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刑初字第172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克战,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1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诈骗犯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冠洲,河南新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字(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克战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克战及其辩护人马冠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杨克战以能为被害人丁娟等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在新乡市红旗区双营新村附近等处分多次共骗取被害人丁娟19000元。 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克战以能为被害人杨芳芳等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在新乡市红旗区双营新村、新乡市平原路胖东来商场等处分多次共骗取被害人杨芳芳22000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克战以能为被害人丁娟、杨芳芳办理新乡市新玛特商场入场商户为由分多次共骗取被害人丁娟、杨芳芳42000元。 2014年5月18日,被告人杨克战以能为被害人丁娟办理新乡市胖东来商场入场商户为由,在新乡市平原路平原商场附近骗取被害人丁娟135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主要有被告人杨克战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丁娟、杨芳芳的陈述;证人陈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克战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现场图、收条、到案经过等证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要求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杨克战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克战诈骗数额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望合议庭根据案件客观事实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克战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被害人丁娟19000元无异议,对其他诈骗事实有异议,其辩称杨芳芳之前欠其钱,驾驶证是丁娟和杨芳芳求其办理的,当时驾驶证没有办成,但是其没有跑,一直和杨芳芳有电话联系;当时其帮杨芳芳和丁娟办理进商场,其确实花钱找人办好了,但是她们没有进场,其没有将钱占为己有。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和被害人杨芳芳之间有民事经济纠纷,不是诈骗,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克战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杨克战以能为被害人丁娟等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在新乡市红旗区双营新村附近等处分多次共骗取被害人丁娟19000元。 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克战以能为被害人杨芳芳等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在新乡市红旗区双营新村、新乡市平原路胖东来商场等处分多次共骗取被害人杨芳芳22000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克战以能为被害人丁娟、杨芳芳办理新乡市新玛特商场入场商户为由分多次共骗取被害人丁娟、杨芳芳42000元。 2014年5月18日,被告人杨克战以能为被害人丁娟办理新乡市胖东来商场入场商户为由,在新乡市平原路平原商场附近骗取被害人丁娟13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克战的照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克战的个人基本情况。 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经查询被告人杨克战在案发前无违法犯罪前科的具体情况。 3、现场图证实案发的具体位置。 4、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杨克战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抓获。 5、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5月18日的交易取款记录金额为13500元。 6、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其和丁娟是好朋友,以前丁娟经营理发店的时候,其和丁娟住在一起,2013年夏天的时候,丁娟和她的合伙人想把她们的理发店开到新玛特商场或胖东来商场,当时丁娟说她认识一封丘的男子,说在新玛特和胖东来商场认识人,可以帮忙。然后丁娟和她的合伙人就相信那名男子,那名男子先后以进商场活动需要给商场消防队的领导送钱、给商场的经理送钱、给商场交房租等名义给丁娟及其合伙人要钱,最后丁娟和她的合伙人也没有将理发店搬进商场里面,那名男子也不知道把钱弄到什么地方了。其还证实丁娟对其说那名封丘的男子认识办理驾驶证的人,还不用考试,每个人收费4500或5000元不等,然后丁娟给了那名封丘的男子一些钱,让他帮忙办理驾驶证,最后驾驶证也没有办理的事实。 7、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杨芳芳是朋友,杨芳芳以前在新乡市红旗区双营新村经营一家理发店,大约是2013年夏天的时候,杨芳芳说他认识封丘一名男子认识新玛特和胖东来商场的人,可以帮她们进商场,之后该男子以需要送礼、交商场租金为由前后骗了杨芳芳好几万元,最后事情也没有办成。 8、被害人丁娟的陈述证实其和杨芳芳合伙在新乡市双营新村开了一家销售染发剂的店,之后其和杨芳芳商量准备把店搬到商场里面,杨芳芳认识杨克战说可以帮忙进大商新玛特,其和杨芳芳给了杨克战500元钱帮忙跑这个事儿,几天后,杨克战说这是不好办,可能是钱少,其和杨芳芳又给了杨克战5000元钱,几天后,杨克战说5000元钱送礼花完了,但是也没有办成,说要不帮忙进胖东来商场,后来杨克战说他自己为帮其和杨芳芳进胖东来给别人送了3万元的礼。到了快过春节时,杨克战说新玛特的合同可以签了,但是需要交纳房租和押金26000元,其和杨芳芳就在新玛特给了杨克战26000元,最后也没有签订合同。后来杨克战说进胖东来需要交1000元的押金,之后杨克战又让交一年的房租和两个月的押金42000元。2014年5月18日,杨克战说交的钱不够,又让交13500元。过了两个月,杨克战又分两次给其要走3500元,七八月份的时候,杨芳芳在双营新村又给了杨克战15000元,之后又给了他2000元。后来杨克战一直不接电话,商场也没有进去,其感觉被骗了,就报警的事实。其还证实杨克战以能为其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其19000元钱的事实。 9、被害人杨芳芳的陈述证实其和丁娟合伙在新乡市双营新村开了一家销售染发剂的店,之后其和丁娟商量准备把店搬到商场里面,其认识杨克战说可以帮忙进大商新玛特,但需要交3000元的定金,其和丁娟每人分摊了1500元。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杨克战说这是不好办,可能是钱少,其和丁娟每人又给了杨克战2500元钱,几天后,杨克战说5000元钱送礼花完了,但是也没有办成。2013年11月份,杨克战说他自己为帮其和丁娟进商场给别人送了3万元的礼。到了快过春节时,杨克战说新玛特的合同可以签了,但是需要交纳房租和押金26000元,其和丁娟就在新玛特给了杨克战26000元,最后也没有签订合同。后来杨克战说进商场需要请客吃饭,其和丁娟每人分摊了800元交给了杨克战,后来杨克战给了其1500元的饭店发票。2014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杨克战说进胖东来商场跑成了,又让交一年的房租和两个月的押金42000元。2014年5月份的一天,杨克战说交的钱不够,还需要给一个姓石的经理送礼,其在双营新村又给了杨克战15000元。过了一个月,杨克战又以请客为由给其要了2000元。又过了几天,杨克战说新玛特跑好了,让交15000元的定金,当时其没有那么多钱,就借了4000元给了杨克战,杨克战说自己垫了6000元的事实。其还证实杨克战以能为其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其22000元钱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