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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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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2015)博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2月22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2015)博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2月22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9日经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博爱县县看守所。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第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金虎、代检察员韩小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日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博爱县清化镇倒槐树村的出租房内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并雇佣庞某、赵某甲、原某某等人为其负责日常经营,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盈利共计18784.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销毁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黑色记账笔记本;公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赵某甲、庞某、原某某、郜某某、林某某、赵某乙、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组织赌博活动营利,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成立。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被告人赵某某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所得18784.5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