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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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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站刑初字第0004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焦中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6日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站刑初字第0004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焦中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诈骗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莹莹、助理检察员杜聪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韩某某谎称自己是焦作市工贸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向该钢管厂投资可以获取高额利润为诱饵,陆续骗取被害人常某某共计人民币43500元钱,赃款已挥霍。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韩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底被告人韩某某因其经常去焦作市中站区找朋友玩,便认识了在该厂门岗上班的被害人常某某。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韩某某谎称自己是焦作市工贸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向该公司投资可以获取高额利润为诱饵,先后五次共计骗取被害人常某某人民币43500元。所骗钱款绝大部分已挥霍。2015年3月28日,被害人常某某到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报案。2015年3月29日,被告人韩某某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韩某某将身上仅剩的600元交于公安机关。2015年7月10日被害人常某某将该600元领走。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韩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自己以焦作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股东的身份,谎称投资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前后五次骗取被害人43500元钱款及将其中绝大部分用于洗浴中心吃喝玩乐的事实。

3、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证实自己前后五次将43500元钱款交予被告人韩某某,直到最后知道被骗的事实。

4、证人张某某(韩某某妻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曾以打工挣钱为名,给过自己三四千元。

5、河南省新乡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华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韩某某的前科情况。

6、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焦公中站决字(2013)第219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曾因诈骗被行政处罚。

7、抓获证明二份,证实被告人韩某某系抓获归案。

8、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收据各一份,证实被告人韩某某上交公安机关的600元现金已返还被害人常某某。

9、辨认笔录二份,证实被害人常某某与被告人韩某某在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均辨认出了对方。

10、被告人韩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情况。

11、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个人现金业务交易单四份,证实被害人常某某在该社的取现情况。

12、焦作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韩某某只是该公司的临时员工,并非股东。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诈骗老年人的钱财,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韩某某退赔被害人常某某4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杨晓东

人民陪审员  许继合

人民陪审员  买 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晶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