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刑初字第178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女,1993年12月6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1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鲁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新乡市劳动路可可酒店302房间,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冰毒一包。 2015年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新乡市劳动路星牌台球厅门口,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冰毒一包。 2015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携带毒品在新乡市开发区五一路佛力得酒店迎宾楼一楼卫生间,与吸毒人员尚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当场缴获毒品2包,共0.717克。经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均检出毒品主要成分甲基苯丙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袁某某户籍证明、无违法记录查询等书证,证人李某圆、王某某、尚某某、靳某某等证言,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袁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新乡市劳动路可可酒店302房间,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冰毒一包。 2015年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新乡市劳动路星牌台球厅门口,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冰毒一包。 2015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携带毒品在新乡市开发区五一路佛力得酒店迎宾楼一楼卫生间,与吸毒人员尚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当场缴获毒品2包,共0.717克。经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均检出毒品主要成分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袁某某照片、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 2、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证明证实未发现袁某某在该辖区有违法行为。 3、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袁某某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 4、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 5、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5年1月19日,袁某某尿检呈阳性。 6、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查获毒品照片、扣押决定书、上缴毒品单据证实对从袁某某身上查获的2包毒品进行扣押、上缴情况。 7、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袁某某系传唤到案。 8、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在送检的0.717克毒品中均检出毒品主要成分甲基苯丙胺。 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王某某辨认,袁某某就是向其提供冰毒的人;经袁某某辨认,王某某、尚某某就是向其购买毒品的人;经李某圆辨认,袁某某就是卖给王某某毒品的人;经袁某某辨认,可可酒店、五一路佛力得宾馆就是其贩毒地点。 10、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2014年6、7月份通过尚某某认识的袁某某。2015年1月16日晚上,其和李某圆在新乡市可可酒店302房间,想吸毒了,其就给李某圆打电话购买毒品,后李某圆给其送了半包冰毒,其给了她200元钱。2015年1月18日下午,其和尚某某、吕某某、靳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劳动路与化工路交叉口向东100米左右的星牌台球厅打台球,突然间想吸毒,四人就商量一人兑100元钱购买毒品。后其给袁某某打电话购买毒品,袁某某给其送来了一包冰毒,不到1克,400元钱,其先给袁某某200元,欠她200元,后其和尚某某、吕某某、靳某某就去新乡市开发区五一路佛力得宾馆开房吸毒了。 11、证人李某圆证言证实其从2014年12月份开始吸食毒品,2015年1月16日傍晚,其和朋友王某某在新乡市劳动路可可酒店302房间,王某某提议吸食冰毒,后王某某给袁某某打电话让她来送毒品,袁某某带了半包冰毒来到酒店,袁某某和王某某说这半包毒品价值200元钱。 12、证人尚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18日下午,其和王某某、靳某某、吕某某在新乡市劳动路与化工路交叉口星牌台球厅打台球,王某某提议兑钱买点冰毒,兑过钱后,王某某就去给袁某某打电话购买冰毒了,具体买多少其不知道,后四人就去佛力得开房吸毒了。2015年1月19日下午,其给袁某某打电话购买200元的冰毒,说在佛力得宾馆等她,后其和李某坤一起下楼等,后被警察抓获。 13、证人靳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18日下午,其和王某某、尚某某、吕某某在新乡市劳动路与化工路交叉口星牌台球厅玩,四人商量买点冰毒,兑过钱后,王某某就去给袁某某打电话让送冰毒,买了400元冰毒,后四人就商量去开房吸食毒品了。2015年1月19日下午,其和吕某某、王某某、法坤在佛力得宾馆505房间吸毒了。 14、证人李某坤证言证实2015年1月19日傍晚6点多钟的时候,其去佛力得宾馆505房间找尚某某,尚某某说请其吸毒,后尚某某一直在那儿打电话联系,说毒品一会儿就到。后尚某某接了个电话,其就和他一起下楼了,尚某某去拿毒品,其在一边等,正等的时候被抓获。 15、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19日晚上6、7点钟,其去新乡市开发区五一路佛力得宾馆505房间找靳某某,当时王某某和李某圆也在,其在房间吸食了毒品。大约20时30分,警察来了,将其和靳某某、王某某、李某圆带到了派出所。505房间是1月18日下午开的,其出了200元,靳某某出了100元。 16、被告人袁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从2013年11月开始吸食冰毒,其手中的冰毒是一个叫“龙哥”的人送给其的。2015年1月16日下午,王某某打电话购买200元冰毒,其就去新乡市劳动路可可酒店302房间把0.3克左右的冰毒给了王某某。2015年1月19日下午,一个叫东剑的打电话向其要200元的冰毒,其就带两小包毒品去五一路佛力得宾馆找他,在迎宾楼一楼卫生间与东剑准备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东峰 审判员 王敬轩 审判员 张敬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