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马树发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2015)博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树发,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曾因犯非法经营罪,2010年9月1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7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2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400元(罚

(2015)博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树发,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曾因犯非法经营罪,2010年9月1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7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2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400元(罚金被告人马树发已缴纳)。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15年1月20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7日经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树发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金虎、代检察员韩小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树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马树发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博爱县皇甫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贩卖伪劣卷烟,累计销售金额为425615元。

另查明,被告人马树发非法所得5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树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查扣假烟照片;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博爱县烟草局专卖局证明,路存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的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转账凭单,取款凭单,马树发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交易明显细,博爱县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博爱县烟草专卖局查处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皇甫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王某、刘某某、琚某某、杜某某、司某某、刘某甲、路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马树发的供述与辩解;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笔迹鉴定;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博爱县支行清化营业厅视频监控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树发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树发犯非法经营罪成立。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马树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树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马树发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1)博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告人马树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400元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马树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4000元;加上其原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4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74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

(罚金被告人马树发已缴纳3400元,余104000元限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