被告人郝某某在任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驻滑县监管办主任期间,明知亿博公司不具备代收、代储最低收购价粮食资质,仍违反规定,初审同意亿博公司作为代收、代储点,并上报到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监管科。被告人牛某某在任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仓储二科(监管科)副科长期间,明知亿博公司不具备代收、代储最低收购价粮食的资质,仍违反规定,在审查时同意亿博公司作为代收、代储点,致使亿博公司取得了代收、代储最低收购价粮食的资格。亿博公司在取得了代收、代储最低收购价粮食资格后,于2008年6月17日与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签订了2008年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购合同,于2008年10月31日与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签订了2008年执行最低收购价粮食仓储保管合同,致使亿博公司获得国家收购费用及补贴共计689680.12元。在履行合同期间,亿博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和牛某某私自盗卖亿博公司保管的最低收购价粮食937吨,给国家造成163.8万元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郝某某、江某某之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牛某某、郝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江某某辩解其是单位普通职工,无决定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牛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在亿博公司取得代收、代储资格审查上有失职行为,但该行为与张某某、牛某某私自倒卖粮食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牛某某同意亿博公司取得代收、代储资格系主管领导授意所致,其在粮食被盗卖时已调离仓储二科,不再具有监管职责,故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郝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系在领导要求下同意对亿博公司的资格审查,其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公诉机关指控的损失数额过大,要求对郝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0日,滑县亿博粮油深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博公司)因未参加年审和补审,被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被告人江某某在任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驻滑县监管办副主任、被告人郝某某在任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驻滑县监管办主任期间,明知亿博公司不具备代收、代储最低收购价粮食资质,仍违反规定,初审同意亿博公司作为代收、代储点,并上报到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监管科;被告人牛某某在任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仓储二科(监管科)副科长期间,明知亿博公司不具备代收、代储最低收购价粮食的资质,仍违反规定,在审查时同意亿博公司作为代收、代储点,致使亿博公司取得了代收、代储最低收购价粮食的资格。亿博公司在取得了代收、代储最低收购价粮食资格后,于2008年6月17日与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签订了2008年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购合同,于2008年10月31日与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签订了2008年执行最低收购价粮食仓储保管合同,致使亿博公司获得国家收购费用及补贴共计689680.12元。在履行合同期间,亿博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伙同牛某某私自盗卖亿博公司代中储粮安阳直属库保管的中央储备粮937吨,共计合款1638245元。案发前,负责对亿博公司监督指导的滑县国家粮食储备库靖某某等人为张某某、牛某某垫付827700元,张某某、牛某某于2010年10月26日退出赃款405075.6元。综上最后为国家造成405469.4元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证实,其于2002年至2008年底任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监管科(仓储二科)副科长。监管科负责审核监管办上报申请成为代收、代储最低收购价粮食库点的材料。成为最低保护价粮食代收、代储点需要粮食收购许可证、农发行开户、相关仓储技术人员资质证书等。

2008年滑县监管办江某某上报的亿博公司无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农发行开户证明,其当时不同意,江某某称是申某某主任让上报。其将情况给申某某主任汇报,申某某主任安排其给亿博公司办理。后其让江某某把亿博公司报上来,随后江某某将申报材料报送监管科。其虽然知道亿博公司不符合条件,但因领导授意安排,所以亿博公司就通过了监管科审查,最后被批准为代收、代储点。

2、被告人郝某某供述证实,其于2008年3、4月份至2009年3、4月份任滑县监管办主任,负责全面工作。滑县监管办对申请成为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代收、代储点的公司资质进行初步审查,取得代收、代储粮食资质的单位必须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粮食收购许可证、独立的公司账户等条件。

2008年4、5月份,江某某称亿博公司想申报成为粮食代收、代储点,但该公司营业执照及粮食收购许可证均已过期,其他方面也不符合要求,其表示暂缓申报。数天后,中储粮安阳直属库的申某某副主任让其将该公司申报材料上报监管科,并让找国有单位为该公司担保。后亿博公司张某某来监管办找其,其知该公司不符合条件,但碍于领导情面即让张某某找一家国有单位做担保,后滑县国家粮库的靖某某称滑县粮库愿为亿博公司担保,随后其和江某某一起给监管科牛某某科长汇报了该公司情况,牛某某表示需要请示领导。数天后江某某称申某某主任已同意让上报亿博公司申请材料,其即在相关手续上签字同意。最后,亿博公司被批准成为粮食代收、代储点。

3、被告人江某某供述证实,2008年收购小麦前张某某找称亿博公司想成为中储粮代收、代储点,并向监管办递交公司材料,其当时发现该公司营业执照和粮食收购许可证均已过期,其他方面也不符合条件,其即拒绝申报,并向郝某某及要求其照顾该公司的申某某主任汇报了相关情况,申某某称让滑县粮库为亿博公司担保后将公司材料上报监管科,后监管科牛某某科长也称领导安排让去公司验库,并要求将公司申报手续上报,其就将公司申报材料上报监管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