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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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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占利、吕某某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站刑初字第0004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占利,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 辩护人曹韶鹏,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 焦作市中站区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站刑初字第0004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占利,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

辩护人曹韶鹏,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焦中检公诉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占利、某某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杜聪聪、刘魏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占利及其辩护人曹韶鹏,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7日,李某甲(已判决)收到焦作市自然之旅商务会展公司丁某某邀请后与司某某(已判决)来到焦作市,与丁某某实地查看了中站区许衡广场“2012年焦作·山阳新春文化庙会”活动的场地,经双方洽谈,签订了此次大型文化庙会美食展位的外包合同。李某甲、司某某按合同约定将场地租赁费30000元分两次交纳了25000元,而后,二人又邀请被告人刘占利帮忙招收美食商户,李某甲等三人几经努力仅召来了被告人吕某某、袁某某(已判决)等7家美食商户。7家商户分别向李某甲、司某某交纳了入场费每个摊位1000元,押金500元。在经营中,由于当地商户出售的食品价格便宜,冲击了他们价格昂贵的食品,吕某某几次向主管庙会的刘占利提议无法经营,不赚钱,让商户闹会。尤其是吕某某、刘占利二人与当地商户发生争吵后,二人下决心组织闹会,随后,刘占利打电话找来了封丘县回族商户王某甲(已判决)、王某乙、王某丙三人和郑州市商户靳某某等7家商户,吕某某打电话召集封丘县回族商户刘某甲等人,闹会人员陆续到焦作后暂住在中站区的大桥旅社为闹会做准备。

2012年1月30日(农历正月初九)晚李某甲、司某某、刘占利和刘占利的小舅子赵某甲在中站区竹荪老鸭汤饭店吃饭时,李某甲电话通知袁某某到许衡广场对面的复印店购买了两本空白的收款收据送到饭店楼下,李某甲下楼拿到收款收据后,上楼交于赵某甲。2月1日(农历正月初十)晚上,李某甲、司某某、刘占利三人召集吕某某、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等10余商户到三人暂住的中站区许衡广场西侧“凤阁520”旅馆668房间密谋闹会,经密谋,每个参与闹会的商户向李某甲、司某某、刘占利三人缴纳每个摊位1500元的所谓参展费用。刘占利指使赵某甲以李某甲的名义给商户出具了4500元的现金收据,每个摊位虚报3000元。而后,李某甲、司某某、刘占利三人收取了吕某某、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靳某某等人交纳的所谓“摊位费”共计25500元,所收钱款由刘占利保管。密谋过程中,李某甲、司某某、刘占利三人将此次庙会的《招商邀请函》上的收费标准篡改为“1500元进场费,3000元押金。”李某甲、司某某、刘占利三人指使吕某某、袁某某、王某甲、靳某某为上访代表以回族群众的身份向政府提诉求,把此次闹会转化成民族纠纷给政府施加压力,其他参与的商户还约定:到政府上访时要口径一致要求政府按照现金收据上的数额如数包赔。如中站区政府不立即赔偿,就由代表吕某某、袁某某、王某甲、靳某某带领商户到焦作市政府进行上访,并在信访部门大厅内留宿、静坐以民族纠纷给政府施压。另外,如果闹会不成功,李某甲、司某某、刘占利三人当场还承诺将收取的1500元退还商户。第二天,李某甲、司某某二人到中站区一复印店将篡改的《招商邀请函》复印了60多份分发给闹会商户,以作为证据在上访时使用,以证明与主办方有真实的经营关系。一切准备就绪后,李某甲、司某某、刘占利三人于当晚将手机关机并退房离开焦作躲至郑州市等待闹会消息。

2012年2月3日至4日,按照事先所密谋的步骤,被告人吕某某、袁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刘某甲、靳某某等20余名商户手持假《招商邀请函》和假收款收据集体到中站区信访局上访,以主办方的《招商邀请函》虚假宣传为由要求政府做主,按照假收款收据上的全部金额包赔。2月4日14时30分,中站区组织宣传部、政法委、公安、法院、房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在区信访局参加了信访接待工作。区委领导对其说服劝解。但吕某某、袁某某等人不顾区委领导劝说随于当日下午到焦作市政府以同样的理由继续上访。当晚,吕某某、王某甲等六人则滞留信访局北接待大厅过夜未走,严重损坏了政府形象和干扰了焦作市、中站区两级政府的工作秩序。

2012年2月5日,袁某某又带上访人员到市信访局北接待大厅与前一晚滞留在市信访局的吕某某、王某甲等人继续上访。当日下午中站区领导责令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为稳定上访,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被迫于2月7日分别向吕某某、袁某某、杨某某等7人分别发放了500元路费,共计3500元,并保证三天后按实际交付的押金175500元退付商户给退赔。此7户上访人员才不再上访。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等七人已将赃款3500元退回。被告人吕某某于2014年12月19日到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投案。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占利、吕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由于案发,所敲诈的172000元没有实现,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占利、吕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一般立功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占利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刘占利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自己并不是闹会的组织和策划者,只是参与人,不应认定为主犯。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占利的犯罪行为属于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且未造成损害后果,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被告人刘占利在2012年2月19日曾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为其是文盲且不懂法,在取保候审期间手机丢失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汇报,原先的自首依然成立。被告人刘占利系初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且适用缓刑。

被告人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