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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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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文刑初字第336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3月4日出生。 辩护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2)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文刑初字第336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3月4日出生。

辩护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2)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阳、张超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范希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10日,滑县亿博粮油深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称亿博公司)因未参加年审和补审,被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亿博公司于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期间无照从事粮食经营活动。被告人李某某在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工商所工作期间,负责对亿博公司的监管工作,但其疏于履行职责,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发现亿博公司长达一年的无照经营行为,致使亿博公司通过无照经营行为获得国家收购费用及补贴共计689680.12元。2009年5、6月期间,亿博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和牛某某私自盗卖亿博公司保管的最低收购价粮食937吨,给国家造成163.8万元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之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与指控的163.8万元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李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无前科,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0日,滑县亿博粮油深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称亿博公司)因未参加年审和补审,被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亿博公司于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期间无照从事粮食经营活动。被告人李某某在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工商所工作期间,负责对亿博公司的监管工作,但其疏于履行职责,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发现亿博公司长达一年的无照经营行为,致使亿博公司通过无照经营行为获得国家收购费用及补贴共计689680.12元。2009年5、6月期间,亿博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和牛某某私自盗卖亿博公司保管的最低收购价粮食937吨,给国家造成1638245元的经济损失。案发前,负责对亿博公司监督指导的滑县国家粮食储备库靖某某等人为张某某、牛某某垫付827700元,张某某、牛某某于2010年10月26日退出赃款405075.6元。综上,最后为国家造成405469.4元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其于2008年4月许在城关工商所工作,负责枣村乡片区,工作职责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查处超范围经营和无照经营等行为。工作中其和胡某某及副所长乔某某口头约定,以新濮路为界,路北工作以其为主,路南工作以胡某某为主。亿博公司于2008年初被吊销营业执照,2008年下半年或2009年上半年,其去亿博公司巡查时发现有运粮车辆出入该公司。经检查,张某某无营业执照和粮食收购许可证,但张某某讲是滑县国家粮食库在经营粮食,其当时查看滑县粮库营业执照和粮食收购许可证,但未查看亿博公司与经营这些粮食有关的合同、票据。亿博公司在长达一年时间内从事粮食经营,其作为工商所责任人员,工作疏忽大意,巡查工作流于形式,未查看亿博公司经营粮食的相关合同、票据、账本等材料,导致张某某在以亿博公司名义经营粮食,其确实失职。

2、证人乔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8年3、4月份至2009年9月底在工商所分管枣村乡工作,李某某和胡某某是具体工作人员,他二人以新濮路为界,路北主要由李某某负责,路南主要由胡某某负责,亿博公司所在区域由李某某负责。2008年3月份滑县工商局吊销亿博公司营业执照,同年其和李某某去过两次亿博公司,当时其在公司门口等,李某某去找张某某说事。2008年3、4月份至2009年7、8月份期间李某某未向其汇报过亿博公司存在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6月份,亿博公司在代收、代储粮食过程中,滑县工商局工作人员李某某等人曾去公司检查过几次,其当时称亿博公司替国家收购粮食,工商人员未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和粮食收购许可证,也未检查公司与中储粮安阳直属库签订的代收、代储合同及其他相关票据、账目等资料。

4、证人靖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亿博公司成为粮食代收、代储点后,滑县粮库为亿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其作为滑县粮库副主任主管亿博公司。其在亿博公司经营期间未见工商人员到公司进行检查,也无工商人员向驻库员了解过亿博公司情况,也未找其了解亿博公司收购、储存、出库粮食的相关票据、合同、账本等资料。

5、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工商所出具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任职证明。

6、滑县亿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滑县工商局于2008年3月10日出具的吊销亿博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亿博公司有效期至2002年4月10日的自用粮收购许可证和滑县工商局出具的亿博公司自用粮收购资格延期至2003年4月9日,2005年至今未给该公司发放粮食收购证的情况说明一份。

7、滑县国家粮食储备库为亿博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及与亿博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

8、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和滑县亿博公司于2008年6月17日签订的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购合同,2008年10月31日签订的最低收购价粮食仓储保管合同。

9、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分公司下达的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库名单以及亿博公司申请成为代收、代储点的相关调查、申报手续及审计报告等。

10、张某某、牛某某的刑事判决书一份。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核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金书

审 判 员  胡 科

人民陪审员  晁顺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付丽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