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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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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程二虎、王某某、王某甲犯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2015)博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2月18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犯罪,2013年9月11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

(2015)博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2月18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犯罪,2013年9月11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8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4年10月30日经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2月3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二虎,又名程虎,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曾因涉嫌抢劫于2007年9月8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08年12月12日判决被告人程二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因涉嫌赌博犯罪,2013年9月11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9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4年10月16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博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因涉嫌赌博犯罪,2013年9月11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8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4年10月30日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被告人某甲,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因涉嫌赌博犯罪,2013年9月11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6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4年10月30日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程二虎、王某某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静静、代检察员韩小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程二虎、王某某、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9月份,被告人杜某某、程二虎、王某某、王某甲经过预谋后在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新店村新发地建材家居市场西北角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进行赌博营利活动。2013年9月10日18时许,博爱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经焦作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在该赌场内当场抓获参赌的被告人杜某某、程二虎、王某某、王某甲、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当场缴获赌资97799元(含聚箱内现金19000元)。期间,四被告人分别分得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的家属已代其退还赌博非法所得10000元。

2014年4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向焦作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案件大队提供一赌博窝点线索,在杜某某的大力帮助下,治安大队于2014年4月24日将该赌博团伙查处,抓获犯罪嫌疑人葛某某、焦某某等人。2014年11月26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葛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被告人焦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交纳罚金1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分别交纳罚金20000元以及各自非法所得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程二虎、王某某、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焦作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证人王某、王某乙、崔某某、李某、巩某某、宋某某、王某丙的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2003)解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博刑重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书,羁押证明,执行通知书,河南省豫北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牌九一副,聚箱一个,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收条,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被告人杜某某、程二虎、王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焦作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出具的证明及人民警察证,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出具的证明,(2014)站刑初字第0009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程二虎、王某某、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聚众赌博,并且赌资累计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已构成赌博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程二虎、王某某、王某甲犯赌博罪成立。被告人杜某某、程二虎、王某某、王某甲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杜某某有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刑事犯罪案件的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二虎因犯盗窃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且经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杜某某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程二虎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08)博刑重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告人程二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杜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被告人杜某某已缴纳)。

三、被告人程二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加上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程二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已缴纳)。

五、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被告人王某甲已缴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