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4年11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1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在新乡市红旗区段村新村23号楼楼下因故与他人发生矛盾,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被告人郝某某持菜刀谩骂和恐吓民警,并将民警张某甲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夺下并摔坏,在民警刘某某制服郝某某的过程中,郝某某用刀将刘某某的手指弄伤,并用脚跺民警张某甲和巡防队员贾某某的身体。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执法记录仪1个、菜刀1把;被告人郝某某户籍证明、照片、前科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贾某某等证言;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郝某某的刑事责任,取得受害民警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建议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建议适用缓刑,望合议庭根据本案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郝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其承认当时拿刀和民警发生矛盾了,并将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摔到地上了,但是其没有划伤民警的手,制止其民警的手没有受伤。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在新乡市红旗区段村新村23号楼楼下因故与他人发生矛盾,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被告人郝某某持菜刀谩骂和恐吓民警,并将民警张某甲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夺下并摔坏,在民警刘某某制服郝某某的过程中,郝某某用刀将刘某某的手指弄伤,并用脚跺民警张某甲和巡防队员贾某某的身体。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户籍证明、照片、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以及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2、结案报告证实犯罪嫌疑人郝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拟结案的情况。 3、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贾某某辨认出郝某某就是2014年11月11日妨害公务的男子;辨认人张某甲辨认出郝某某就是2014年11月11日妨害公务的男子;辨认人刘某某辨认出郝某某就是2014年11月11日妨害公务的男子。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郝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件中扣押财物菜刀一把、执法记录仪一个。 5、涉案物品照片、干警伤情照片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郝某某手持菜刀、被摔坏的执法记录仪以及受伤干警的情况。 6、诊断证明书证实刘某某的伤情情况。 7、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郝某某系抓获到案。 8、谅解书证实张某甲、刘某某、贾某某对郝某某表示谅解,并不再要求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9、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证言均证实张某甲系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四中队指导员,贾某某是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四中队协管员。2014年11月11日23时40分许,他们接到该分局110调度室的指派,说新乡市洪门镇段村23号楼有人掂刀打架,派他们去增援该分局110的3号防控车,后张某甲带领该局协管员贾某某到新乡市段村新村23号由西向东第二个单元楼下,看见3号防控车民警刘某某带领协管员张某乙在单元门口站着,大概过三分钟左右,一名男子从楼上下来,右手掂着菜刀往西走,嘴里说着找人拼命,当时张某甲把右肩章上执法记录仪打开,便问这名男子干什么,并说明他们是洪门派出所的,这名男子说:“你再拦我,我掂刀砍你。”这名男子看到张某甲挂着执法记录仪,说:“你再录,其就把你东西摔了。”他说了两遍后,就用左手将张某甲肩章上的执法记录仪抢下来摔在地上,把执法记录仪摔坏了。这时,民警刘某某绕到这名男子身后,上前抓住这名男子拿菜刀的手并去夺这名男子手中的菜刀,然后张某甲和贾某某、张某乙把这名男子控制住,在控制过程中,这名男子一直反抗,朝张某甲身上一直乱跺,朝贾某某左腿上跺了两脚,过程中还把刘某某的双手还弄伤了,后他们把这名男子制服将他带到了公安机关。 10、证人刘某某、张某乙证言均证实刘某某是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交通巡防大队民警,张某乙是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交通巡防大队协管员。2014年11月11日23时24分左右,他们接新乡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指令,在新乡市洪门镇段村23号楼有人打架,他们大概三分钟赶到现场,后到了23号楼2单元楼下,民警刘某某用手机给报警人联系,他们上到23号楼2单元3楼西户门口,当时门外有三个中年人抵着门不让里边的人出来,民警刘某某问门外的人怎么回事,其中一个中年人说都是一个村的,没什么大事,后村里的治保主任来了,和屋里的人吵了几句,治保主任走后民警刘某某给洪门分局调度室联系,派另外一辆防控车增援一下,后2号防控车来了以后,民警刘某某在给他们说明情况时,从23号楼2单元楼上下来一名男子,右手拿了一把菜刀,这时,刘某某和张某甲堵着拿菜刀的那名男子不让他惹事,并告知这名男子,他们是洪门分局的,那名男子对张某甲说再拦他,拿刀砍张某甲。同时那名男子用左手把挂在张某甲肩章上的执法记录仪抢夺下来,摔在地上,执法记录仪被摔坏了。这时刘某某绕到这名男子身后,上去抓住这名男子手中的菜刀并夺了下来,后贾某某接过刘某某夺下的菜刀,他们将这名男子制服在地,在控制过程中,这名男子一直反抗,他朝张某甲身上一直乱跺,朝贾某某左腿上跺了两脚,过程中还将刘某某双手弄伤了,他们把这名男子制服后带到了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 11、证人段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1日23时30分左右,秦某某给其打电话说郝某某在家吵吵,让其跟他一起去他家看看怎么回事,其和秦某某到他家后,郝某某和他人发生矛盾,他们不让郝某某出来惹事,就推着他的家门不让郝某某出来,当时有两个民警在现场,他们劝郝某某不要再吵吵了,后他们就下楼没几分钟,郝某某手里掂个东西要找对方理论,民警上前劝阻他,当时有四个穿警服的人在现场,郝某某和民警吵吵,郝某某不听民警劝说,也不回家,其没看清民警身上挂的执法记录仪怎么摔在地上的,后来民警将郝某某按在地上,带到警车上了。 |