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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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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刘某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444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87年9月8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新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444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87年9月8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红刚,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4)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某非法拘禁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鲁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红刚到庭参加诉讼。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刘某某等人以被害人韩某某伙同他人骗其40000元为由,在新乡市金穗大道商会大厦对面的公交站牌处对韩某某殴打后,强行将韩某某带至新乡市凤泉区一废弃厂房内,非法拘禁至8月17日18时。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韩某某头部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案发现场图,证人段某某、岳某某证言;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刘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刘某某的刑事责任。望合议庭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依法处。

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判处。

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被告人刘某某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二、被告人刘某某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的行为。第三、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是因为刘某某的爱人被人骗了四万元钱。第四、本案未造成重大后果,社会危害后果也不算大,且不具有社会负面影响。第四、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刘某某等人以被害人韩某某伙同他人骗其40000元为由,在新乡市金穗大道商会大厦对面的公交站牌处对韩某某殴打后,强行将韩某某带至新乡市凤泉区一废弃厂房内,非法拘禁至8月17日18时。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韩某某头部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被告人李某、刘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违法犯罪网络查询记录表证实被告人李某、刘某某之前无违法犯罪前科。

3、现场图证、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

4、证据材料清单、银行转账明细证实2014年8月16日与韩某某的通话录音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转账单和韩某某的中国银行的交易明细。

5、接警记录证实2014年8月16日15时33分47秒,电话号码为13937319535的岳先生称其朋友在新乡市商会大厦门口被绑架的事实。

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刘某某于2014年8月18日12时许被抓获到案。

7、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韩某某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8、辨认笔录证实经韩某某辨认,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是参与非法拘禁其中一人。

9、证人段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16日15时许,岳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其老公韩某某可能出事了,然后给其发了一条信息内容是“中国银行6217858000026725173”是不是其老公的银行卡号,其回复是,并去新乡市商会大厦找岳某某了,之后不知道谁用其老公手机号码18613730622的电话一直让其给他打30000元钱,然后其就报警的事实。

10、证人岳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16日中午,其和韩某某在四中附近吃饭,这时有人给韩某某打电话说约好下午见面的。其本来是和韩某某一起去见客户的,但是走到半路其发现手机丢吃饭的地方了,其就回去拿手机并和韩某某约好在路口见面。其拿到手机后问韩某某在哪儿,他说道商会大厦了,其到商会大厦后给韩某某打电话没人接,之后收到韩某某的电话15516407772发来的短信说“正在开会,完了给你回电话。”其到商会大厦韩某某的公司,结果没有人,其感觉不对劲,就往韩某某的电话上发了“在哪了,给你打点钱”来套对方的话,结果对方发来“你打吧,打多少”,其想不是韩某某本人,就回了“现在就3万,先还你3万,剩下的过几天行吗?”收到短信但是还是打不通电话,其就给韩某某的妻子说明了情况,韩某某的妻子也打不通对方电话,大约下午3时许,其和韩某某的家人一起报警的事实。

11、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16日中午,有人给其打电话咨询信用贷款问题,并约好在新乡市商会大厦对面站牌处见面。其到公交站牌后,有两个男子过来让其上车说信用贷款的事情,其感觉不对劲,就没有上车。接着又过来四个人,其中一个人拿警棍将其头部敲烂了,并将其抬上一辆比亚迪轿车上。到车上后,在其左边坐着的是刘某某,右边坐着拿警棍打其的男子,车走了一会儿,李某上车了,并用手卡住其脖子威胁其说,要是不把钱拿来,就弄死其,或者把其活埋等。之后拿着一个黑色塑料袋子罩着其头部。并将其强行带到一山顶的房子里,并威胁其给家里打电话要钱,之后其家人陆陆续续往其信用卡上打了34900元,对方用POS机将钱刷走了,并于次日下午6时许将其放至新乡市北干道彩虹桥东200米处,并威胁其不能报警。其下车后就报警的事实。其还证实2014年5月6日,一陌生男子给其打电话咨询还信用卡的事实,其就将这个业务介绍给李某了,李某帮那个人还上钱后,那个人拿副卡把钱取走的事实。

1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知道李某是因为韩某某给她介绍客户代还信用卡而损失了4万元。2014年8月16日,李某对其说得把韩某某弄走,不然他不还钱。中午2时许,李某让其去商会大厦对面的站牌处等,说在那已经安排好人了,其到后,发现已经有三四个人在那里等了,旁边还有一辆黑色的轿车,其怕韩某某见到其不过来,其就特意离那几个人远一点。然后那几个人就联系韩某某,大约3时许韩某某过来了,那几个人就把韩某某弄到车上了,其就上了车,一会儿李某也上了车。最后他们将韩某某带到北站水泥厂附近一废弃的房子里,其就负责看守韩某某。他们就催着韩某某给家人要钱,直到8月17日下午5时许,韩某某的家人陆陆续续打来3万多元钱,最后把韩某某放到新乡市北干道彩虹桥东边的地方,就开车走了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