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罗某某单位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文刑初字第131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 辩护人李义平、张静,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文刑初字第131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

辩护人李义平、张静,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单位行贿罪,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超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义平、张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0年底,被告人罗某某经营的安阳市郊区三合无缝管销售站被骗60万元,被告人罗某某向时任安阳市市委副书记赵某某请求帮助,在赵某某协调下,该案得到及时侦破,使该公司追回损失,司机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为表示感谢,被告人罗某某向赵某某行贿人民币10万元。

二、2001年,被告人罗某某经营的安阳市三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产品质量瑕疵问题产生纠纷,安阳市三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罗某某向时任安阳市市委副书记赵某某请求帮助,在赵某某协调下,该公司一审胜诉。为表示感谢,被告人罗某某在2002年10月份和2003年11月份分两次向赵某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三、2004年左右,被告人罗某某在经营河南省龙海源实业有限公司过程中为达到向大唐安阳发电厂供应电煤的目的,向时任安阳市市委副书记赵某某请求帮助,在赵某某协调下,该公司成功与大唐安阳发电厂签订供应合同并优先获得货款偿付。为表示感谢,被告人罗某某于2006年初向赵某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行贿目的是为了单位的合法利益,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其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0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罗某某作为实际主要投资人,和他人一起经营的安阳市郊区三合无缝管销售站被骗57.8万元,后被告人罗某某请求时任安阳市委副书记赵某某过问此案,在赵某某协调下该案得到及时侦破,该公司追回被骗损失。期间三合无缝管销售站司机李某某在驾车追赶诈骗案件嫌疑人时肇事致他人死亡,被告人罗某某找赵某某帮忙以使得司机交通肇事一事不受刑事追究。后被告人罗某某为感谢赵某某在上述事情中的帮助,经和单位其他股东商定后向赵某某行贿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罗某某供述证实,其于1998年和赵某某、罗某甲等人投资成立安阳市郊区三合无缝管销售站,赵某某任法人代表。该公司主要由其投资建立,其是实际所有人和经营者,赵某某和罗某甲少量出资。2000年2月份左右,该公司被骗60万元,其报案后为使得公司尽快挽回损失,向主管政法的赵某某副书记寻求帮助,后该案在赵某某督促下顺利侦破并为公司追回损失。期间,公司司机李某某在驾车堵截骗其公司的犯罪嫌疑人时肇事致人死亡,其找赵某某帮忙后,在赵某某过问下该案由其公司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未追究李某某刑事责任。后其为感谢赵某某,和股东赵某某、罗某甲商量后,于2000年底向赵某某行贿10万元。

2、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00年上半年许,罗某某对其称他经营的公司被骗60万元,让其帮忙给公安局领导打招呼督办此案。其给公安局相关领导打招呼督促破案,并听取案件汇报,后该案顺利侦破并为罗某某追回损失。期间,罗某某的司机驾车追赶诈骗人员时肇事致人死亡,罗某某又让其帮忙过问该案,其给公安局相关领导打招呼后该案就民事部分进行赔偿,未追究司机刑事责任。2001年春节前,罗某某给其10万元表示感谢。

3、证人罗某甲证言证实,其和罗某某、罗某乙、赵某某、李某甲等人一起先后成立三合无缝管厂、龙海源公司等企业,罗某某是最大股东,负责公司较大事务,赵某某负责财务,其负责公司一些具体事务,但因特殊原因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上均未列明罗某某系股东。经营期间,罗某某曾有三四次在公司对其几个股东称需从公司支钱和赵某某协调事情,其表示同意。其印象较深一次是三合无缝管厂被骗,在抓诈骗嫌疑人时公司司机李某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为让赵某某协调公安机关尽快侦破被骗案件及不让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拘留,罗某某给赵某某送了几万元钱。

4、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1998年其与罗某某、罗某甲共同出资成立安阳市郊区三合无缝管销售站,其任公司股东兼会计。该公司实际由罗某某主要投资并决策日常经营事务,其除负责财务外不参与具体经营。2000年初销售站被骗60万元,公司报案后在抓犯罪嫌疑人时司机李某某驾车肇事致人死亡。当年底的一天,罗某某到公司对其讲要花钱找赵某某协调帮忙此事,其表示同意后从公司账上支取10万元给罗某某。

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系安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2000年左右其承办安阳市郊区三合无缝管销售站被骗案件。当时销售站经理罗某某报案,赵某某指示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并听取案件汇报,后该案成功告破。

6、证人罗某丙亲笔证词证实,其曾任三合无缝管销售站股东,该销售站实际最大股东是罗某某。罗某某曾给其讲需要从销售站拿钱找赵某某协调事情,其当时表示同意。

7、证实安阳市郊区三合无缝管销售站被骗57.8万元的(2001)安法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及赵某某对该案件批示证明。

8、公安机关为销售站追回的被骗款银行承兑汇票。

9、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销售站司机李某某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以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销售站和被害人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赔偿金支付凭证等书证。

10、企业信息表及审验报告书等资料显示,安阳市郊区三合无缝管销售站于1998年10月19日成立,性质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代表为赵某某,注册资金为30万元,企业投资人为赵某某(出资10万元)、李某甲(出资5万元)、罗某甲(出资5万元)、张某某(出资5万元)、李某乙(出资5万元)等人,目前该企业已被吊销。

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